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25 日)於高院踏入第 123 天審訊,第四被告張家俊繼續作供。
張家俊早前曾供稱,3 月 7 日晚上他被捕時,曾遭警員破門入屋、拳打胸口及踩其左膝等,其後被人從床上抬起並帶入廁所。控方今問及,張當時有否想過對方是警察,張表示沒有想到,續指警察入屋時並無穿制服或出示委任證,「可以係非法武裝組織」,亦想過是打劫的人。
張亦曾提到,在廁所後看到警員證件上有一串紅色字,並向他說「你個名咁型嘅,有 30 幾個字」,解釋是想揶揄警員。法官陳仲衡表示不解,張續指:「想講你連個名都唔 show 出嚟,淨係 show 嗰 30 幾個字出嚟……我後尾都成功揶揄到佢打我一拳。」法官質疑如此是否會有成功感,張則說「有少少嘅。」
第 122 天審訊|稱共用 TG 帳戶 第四被告認記錯同事中文名「識朋友唔會對身份證」
控方於庭上展示 TG 群組於 2020 年 3 月 1 日的訊息:
Bee:一係呢兩日我哋過去試
一枝弓:可以,星期二?
Bee:要 140% work 緊張過生仔
至 3 月 3 日,「一枝弓」再發訊息「提提大家,今日 6 點哦」、「測試」、「Flash powder」等,至晚上 11 時許,「叉雞飯」問「你哋完未」,「Bee」則表示「啱啱開始」。
控方指出,3 月 3 日當晚,宏創方五樓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穿黑色外套的男子進入涉案 503 室,該人就是張家俊,他當時到 503 室內測試爆炸品。張不同意,補充自己沒有該黑色外套,亦沒有使用「Bee」為名的 TG 帳號。
張稱在客廳被武力對待數分鐘
張早前曾供稱,3 月 7 日晚上他被捕時,曾遭警員破門入屋、拳打胸口及踩其左膝等,其後被人從床上抬起並帶入廁所。張今亦供稱,被帶入廁所之前,他曾於客廳中被武力對待 3 至 5 分鐘。
控方問張,當時有否想過對方是警察。張表示當時沒有想到,續指警察入屋時並無穿制服或出示委任證。張早前曾稱,當時曾被全副武裝的人用槍指着,他今於庭上表示:「可以係非法武裝組織……始終呢個世界上有冒警罪……」張又指,有想過他們是入屋打劫。
控方質疑,由遭破門而入並制服開始,張從沒嘗試大叫找人幫忙。張同意,稱「俾人踩嘅時候嗌到好大聲。」控方追問「未俾人踩之前有冇嗌救命?」張答「我有嘗試嗌,我俾人壓住咗個肺嗌唔到出嚟。」
就張左膝的傷勢,張早前供稱是被制服時被踩傷。控方則指,其中一個原因是警員試圖入屋時,張用力擋住門,最終被警員用力破門時撞開而造成,「因為門撞開時你瞓咗喺到」;另一個原因則是根據在警員 13483 劉劍活的記事冊,指張是因為當日較早時在廁所滑倒而受傷。張均否認,稱「兩個版本都唔正確」,並指他並無說過記事冊所寫的內容。
張指因揶揄警員被拳打胸口
張亦曾供稱,被帶入廁所後,看到警員 53953 的證件上有一串紅色字,並向他說:「你個名咁型嘅,有 30 幾個字。」控方問張當時心態為何?張答「想揶揄吓佢。」法官表示不解,張續指「想講你連個名都唔 show 出嚟,淨係 show 嗰 30 幾個字出嚟……我後尾都成功揶揄到佢打我一拳。」
法官質疑:「當時你唔會有咁嘅成功感?」張則說:「有少少嘅。」控方指,當時張剛在客廳被武力對待數分鐘,「竟然繼續夠膽揶揄 53953?」張表示當時感到憤怒。法官又問「驚唔驚繼續俾人打?」張回應「都打咗啦,當然驚。」又指除此之外,並無用其他方式揶揄警員。
控方續指,代表張的辯方大律師在盤問相關警員時,並無提及揶揄一事,辯方同意,惟張表示不相信。
控方續引述張早前的證供,指他揶揄警員之後,警員 53953 戴著一雙戰術手套,打了其胸口一下,並說「你都幾撚串,一陣有排同你玩。」張在庭上指出,被打的位置為「肋骨位中間凹位」,當時感覺痛和肚餓。
控方指出,張曾供稱在廁所被打時,門是關上的,但此前客廳大門因警破門入屋時倒下、「中門大開」,指出警員並不是在客廳時武力對待張,並質疑張「講大話」。張不同意。
控方指警員沒威逼簽名
控方提到,張被打後,其中一名警員拿了一部白色背面的 iPhone 入廁所,並嘗試用張的樣貌解鎖電話,但不成功。張同意。控方又指,當時並無警員逼張承認,該電話屬於他本人,張答「有問過,但冇逼。」
控方續指,其後警員 53953 亦問及張有關「五飛」、「大角咀隻揪王」的事。張同意,並指 53953 曾向他展示其華為手機內的 Whatsapp 群組內容、各被告的資訊,以及何卓為的樣貌。
張家俊早前曾供稱,警員 13483 劉劍活威逼他在警員記事冊上抄寫聲明及簽名,惟當時記事冊大部分內容已預先寫好。
控方引述張被捕當日於警誡下曾稱「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他於 1 月 26 日凌晨曾到宏創坊 503 室找「Lukas」喝酒,進屋時「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就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
控方質疑當時警員已向張提及「五飛」、「大角咀隻揪王」及何卓為,「就算警員真係要屈,佢都寫何卓為個名啦」,反而「Lukas」的名字是在張的警誡供詞中才出現。
控方問:「你(嗰時)係咪知道 Lukas 就係第一被告?」張否認,並指在上庭後才知何卓為的 Instagram 帳號是「Lukas」。張亦同意警員從無向他提及「Lukas」這個名字。
控方指出「Lukas(個名)同整個記事冊都係你自己講。」張不同意。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