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程振明及丁屋發展商負責人,「村屋大王」王光榮被指「套丁」,涉於 14 年間詐騙地政總署批出多張建屋牌照,同被控串謀詐騙罪。案件周二(5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法官高勁修暫訂案件 2025 年 2 月 10 日開審,料以中文審訊共 28 日。
辯方是次再因同類上訴案判詞未頒而申請押後,為至少第三次相同申請。控方以審訊恐排期至 2025 年底,以及主要證人年邁為由反對。
法官高勁修追問下,辯方同意上訴庭案件料不影響答辯方向,而撇除該案外,已準備好審訊;官追問下,控方表示若上訴案有利控方,將更有檢控基礎。官最終指「暫時睇唔到原因,今日唔應該排期,唔係案件一路拖落去,唔知搞幾耐」,遂先排訂審期。
辯方再申押後待另一上訴案判詞
辯方至少在 2023 年 3 月、9 月兩度提出押後本案,以待上訴庭就另一宗涉及丁權案件「李欽培案」頒下判詞。
辯方今表示,「李欽培案」爭議原居民能否買賣其丁權,以及能否與其他承建商合作。而 2022 年 11 月該案聆訊時,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曾稱望 6 個月內頒下判詞。至 2023 年 7 月,法庭去信上訴人及律政司,指料同年 10 月能頒下判詞,惟至今未有。辯方認為爭議點一樣,若得知上訴庭理據,有望準備審訊。
控方反對拖延、指對雙方不公
控方表示,在上訴庭 10 月頒下判詞的說法落空後,曾追問法庭何時有判詞,對方指料 11 月初有,同樣落空。之後再追問時,獲回覆「無進一步消息」。
控方指,料控方案情需時 20 日處理事實爭議,按法庭的檔期,料已要排期至 2024 年底或 2025 年頭。如再等候判詞,恐要排期至 2025 年尾。而控方手上 36 名控方證人中,部分人「年紀都唔細」,當中兩名主要證人,分別年屆 60 歲及年近 70 歲,認為再拖下去對控辯雙方都構成不公,建議先排期審訊,如有變化再另訂日子。
辯方則反駁指,60 至 70 歲「喺而家呢個社會十分之普遍,我自己本身都 69 歲啦!」故即使再押後,對控方 60 多歲的證人不會太大影響。
官追問上訴案對本案影響
法官高勁修則指,上訴庭案件爭議控罪合憲性,問控方該案與本案的控罪用字是否一樣。控方指字眼稍不一樣,但性質相同,皆是俗稱「套丁」的行為。
官再問,如上訴庭裁定控罪不合憲,控方會否撤控,或改控其他控罪?控方指「不排除」。官追問,若裁定違憲,法理上控方未必可續檢控。控方認為可先排期審訊,處理事實爭議,屆時再回頭處理法律爭議。官則表示「唔可能咁樣處理」,因有違法律原則。
官其後問,如上訴庭裁決確立控方檢控基礎,該案被告或尋求終審裁決,屆時控方會否繼續檢控,還是等候終院裁決?控方答會繼續檢控,如上訴庭裁決有利控方,控方將有更好基礎去處理本案。
至於辯方,在追問下則同意撇除上訴案爭議事項外,已準備好審訊。而上訴案影響辯方會否傳專家證人等,料辯方案情約需一周。
官形容「萬事俱備」、「點解唔排期」
官考慮後指,「發覺件案去到而家,所有嘢萬事俱備,唯獨係等上訴庭判決點判」,但目前未有裁決,換言之,下級法庭目前都是依照現時法理基礎裁決,而辯方不論裁決有利或不利己方,都不會影響答辯意向、繼續審訊,「如果係咁樣諗,似乎係,點解就係唔排期呢?」
官最終指,「暫時睇唔到原因今日唔應該排期,唔係案件一路拖落去唔知搞幾耐」,最終暫訂 2025 年 2 月 10 日開審,審期 28 日,認為有足夠時間處理上訴庭案件。另訂 2024 年 12 月 12 日作審前覆核,料屆時可確定辯護方向及證據增減。
二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首被告為王光榮(72 歲,榮佳建築有限公司(榮佳)負責人),次被告為程振明(65 歲,元朗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區議員),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控罪指二人涉嫌於 2005 年 5 月至 2019 年 5 月期間,一同與其他人串謀詐騙地政總署,藉虛假陳述而誘使署長及其職員違反其公共職責而行事,即向根據上述丁屋政策申請建屋牌照以興建丁屋的申請人,批出建屋牌照。
他們涉嫌虛假地表示,上述每名申請人均為位於水蕉新村有關士地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並就該土地地段申請建屋牌照。他們又涉嫌虛假地表示,上述申請人從末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協議或安排,以轉移其土地地段或其任何權益;而且申請人從未作出亦無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把他們根據上述丁屋政策獲得的權利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
「李欽培」案爭議「套丁」
是否詐騙政府或涉不誠實
案中等候的上訴案為「李欽培案」(CACC425/2015&DCCC25/2015)。翻查資料,該案為首宗涉及「套丁」罪成的「沙田套丁案」,2022 年 11 月在高等法院處理定罪及判刑上訴聆訊。
根據原審判詞,案中首被告李欽培為地產發展商人,與同案另外 11 名被告、新界男性原居民(男丁)協議「套丁」,計劃由有丁權但無地的男丁,向政府聲言持有涉案地產發展商所擁有的土地,以申建丁屋,但建成後歸發展商所有,發展商則向男丁繳付「賣丁費」。
判詞提到,辯方不爭議案情,甚至直言地產商向男丁提供一條龍服務。原審爭議之處在於,「套丁」是否屬詐騙政府,即男丁聲言「有權有地」以申建丁屋,是否構成「串謀詐騙」罪中的「虛假陳述」;男丁利用沒反映真實的文件獲得「賣丁費」,又是否不誠實。
原審法官沈小民在判詞中稱,案件情況與騙取綜援沒有多大分別,而男丁知道不可將協議告知他人或地政署人員,否則申請會遭拒,最終 12 人被裁定罪成,判囚 2 年半至 3 年。12 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當中一人等候上訴期間去世。
DCCC10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