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6 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 47 天審訊。
庭上播放第三被告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吳供稱第四被告提議製炸彈「炸爛架警車」,後來因炸藥威力不足,改為在醫院放煙霧彈迫使醫護人員罷工,並確認過威力不大,「我哋係完全唔想傷害任何人」;吳另承認有份搬運原材料。
吳在會面又提及,因為「經過太長嘅嗰個審問」而忘記部分事情,O 記警員即稱「咁又唔好講我哋係審問」,強調可自願作答,「我哋警方係唔會有任何嘅措施,去威迫利誘或者去導致你去答」,吳同意並澄清是自願作答,指自己誤解「審問」的意思。審訊周五續。
第 46 天審訊|警員否認為插贓遮CCTV鏡頭 指相信有直播功能恐妨礙行動
第三被告警誡下
承認運送羅湖站煙霧彈
拘捕第三被告吳子樂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偵緝警員 8239 沈鴻源,周三開始作供,他在 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 40 分抵達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拘捕吳並施行警誡,吳承認處理明愛爆炸品案的原材料。
沈鴻源周四續供稱,在 3 月 8 日凌晨 1 時再就深圳灣口岸一宗爆炸品案警誡吳,而吳在警員記事冊寫下答覆:「此事件完全與我無關。」
凌晨 2 時 10 分,沈鴻源再就羅湖站爆炸品案警誡吳,吳回答:「我負責運送原材料及半製成品,放於附近公園的廁所。」
吳在警員查問下,在記事冊補充,是「五飛」(被指為首被告)提議製作爆炸品「嚇人封關」,而他負責運送糖、KNO3 等原材料,由「五飛」和「阿蕉」混合,然後他將沒有遙控的煙霧彈,送到楓樹街公園廁所交予不知名男子。吳不清楚最終是誰負責放置和引爆。
現場調查期間
第三被告曾被帶往殘廁等候
沈鴻源完成共 3 份警誡供詞後,在 3 時 20 分獲警長 58602 通知,帶吳子樂走到宏創方 5 樓大堂的傷殘人士廁所,等候下一步指示,以及讓爆炸品處理組同事進入 503 室,沈沒有為吳子樂鎖上手扣,著吳坐在廁板上,他則在虛掩的廁所門守候。
警員 13556 在 5 時許通知沈鴻源帶吳回到 503 室,測試在吳的褲袋搜出的鎖匙,測試過後沈將吳帶回殘廁,一直等候至 6 時 31 分,沈獲指示離開現場,於是他將吳的雙手反手鎖上手扣,帶到旺角警署。
控方呈上 503 室和吳子樂住所的的法庭搜查令,沈鴻源確認他知悉兩個單位均有搜查令,他在拘捕吳子樂後,沒有干擾過單位任何證物。
早上 6 時 45 分,沈鴻源和吳子樂到達旺角警署,其後因錄影會見室爆滿,轉到油麻地警署進行錄影會面。
第三被告錄影會面:
在中大自衛術班識「五飛」
早上 8 時 13 分,沈鴻源與吳子樂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庭上播放會面片段,沈詢問吳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進行錄影會面、是否需要律師陪同,吳確認適合開始,毋須律師陪同。
