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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謀殺」與「誤殺」有何分別?定罪門檻有何不同?

法律 101|「謀殺」與「誤殺」有何分別?定罪門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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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是香港法律下最嚴重的罪行,罪成者必須被判終身監禁。但「謀殺」與「誤殺」有何分別?看法庭新聞時,不時看到被告以案發時「精神失常」、「被挑釁至失控」等理由抗辯,如陪審團接納,是否等於被告可全身而退?

「謀殺」的元素

「謀殺」的定義是「非法殺死另一人,而有意圖將其殺害,或有意圖對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大多數刑事罪行,控方都需要證明犯罪行為actus reus)及犯罪意念mens rea),兩者兼備才可入罪

謀殺的犯罪行為元素,可簡述如下:

  • 非法」:即沒有合法理由或辯解(例如並非為了自衛、防止罪案等)
  • 」:即「加速死亡」(acceleration of death),不論時長
  • 」:一般指腦幹死亡(brain death)
  • 另一人」:不包括未出生嬰兒(即胚胎)

謀殺的犯罪意念元素,則是以下兩者其一:

  • 「有意圖將其殺死
  • 「有意圖對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曾經有謀殺罪成被告上訴,指此標準導致沒有意圖「殺死」他人(只具意圖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被告,都能被視為干犯謀殺罪,屬違憲。不過終審法院 2002 年裁定此標準合憲,指因為按常理而言,行兇者不可能準確預計或控制行兇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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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殺」的元素

謀殺與誤殺的重大分別,是謀殺罪成必須判處終身監禁(若犯案時未滿 18 歲則不是必須),但誤殺罪成只是最高可判(而非必須)終身監禁。控方一般會根據案情及證據,決定控告謀殺或誤殺罪。

「誤殺」的犯罪行為元素與謀殺相同(非法殺死另一人),分別在於「誤殺」缺少殺人或對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若證明被告犯下以下其中一種過失,可構成誤殺罪:

  • 「非法危險行為誤殺」 (manslaughter by unlawful and dangerous act )
    • 行為:被告蓄意作出涉案行為(而不僅是疏忽,如「不小心駕駛」)
    • 非法:涉案行為屬刑事罪行(如襲擊)
    • 危險:客觀上,涉案行為有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風險
  • 「嚴重疏忽誤殺」 (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 )
    • 被告對死者有照顧責任(如醫生對病人、家長對子女);
    • 沒妥善履行照顧責任;
    • 有關缺失是死者死亡的重大原因;及
    • 可被視為「嚴重疏忽」,使陪審團認為足以構成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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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的「抗辯理由」 

謀殺罪的獨特之處,在於它有 3 個專屬的抗辯理由,法律上稱為「非完全抗辯」(partial defences)。所謂「非完全」,因為這 3 個抗辯理由即使被接納,不等於完全無罪,被告仍會被裁定「誤殺」罪成。可理解為這 3 個理由,能將被告的罪責,從謀殺「減輕」至誤殺。

第 1 是「減責神志失常」(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辯方須證明以下 3 個條件:

  • 被告殺人時神志失常
  • 心智發育停頓或遲緩 / 與生俱來 / 疾病或受傷引起(法庭會根據專家證據判斷)
  • 失常程度足以大為減低被告殺人時的意識責任(mental responsibility)
例子:2020 年,56 歲男電工在睡房燒炭,為送已婚近 30 年、患末期肺癌的妻子「最後一程」,原被控謀殺。控方其後基於被告因照顧病妻患重度抑鬱,接納被告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誤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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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是「激怒(provocation)」。如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受挑釁,陪審團須考慮 2 個問題:

  • 主觀上,被告是否曾被行為或語言激怒,使他喪失自制能力
  • 客觀上,被告所受的挑釁,是否足以令一個與被告背景、經驗及特質相近的人,作出同樣作為
例子:2015 年「上水水泥埋屍案」,點心師傅扼頸殺害女友。被告供稱曾被女友斥責「無用」,懷疑女友與鄰居有染,又稱是女友先扼其頸,他被激怒下才還手。陪審團最後裁定他謀殺罪不成立,但接納其「激怒」抗辯,裁定誤殺罪成,連同另一非法埋葬罪,共判囚 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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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是「自殺協定(suicide pact)」。即死者、被告及任何第三者(如有)達成協議,而協議目的,是他們所有人死亡。但如要依賴此理據,被告須證明他殺人時,他本人也「有堅定意願依據該協定而死」。

例子:2016 年,綽號「盲亨」詹昌盛的 16 歲女兒,據報與 20 歲男友在青衣南橋跳海殉情。男方獲救後,向警方招認是他提議跳海,後被控謀殺。控方最後接納他以「自殺協定」基礎承認誤殺,判囚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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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其他刑事罪行通用的抗辯理據,例如自衛、防止罪案、「不自主行為(automatism)」(如癲癎發作)、「精神錯亂(insanity)」(如精神分裂發作),亦適用於謀殺罪。

如就「精神錯亂」而被判謀殺罪名不成立,在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支持下,法庭會頒下「醫院令」,將被告有限期或無限期收進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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