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家屬、海事處結案:南丫四號原意有水密門 財利董事羅愕瑩撒謊 財利不同意

南丫海難|家屬、海事處結案主張南丫四號原意有水密門 質疑財利董事羅愕瑩撒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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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結案時承認,驗船人員在建船階段警覺性不足,錯失發現漏裝水密門的機會,但強調年檢著眼於船體有否損毀,若要求驗船督察核對圖則,檢視組件有否改動,「不公平亦不合理」。處方又指,被傳召作供的海事處人員,大多已退休,其供詞不代表海事處現況,強調部門在海難後已積極改革,增加驗船培訓及考核,部門文化已徹底改變。(見另稿

海難生還者趙炳全及其他家屬到庭旁聽。(《法庭線》記者攝)
家屬方:南丫四號原意有水密門

遇難者家屬、海事處、財利船廠、港燈公司及海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周四逐一就研訊議題結案陳詞。海難後,南丫四號被發現油箱房與舵機房之間的半格艙壁無裝水密門,導致油箱房和輪機房被撞穿後,最尾的舵機房一併入水,迅速沉沒。財利船廠是否知悉半格艙壁要裝上水密門,是研訊的議題之一。

南丫四號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有一開口(圖中相片摘自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

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譚俊傑首先陳詞,引述專家證供指,若有在半格艙壁安裝水密門,必定可延遲南丫四號的下沉時間,拯救船上乘客。而財利在 1994 年提交給港燈的標書,清楚列明南丫四號有 6 個水密艙,以 5 塊水密艙壁分隔,故財利知悉半格艙壁應為水密。

家屬方引述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早前供稱,當年與新加坡外聘繪圖公司「Naval-Consult」的董事 John Lim 商討設計後,決定移除水密門,將兩艙打通,以符合海事處「船總長度一成」(下稱「0.1 規例」)的要求。

家屬方認為,羅指稱的對話事隔 30 年,現時依賴標書等正式文件更為穩妥,並質疑財利與港燈簽訂逾 900 多萬元的合約,若羅認為標書列明的規格,有可能違反海事處規例,必然會向港燈提出,但沒有書面證據顯示他曾就此通知港燈。

家屬方質疑羅愕瑩撒謊 官關注動機

家屬方主張,羅愕瑩在庭上撒謊,編作與 John Lim 商討移除水密門一事,掩飾財利漏裝水密門的事實。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涉及海難的所有民事訴訟已經結束,羅有何動機撒謊。家屬方估計,可能是為了維護財利船廠的聲譽,亦可能與刑事調查有關,但他們無從揣測,亦認為毋須揣測。

家屬方補充指,John Lim 在 2013 年調查委員會首次聯絡他時指,南丫四號的設計有 6 個水密艙,半格艙壁須安裝水密門。紀錄顯示,他後來與羅愕瑩聯絡後,改稱半格艙壁的設計,原意應為非水密艙壁,並指是圖則出錯。家屬方認為,這批電郵或可解釋官所關注的動機。

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資料相片)
財利:原意無水密門 屬刻意改動

代表財利的資深大律師張天任陳詞指,John Lim 沒有在死因研訊作供,而他當年在調查委員會作供,承認圖則的標示出錯,可信性沒受質疑。張認為,委員會當年觀察 Lim 親自作供,最適合判斷其可信性。

財利一方重申,南丫四號的設計原意是無水密門。張解釋,根據財利的標書,財利起初的確想參照內地船隻「東區一號」的設計,擬在南丫四號的半格艙壁安裝水密門,但其後為符合規例而作出修改。故若說南丫四號設計原意有水密門,財利為何不直接套用「東區一號」的圖則,而要刻意將半格艙壁改為通道口,「為何要大費周章更改圖則呢?」

針對專家證人質疑,若設計原意是無水密門,圖則不會標示通道口有加固器等組件,亦毋須採更昂貴物料建造,財利一方重申,南丫四號以「東區一號」為設計藍本,若一次過改動太多設計,會影響船的結構和穩性,因此較簡單做法,是只移除水密門以滿足規例。

海事處:羅愕瑩說法不可信

海事處同樣質疑羅愕瑩的可信性。大律師羅蔚山陳詞指,羅愕瑩的供詞隨著不同證據而改變,舉例指羅在 2013 年調查委員會作供時,提到若財利有意建造水密門,會要求內地梧州船廠建造船殼時,一併安裝水密門,但當時沒這樣做,反映設計原意是沒有水密門。

惟在調查委員會結束後,警方調查才發現建造船殼的梧州船廠,曾發送傳真提醒財利須加裝水密門。處方質疑,羅因出現新證據而在死因研訊改口,稱若需安裝水密門,會由財利在香港安裝,與其早前說法有出入。

處方強調,無從得知羅為何說謊,但他對於為何作更改、拆掉水密門,一再供出不同版本,實在令人無法相信他。(We cannot speculate Ken Lo so-called lying, there were so many different versions coming from him as to the reason for making the change, removing the door, simply impossible to believe him)。

處方續指,由財利與港燈簽約、向處方遞交圖則、及至委託梧州船廠建造船殻等,均顯示財利於各階段知悉半格艙壁應為水密,而多名專家亦同意,只要一併閱讀南丫四號的圖則,可推斷設計原意是有水密門。

海事處由大律師羅蔚山代表(左二)(資料相片)
海事處:羅有專業資歷 不可能誤解規例

處方另質疑,羅供稱基於對「0.1 規例」的誤解,決定移除水密門的說法,指翻查 2013 年調查委員會紀錄,羅被問到為何移除水密門時解釋,「因為會違反『 0.1 規例』,而如果我們移除水密門,當然水密門可以保留,但已經是可有可無。」

處方指,羅提及水密門「可有可無」,反映他當年正確理解「0.1 規例」,明白規例與計算抗沉數據相關,並非限制船艙實際長度。而除了羅以外,庭上其他證人均正確理解 「0.1 規例」的意思,加上羅擁有多項海事相關的資歷,亦是船舶工程師,不太可能誤解規例。

財利:羅愕瑩說法沒出入

財利一方回應指,上述供詞的重點,在於羅認為保留水密門「會違反『0.1 規例』」,與他在死因研訊的供詞沒出入,而即使羅知道「0.1 規例」與計算數據相關,亦不代表他知道與船艙長度無關。

財利補充指,羅在死因研訊作供時,接納自己對規例有誤解,誤以為是限制船艙長度,而在當年調查委員會,事實上沒有人詳細問及羅對「0.1 規例」的理解,故不能說羅的說法有出入。

針對海事處質疑羅在調查委員會聆訊,不曾提及與 John Lim 討論更改設計。財利一方則指,在死因研訊已多次糾正處方說法,「我很意外他們仍堅持這陳詞」。財利遂引述委員會供詞騰本,指羅交代與 John Lim 商討更改設計時,不只提及「一艙進水不沉」標準,亦曾提及「0.1 規例」。

港燈:已聘請船舶工程師檢視船隻

港燈代表律師沈信安則陳詞指,港燈在事件中屬消費者,而港燈沒有造船專家,在船隻的結構問題上,依賴船廠的專業。就家屬方建議,港燈可設立檢查新船的機制,沈回應指,海難後港燈已沒再接收新船,亦已聘請船舶工程師,檢視其他從財利購入的船隻。

律師沈信安代表港燈公司(資料相片)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