吳子樂在會面供稱,他從事金融業,月入 1.7 萬元,大學畢業,正就讀碩士課程,與母親同住,父親早逝,第六被告張琸淇是他的女朋友。
沈鴻源詢問吳,與他在警誡供詞提及的「五飛」、「山雞」、張家俊、「阿蕉」是如何認識?吳稱在 4 至 5 個月前,在中大教授自衛術時,認識「五飛」,然後某天「五飛」帶他到宏創方 5 樓的單位,首次與「山雞」、張家俊和「阿蕉」會面。
吳稱第四被告提議「炸爛架警車」
當天張家俊提及他懂得製作訊號接收器,打算製作爆炸品,在公眾聚集示威時,用來「炸爛架警車」,又著吳子樂協助構思如何順利逃走,免遭警方拘捕,吳當時回覆「諗下先」。
吳子樂在查問下補充,與張家俊會面前,早在Telegram 群組「撐警大聯盟」認識張,當時張的網名是「西瓜刨高手」,後來改為「pussy」,現在的網名是「stinger boi」。
張家俊為本案第四被告。
吳稱「五飛」是何卓為
吳續指,「五飛」的網名則是「私了騎師團團長」,又曾改名為「大角咀隻揪王」、「五飛」和「William Wallace」。吳子樂稱他從「摵時潘」的一個帖文,得知「五飛」的真名是何卓為,而平日他會稱對方作「隻揪王」或「老隻」。
吳子樂續指,「阿蕉」的網名是「人血饅頭王」,他自己的網名則是「夠鐘改名」,由認識「五飛」等人至今,他沒有改過網名。
吳子樂與何卓為、「山雞」、張家俊等人,後來轉到另一個群組繼續討論行動,群組的最新名稱為「烘焙同好會」。
吳稱確認煙霧彈威力低
「完全唔想傷害任何人」
吳子樂續指,張家俊等人後來發現,他們的技術不足以炸毀警車,將目標改為醫院,希望施壓迫使醫護罷工,於是發生了明愛醫院爆炸品案。
吳強調,他們研究過煙霧彈的威力,山雞「確認咗唔會傷害到任何人,最多只會出煙、發熱,我哋係完全唔想傷害任何人」。
吳稱「山雞」煮混合物
「五飛」、「阿蕉」加入
約於 1 月 25 日,「山雞」請吳子樂到宏創方 10 樓的單位,幫忙搬運原材料,他到達單位時,見到「山雞」正用電磁爐烹煮 KNO3 和糖的混合物,兩者已煮成啡色液體,最後「山雞」加了些胡椒粉,指可以令液體「攻鼻啲」。
吳子樂其後協助「山雞」,將 KNO3、糖、電磁爐和鑊,搬到 503 室,「山雞」繼續烹煮化學物,吳應「山雞」要求,協助量度糖粉和 KNO3 粉末,交給「山雞」烹煮,「五飛」和「阿蕉」後來亦加入一起煮化學物,數小時後將混合物倒入兩個玻璃樽,期間各人曾討論用頭套、戴口罩隱藏身分。
吳稱第四被告負責
設計遙控器及引爆程式
吳子樂約於晚上 11 至 12 時離開,張家俊亦到場「再加嘢」,據他理解張家俊負責設計遙控接收器,接駁電池、電路板等物,以及設計 Telegram 引爆程式,點燃 KNO3 混合物,釋放大量煙霧;又指張家俊曾口頭解釋過程,吳亦曾見過相關的電路板。
吳供稱,他只知道「山雞」打算將煙霧彈送到醫院,不知是哪間醫院。案發的 1 月 27 日凌晨,他回到啟德的住所,與張琸淇玩電子遊戲機,不曾到過明愛醫院,他透過 Telegram 群組,看到「山雞」稱已運送煙霧彈,及事後發送明愛醫院爆炸品案的新聞,之後他與「山雞」、張家俊會面時,兩人亦親口談及此案。
吳稱第六被告「無角色」
沈鴻源詢問,張琸淇在此案有甚麼角色?吳子樂表示張琸淇在案中「冇角色」、對案件不知情、沒見過煙霧彈製作過程,警員拘捕時張只是陪他到 503 室。
約一星期前,吳將張的 Telegram 帳戶「大西北騎牛仔」加入「烘焙同好會」群組,吳解釋,在他與「山雞」等人會面時,張曾出現,「因為佢聽到,所以我先加佢入去,實質上佢冇負責任何事情」。
