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女子指 2022 年因新冠疫情封關,未及回內地辦理單程證手續而逾期留港,並按入境處職員指示上庭認罪、被判緩刑;她其後提上訴,稱對方從沒告知會檢控她刑事罪行,提出撤回認罪答辯,至 2023 年上訴至終院得直,案件發還裁院重新答辯。
案件周四(1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重新答辯,被告同意控方案情,控方遂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撤銷控罪,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批准。被告自簽 2,000 元及守行為 24 個月,即不會留有案底,另須付訟費 1,000 元。
被告同意案情指,她於 5 月 12 日到入境處申請延長逗留時,被發現逾期居留。
終院於 2023 年就上訴的判詞指,上訴人韓新嘉(Han Xinjia)曾來港修讀碩士,自 2008 年起留港居住。她 2015 年與香港人結婚,之後任職教師直至 2018 年生子停工,但仍未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故須定期向入境處長申領許可,方可繼續居港。
上訴人在 2020 年 1 月,獲內地批出單程證,惟因應新冠疫情封關,至 2022 年方可回內地辦理手續。而她同年 5 月 12 日向入境處長申請延長逗留時,已逾期居留約 1.5 個月。
終院指被剝奪索法律意見等權利
她 6 月就逾期居留一事會見入境處職員,當時職員沒告知會起訴她涉「違反逗留條件」,亦沒向她提供檢控書或相關檢控文件,她及後直接被帶上法庭答辯,直至認罪才得悉控罪和案情。原審裁判官張志偉當時判她囚 6 日、緩刑 12 個月。
終院早前認為,上訴人會見入境處職員當日,至其答辯前,都不知會被起訴可以判監、留案底的罪行,認為她被剝奪索取法律意見等權利,法庭接納她若知道後果,答辯或有不同,故裁定上訴得直,准撤回認罪答辯,發還裁判法院重新答辯。
被告涉逾期留港逾 1 個月
控罪指,被告韓新嘉(36 歲)於 2022 年 5 月 12 日,在香港身為獲入境事務主任根據條例准許在香港入境的人士,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在港逗留是直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為止,而她在同年 5 月 12 日仍留在香港。
新冠疫情期間,本港一度實施包括內地居民來港的入境限制;至 2023 年 2 月 6 日,香港始與內地全面「通關」。
入境處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會仔細研究判詞,但不評論個別個案;處方又指,處理刑事訴訟時,人員會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要求,和法院訂立的相關法律原則,確保被告獲公平對待。
STCC113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