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船舶工程專家:海事處有責任釐清圖則矛盾 驗船督察稱看不到通道口屬「無稽」

南丫海難|船舶工程專家:海事處有責任釐清圖則矛盾 驗船督察稱看不到通道口「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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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及船舶工程專家 Robert Vart(《法庭線》記者攝)
專家:南丫四號圖則有矛盾、不夠清晰

由死因庭延聘的海事及船舶工程專家 Robert Vart,1976 至 1980 年曾在海事處擔任驗船主任。海難後,南丫四號被揭舵機房及油箱房之間的尾半格艙壁通道口無裝水密門,而多份圖則就艙壁是否有水密門,標示均不一致。

Vart 認為,若單看南丫四號的分部和艙壁圖,並沒有標示尾半格艙壁要安裝水密門,但在同一張圖則右上方 Section B-B 部分,則標示半格艙壁為水密艙壁。

研訊主任引述前首席驗船主任黃志堅的證供,指他提出整體去審視圖則,便可肯定尾半格艙壁要裝水密門,並認為圖則沒有不一致。Vart 不同意黃的證供,認為圖則有矛盾,沒清晰標示通道口要裝水密門。雖然有造船知識的人,應能從圖則看出尾半格艙壁要裝水密門,但亦應標示得更清楚。

Vart 接受海事處一方提問時補充,將圖則標示清楚「會較理想(preferrable)」,但非任何法例的規定。他又認為,除了繪圖員可標示尾半格艙壁有水密門,審批圖則的人亦留下備註,標明要安裝水密門。

南丫四號「分部及艙壁圖」左下角標示船艙有通道口(Access Opening),但同頁右上角顯示同一位置為水密艙(WT BHD)。(來源: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
專家:海事處有責任釐清矛盾

財利 1995 年提交南丫四號的圖則時,提供了另一艘內地船隻「東區一號」的圖則供海事處參考,後者設計是尾半格艙壁安裝了水密門。Vart 認為,在此情況下海事處有責任向財利釐清,「南丫四號」的尾半格艙壁須否有水密門,「因圖則顯然有矛盾」。

就財利董事羅愕瑩供稱,一併遞交「東區一號」圖則,是供處方作參考以節省審批「南丫四號」結構的時間,而水密門與船的結構無關。Vart 不同意,指水密分艙亦屬結構,而且會預期兩艘船的結構一致,如船廠有意更改設計,應明確向處方指出。

專家:新船檢查應記錄通道口須跟進

研訊另一關注,是海事處在南丫四號新船建造階段,是否應該發現到漏裝水密門。

負責檢驗內部結構的時任驗船督察馮偉文供稱,水密門會在建船較後階段才裝上,是船的艤裝(outfitting),故毋須在船隻建造階段處理。

Vart 認為,這視乎督察上船時通道口的狀況,若通道口沒有加固物(stiffener),或會合理認為這是方便工人出入的施工口;但若如同南丫四號相片所示,通道口已有加固物,則「看似是個已完工的通道口,我會懷疑該處應否裝上門」。

Vart 亦不同意水密門屬艤裝,解釋該尾半格艙壁是一個波浪型水密艙壁,若要加裝水密門,須破開艙壁,改變船的結構,故檢查內部結構時應一併處理。他亦認為,督察應在驗船報告記錄,提醒之後的督察跟進通道口有否裝水密門。

至於在南丫四號建成後,海事處每兩年會檢查船隻內部結構,Vart 則認為在年檢階段,督察很可能認為同事在新船檢驗已判斷毋須裝水密門,若期望年檢的督察都要提出疑問,「是有點嚴苛(it’s a bit harsh)」,這問題應在新船建造時處理。

南丫四號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有一開口(圖中相片摘自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
專家:估計財利漏裝水密門
否則會使用更便宜物料

財利董事羅愕瑩早前供稱,早於南丫四號設計階段,已發現若將舵機房及油箱房分隔,舵機房長度將不符海事處「船總長度一成」規定(下稱 0.1 規例),故決定將兩艙打通,拆走水密門;羅另承認當時誤解了 0.1 規例。