吳子樂在沈鴻源查問下亦指,不認識第二被告李嘉濱、第五被告楊怡斯、第七被告何培欣和第八被告周皓文。
警員向吳展示一系列閉路電視截圖,吳子樂認出警方指稱是李嘉濱的人即「山雞」。
吳指「五飛」屬重要人物
在結束錄影會面之前,沈鴻源詢問吳在整個案件中的參與程度,吳稱負責幫張家俊等人,研究如何避免泄露身分,他提議各人在沒有閉路電視的位置放下爆炸品,而他由有人提議直至完成行動,一直知情。
吳又認為「五飛」和張家俊的知情度較高,因為是張家俊首先提議行動,「五飛」則是「將我哋所有人聚集埋一齊嘅一個重要人物」。吳亦供稱所有人均沒受薪行動。
第一次錄影會面在 3 月 8 日早上 9 時 55 分結束。沈鴻源在 10 時 08 分開始第二個錄影會面,他在庭上補充,在兩個會面之間,吳子樂「可以自由坐喺度」,吳沒有提出疲倦、需要休息等請求。
吳一度提「審問」
警即要求澄清是否自願答
控方續播放第二個錄影會面,沈鴻源問吳子樂,有關 2020 年 1 月 28 日深圳灣口岸爆炸品案,吳供稱他從沒到過深圳灣,對案件毫不知情,亦不曾聽過首被告何卓為談及參與此案。
沈鴻原向吳子樂展示有關的爆炸品裝置圖片,吳在查問下表示,他認識的人之中,只有「西瓜」懂得製作類似的電路板裝置。警員問及誰是「西瓜」?吳表示不知道。
沈鴻源隨後提醒吳,他在上一個會面供稱,「西瓜」即張家俊;吳子樂同意,並補充在「摵時潘」的帖文中,得知張家俊的全名。他又指,剛才誤稱不知道「西瓜」的名字,「係因為可能經過太長嘅嗰個審問,同埋我有啲眼瞓,所以霎時之間醒唔起」。
沈鴻源隨即糾正吳,「咁又唔好講我哋係審問」,他表示會面時警方會提出一些問題,「呢啲問題嘅作答呢,係完全係你自己嘅意願」,強調「我哋警方係唔會有任何嘅措施,去威迫利誘或者去導致你去答或者唔答」,並詢問吳是否同意,吳回答「同意」。
沈續問,由第一個錄影會面至今,吳的回答「其實都係咪你自願㗎?」吳回答「係」,並表示他「理解錯咗審問嘅意思」,因此誤稱遭「審問」。

警員:就吳用詞必須澄清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庭上詢問,沈鴻源當時為何再問吳子樂,是否自願回答警方提問?沈解釋,吳在會面中說出「審問」一詞,因此他必須向吳澄清,被捕人是自願回答警方提問,「警方係唔會有任何嘅舉動、措施,去干擾被捕人嘅作答」,並請吳澄清,是否自願作答。
第二個會面在 10 時 23 分結束後,沈鴻源安排吳子樂如廁、用膳和休息,並詢問他可否繼續接受調查、是否適合進行錄影會面、是否需要律師陪同。吳確認可以繼續會面,毋須律師陪同。
吳稱羅湖站爆炸品案
涉煙霧彈及硫磺彈
第三個錄影會面在 11 時 15 分開始,涉及 2020 年 2 月 2 日,羅湖港鐵站爆炸品案。
吳子樂稱,案件涉及兩個爆炸品,第一個是製造明愛醫院煙霧彈時,剩下的另一個煙霧彈,第二個是一個混合硫磺和鋁粉的爆炸品,威力比較大,「相信會炸爛幾張櫈」,據他所知硫磺彈沒有成功引爆。
約於 2 月 1 日晚上,「五飛」、「阿蕉」在宏創方 503 室製作硫磺彈,「山雞」不在場。「阿蕉」負責量度原材料,倒入玻璃樽,毋須烹煮材料。
2 月 2 日凌晨時分,「五飛」要求他運送兩個爆炸品,他尾隨對方走到楓樹街球場一個廁所,將裝著爆炸品和接收器的背囊,放在廁格內,其後有人拿取爆炸品,將接收器與爆炸品連接。
審訊周五續,將繼續播放吳的錄影會面。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