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被告涉策劃將軍澳放炸彈 監視警員稱跟蹤次被告 指曾向尚德邨拍攝

反恐第二案|被告涉策劃將軍澳放炸彈 監視警員稱跟蹤次被告 指曾向尚德邨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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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警員「跟甩」被告近 3 小時

在 2020 年 3 月 6 日至 7 日負責跟蹤次被告李嘉濱的監視警員 SO8(代號),周二開始接受辯方盤問。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指出,警員 3 月 7 日早上 10 時,開始在李嘉濱於西環梅芳街的住所外守候,卻一直至 12 時 40 分,才獲通知李在九龍。

辯方質疑,警員在兩個多小時都沒有發現李嘉濱,「係因為走漏眼、睇漏咗」。警員不同意。

警員隨後在傍晚 6 時,於大角咀宏創方外守候李嘉濱,7 時 51 分發現李步出宏創方。辯方質疑,警員在早上已「走漏眼」,找不到李嘉濱,因此他在晚上亦不能確認該人是李嘉濱,「只係你相信係」李,由於他不能一再「跟甩」李,才將步出宏創方的人士當成了是李。警員一概不同意。

警:李嘉濱脫口罩飲菊花茶 曾比對照片

警員在辯方盤問下亦補充,他在晚上 7 時 51 分再次見到李嘉濱時,有用上級派發的照片確認李的身分,當天的行動亦至少兩度拿照片比對,他承認這個說法是他在庭上才首次提及,但不同意有編作供詞。

警員亦供稱,當時與李嘉濱相隔約 4 米,看到他的正面。辯方質疑警員是否「兜口兜面」拿李的照片出來比對?警員否認,他解釋在李嘉濱步出宏創方時,他會先記住李的容貌,然後在他不會發現的時候,拿照片出來比對。

辯方關注警員能否清晰看到目標人物的容貌,警員補充李當時戴著口罩,但後來在麵包鋪買菊花茶後,一度脫下口罩喝菊花茶。

辯方續質疑,警員在 8 時許尾隨目標人物由大角咀走至旺角,經過許多街道,當時已入黑,街上亦有不少行人,警員不能肯定他跟蹤的是李嘉濱,目標人物亦可能離開他的視線。警員亦不同意。

警:行動中隨時翻看目標人物照片

控方傳召另一名監視警員 SO5,他供稱在 3 月 6 日獲上級訓示,需要跟蹤 4 男 4 女,包括本案首 7 名被告和一名女子潘栩彤,他亦收到各人約證件照大小的相片,花了 3 至 5 分鐘翻看,其中李嘉濱的照片看了 30 至 40 秒。他指在行動途中,隨時可以翻看照片,「基本上冇嘢做嘅時候,我哋都會攞出嚟睇」。

3 月 7 日,他在早上 10 時奉命到西環梅芳街一帶行動,近 11 時獲指派跟蹤一架紅色的士,他駕車尾隨紅的駛至旺角艾麗大廈,看到李嘉濱下車,之後交由其他隊員跟進。

警員補充,當時李嘉濱戴著口罩,他看到李的眼、耳、眉毛、髮型,現場光線充足、沒有任何阻隔,花了約 5 秒鐘認出他,並拿出照片比對。

下午 2 時 40 分,資訊部再通知警員跟蹤李嘉濱登上的一架的士,他在上海街尾隨該的士,駛到宏創方,看到被告下車,拿著一個有重量的紅色背心膠袋。

警:李嘉濱與不明男子駛往將軍澳

到晚上約 9 時半,警員再獲指派到登打士街跟蹤一架紅色私家車,其後看到李嘉濱在私家車的乘客座位下車,並有一名不知名男子在司機位下車。

警員在 9 時 36 分看到李嘉濱和司機重新上車,車輛亦隨即開出,警員繼續尾隨該車,看到車輛駛至西洋菜南街停車,李嘉濱一度下車,然後又上車,一路駛往將軍澳。

駛至寶康路時,私家車掉頭在一個燈位停下,李嘉濱在前座乘客位,用電話對住尚德邨的方向拍攝,然後將電話交給司機,司機再對著尚德邨「連儂牆」的方向拍攝。

私家車在綠燈後駛走,沿唐明街駛往寶順路迴旋處,掉頭返回唐明街,左轉入尚德邨,然後駛回唐明街,駛離將軍澳,回到旺角近弼街停車。警員交由同僚繼續跟進。

控方播放被指是李嘉濱乘搭的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確認警員供稱的行車路線。審訊周四續。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