Vart 接受家屬方提問時確認,0.1 規例是用於計算破艙穩性,而非規定船艙長度的規例。他亦同意,若尾半格艙壁有水密門,會令船隻更安全。

至於南丫四號原定設計是否有水密門,Vart 認為,船廠一般會以最低成本達到法例要求,若船廠起初不打算建造水密艙壁,理應會建造成本更低的「Deep frame (深肋骨)」,毋須建造昂貴的艙壁。他又指,船廠如有重大改動應通知船東,若牽涉成本問題,文件上亦應有紀錄。

Vart 估計,是財利出錯、漏裝水密門,而非一早打算不裝,因為若船廠不打算裝水密門,理應完全移除艙壁。

主任另關注,該通道口安裝了加固材料,還能否安裝水密門?Vart 指,臨時通道口應不會有加固物,他同意可能是建築工人只看到圖則上顯示「通道口」,沒留意到是水密艙壁,便在通道口裝上加固物。

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資料相片)
專家:穩性計算書嚴重出錯

早前研訊另提到,財利在 1995 年建造南丫四號,以及 1998 和 2005 年分別申請增加和升高船底壓載物時,先後遞交 3 份破艙穩性計算書,均將舵機房和油箱房,視為兩個獨立艙計算。

Vart 在專家報告批評 3 份計算書「嚴重出錯」,他在庭上解釋,兩艙之間有足以讓一個人通過的通道口,加上最尾的舵機房,長度不足船總長度的一成,本身就不能視作獨立艙計算。

惟 Vart 亦指,在草擬後來兩份穩性計算書時,繪圖員很可能不會重新計算,而是會根據第一份計算書的資料運算,亦不一定親身上船檢查船壁。

針對早前有監察傾斜測試的驗船督察供稱,當時經甲板通道進入各船艙,故沒留意艙壁之間的通道口,Vart 直斥「我會說那是無稽之談(I would say that’s nonsense),那裏有個很明顯的通道口」,又指驗船督察須進入舵機房檢查船底有否積水,不可能錯過該通道口。

主任引述 Vart 的報告,當中提到根據另一專家 Neville Anthony Armstrong 的計算,若南丫四號沒加裝壓載物,會令沉船時間慢 20 至 60 秒。Vart 則認為,不足以對海難傷亡帶來重大影響,「我們說的是幾秒鐘,任何人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都不可能做到甚麼(We are talking about seconds, it’s impossible for anyone to do anything within that short time period)」。

專家:如獲派檢查未驗過的船
督察應熟讀圖則

家屬方另引述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的指引,建議驗船人員上船檢驗前,熟讀船隻圖則,指出多名曾檢驗南丫四號的驗船督察均供稱,不會帶同圖則驗船,上船時亦主要關注船體有否損毀、銹蝕等。

Vart 認為,若驗船督察是檢查他們熟悉的船隻類型,可只關注有否改動,但若他們獲指派檢查從未檢驗過的船,便應該仔細閱讀圖則。

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指出,IACS 指引主要針對大型貨輪或客輪。Vart 不同意,指協會指引適用於不同類型的船隻。

專家:南丫四號圍板不達標、
海泰號船頭鋼片不影響沉船時間

除了艙壁間的水密門,研訊亦關注南丫四號的圍板高度不達 300 毫米的標準,以及海泰號船頭加裝了 L 形鋼片,對事故有否影響。

主任提到,南丫四號其中一塊圍板的高度僅 190 毫米,Vart 指,不理解圍板高度不達標,為何仍獲處方批准,但由於南丫四號在事故中,兩艙被撞穿同時入水,故圍板是否達標已非關鍵。

至於海泰號船頭的 L 形鋼片,Vart 指該鋼片只有 2 毫米厚,容易彎曲,只用作保護船頭,非堅硬物質,相信在撞船一刻,鋼片已迅速撞彎,不會影響撞船的威力。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