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13 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 52 天審訊。
控方繼續傳召負責搜查大角咀宏創方單位的 O 記證物警員作供,他確認搜出多塊電路板、金屬炒、留有硝酸鉀和硫磺殘留物的玻璃樽等物。辯方指出,警員將一個車牌帶到現場,再放入單位內的一個膠袋,「話喺膠袋度搵到」該車牌。警員庭上否認。案件周五續審。
第 51 天審訊|警在宏創方單位搜出化學品、電路板引線等 指被告有見證搜屋
O 記警確認
在單位搜出電路板、金屬粉
控方繼續傳召負責在涉案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單位搜屋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員 13556 周國豪(現駐守警方國安處)作供,並向陪審團展示檢取的證物,包括裝有 49 個玻璃樽的紙箱、白色膠蓋、兩包聚氨酯樹脂、11 塊電路板、一枝金屬管等。
控方大律師林芷瑩表示,部分證物不適宜帶上法庭展示,包括電子火柴、700 毫升聚苯乙烯混合汽油、鋁粉、鎂粉、硝酸鉀、電子火柴、裝有硫磺、糖和硝酸鉀混合物的玻璃樽等,其中一袋鋁粉重達 7.9 公斤。
根據控方案情,各被告在 503 室內製造及測試炸彈。
警:用同僚從被告檢取的鎖匙開門
周國豪又供稱,搜屋後等候同屬 O 記的警員沈鴻源對被捕人完成警誡口供,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約 3 時 10 分,在被捕人、第三被告吳子樂有空檔時,他向吳指出在 503 室檢取的證物及其位置,然後請吳在他的記事冊上簽署作實。
其後沈鴻源帶吳子樂離開,直至早上 6 時,周國豪再在吳面前,用沈鴻源稱在吳身上檢取的鎖匙,成功打開 503 室的大門。
警:沒檢取行李箱及魚桿
因與案無關
辯方早前盤問拘捕吳子樂的警員沈鴻源時,關注 503 室一個行李箱的來源。控方周四播放宏創方 5 樓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 54 分,有人從 503 室拖出一個行李箱,放在走廊位置。
周國豪供稱,印象中沈鴻源提及「搬個吉篋出去」,因此其後有隊員將該行李箱由 503 室門口搬出走廊。周在搜屋時,即 3 月 8 日凌晨 0 時 20 分至 3 時 10 分,行李箱曾重新推入 503 室內,他檢查過該行李箱內沒有物品。
周國豪另確認,當時沒有檢取該空行李箱,而單位內亦有其他物品沒有檢走,例如釣魚桿,他解釋沒檢取是因為「與本案無關」。
警員檢取的行李箱
藏有灰色粉末
周國豪早前作供時確認,在 503 室見過兩個行李箱,另一個警方有檢取作證,內藏有 4 包灰色粉末。
控方引述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早前的證供,指第二被告李嘉濱於 3 月 7 日購買了一個深灰色行李箱。控方續播放同日多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李拖著行李箱進入宏創方地下大堂,前往 503 室,隨後吳子樂拖著行李箱,與李前往及進入 1008 室,又再折返 503 室。
至晚上 10 時,閉路電視拍到吳與第六被告張琸淇一同進入 503 室。辯方對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人士身分沒有爭議。
周國豪在庭上確認,閉路電視拍得的行李箱,與他在 503 室檢取到粉末的行李箱顏色、大小、新舊程度相同,四個角均是銀色。
周國豪另確認控方指出,警方持有 503 室的法庭搜查令,即使沒有被告在場見證,也有權搜查。
警:未請同場被告見證搜屋
因理解對方好快會被帶離場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周時質疑,為何沒有邀請何卓為見證搜屋?周解釋當時不知道何卓為已被捕,在搜屋時亦不曾有人通知他,何卓為已被捕。
辯方續問,警員當時是否知道,何卓為是 503 室的租客及住客?周供稱不知道。
第六被告張琸淇同樣在 503 室被捕。辯方詢問周,為何沒邀請張琸淇一起見證搜屋?周解釋,當時他得知吳子樂將會繼續留在現場,而張琸淇「以我嘅理解係好快會被帶離現場」,因此只找吳見證搜查。
辯方指植入車牌取證
警員否認
周國豪早前確認,在 503 室一個寫上「Partyland」字眼的膠袋內,搜出假鬍鬚、假髮和一個車牌。
辯方指出,車牌本身並不在該膠袋內,而是後來被放入膠袋內。法官陳仲衡此時打斷,質疑「佢(證人)都講唔到邊個擺咗入去㗎,如果佢見到喺膠袋入面……除非你話警察擺落去佢就知啫」。
辯方改為指出,周國豪或其隊員,「帶個車牌放入去,話喺膠袋搵到」。周國豪庭上否認。
辯方續關注在 503 室碌架床搜出的兩部電話。周國豪在盤問下補充,他搜出 iPhone 後發現需要密碼,於是問吳子樂是否知道密碼,及電話是否屬於他的。吳沒有任何回應,於是他將電話交給警員 7280 處理。
審訊周五續,周國豪將繼續接受盤問。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