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辯方結案稱首被告沒參與爆炸案 為「追女仔」從「公海」取資訊編訊息

反恐第二案|辯方結案稱首被告沒參與爆炸案 為「追女仔」從「公海」取資訊編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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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先向陪審員指出本日陳詞的重點,指何並沒有參與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的爆炸案。

辯方:何沒製造「Rocket Candy」

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於 2020 年 1 月 27 日。控方早前指,第一至第三被告於案發前,在何租借的宏創方 503 室單位內製造「Rocket Candy」,即是明愛醫院內的爆炸品。

姚反駁指,控方不能證明 1 月 25 日至案發前,503 室單位內的情況,亦「冇人影到入面」,不能證實何曾經運送、儲存炸彈。姚向陪審員指,503 室於案發前「係咪好多 chemicals (化學品)?係咪有 TATP (炸藥)喺度?冇人知㗎。」

宏創方 1008 室,則被控方指是案中爆炸品的儲存室。姚指,1 月 25 日何與另一名男子「華御結」進入 1008 室,是為了點算「豬咀」、口罩數目,因為當時何與第二被告李嘉濱,共同從事「豬咀」生意。

姚續指,控方不能證明,3 月 7 日何被捕後,警方在 1008 室檢取的爆炸品,於明愛醫院爆炸案前,已出現在 1008 室。

辯方:何TG訊息為「追女仔」
早前控方以「五飛」(被指為何)與「Freedom Hai」,在 1 月 26 日的 TG 對話,指何有份參與明愛醫院爆炸案。對話如下:
Freedom Hai : 好勁 咩嚟
五飛:煙彈
五飛:明天放

姚解釋指,何當時只是從 TG「公海」知道,有人打算放煙霧彈,要求醫護罷工,向政府施壓要求封關。何當時為「追女仔」,要「認叻」,所以拆出一個滅蛩彈,拍下噴煙的影片,傳予「Freedom Hai」,謊稱為煙霧彈。隨後,何向「珀斯光輝」(被指是第七被告何培欣)發送訊息指「可能炸埋」。

姚續指,何「追女仔咋喎」、「作大、搏好感」,又稱假如真是由何卓為放煙彈,就不會同時向兩名女子,提及同一件事。而且,何認知的煙霧彈,只是燃燒乒乓球,不是控方指控涉案的「Rocket Candy」。

姚亦指出,控方指在明愛醫院放炸彈的,是第二被告李嘉濱,不能由此證明何對案件知情。

控方指,炸彈被放置在明愛醫院後,何不知炸彈是否已經引爆,亦未見新聞指出炸彈已引爆,故在一個 TG 群組內稱「不如入去點著佢」。

姚回應指,當時何已全身身穿黑衣,參與同日在旺角的示威,因不想在何培欣前失威,故此在群組內「毛遂自薦」。

辯方:羅湖站爆炸案前沒有運送炸彈

羅湖站爆炸案發生於 2 月 2 日。姚向陪審員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何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在案發前一日在深水埗楓樹街公園,放下炸彈給一個陌生人。姚指出,控方指控何的基礎,是源自吳的錄影會面,惟吳的錄影會面供詞,不可用來指證何,只能指證吳。

姚續指,控方並沒有其他證據指控何,而根據何的供詞,何當時到楓樹街公園,只為了在附近買酒。控方亦未能證明,涉案的炸彈裝置與「Flash Powder (閃粉)」,確實來自 503 室。

辯方:羅湖站爆炸案當日
沒有去粉嶺站

控方曾在結案陳詞指,羅湖站爆炸案當日,何曾到粉嶺火車站。姚指出案發當日,何卓為是去粉嶺梧桐河釣魚。姚亦開出何 Facebook 一張相作證明。至於控方早前結案時指,該相片沒有時間標記,不能當作何的不在場證明。姚指出,該照片背景有日光,案發時間為下午 4 時許,亦可以作證明。

控方亦曾指,「想和你通渠」曾向一名 TG 用戶「996255791」對話,「想和你通渠」發訊息指「咁你直接入粉嶺火車站等叉雞飯」 ,並分享在粉嶺車站路的位置。姚回應,發出該訊息的手機,當時在「阿旦」(被指是何的中學師弟)手上。

辯方:中學師弟用何卓為TG帳號發訊息

姚要求陪審員留意,2020 年 2 月 2 日至 3 月 6 日,何將其中一部手機借給中學師弟「阿旦」,要求「阿旦」借何的身分在 Telegram 代他發言。兩人協議使用「William Wallace」作 TG 帳號名稱。

姚續指,由此可以推斷 TG 帳號「William Wallace」,發出有關將軍澳尚德邨爆炸案訊息的人,是「阿旦」而非何,何知道爆炸案會發生,不代表會參與,何並沒有動機參與該次爆炸案。

法官陳仲衡提醒陪審員,「William Wallace」曾發出語音訊息。姚則回應指,語音訊息「可以好混亂」。

審訊周五(25 日)續,首被告代表續陳詞。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