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25 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 58 天審訊。
O 記警署警長解釋凌晨 4 時繼續錄影會面,因有迫切性查有否未爆炸彈,辯方質疑「但係你冇問」,警署警長解釋是在會面途中,判斷被告不知是否還有其他炸彈。惟官翻查謄本,指被告曾提及「未發生嘅爆炸事件」;辯方亦質疑,警署警長聲稱迫切,但沒在會面一早提問。
警署警長另稱,他或其隊員在拘捕現場問過被捕人,因此得知兩人是男女朋友;其隊員則稱,不知道兩人為男女朋友。另外,本案原定 4 月中審結,控方表示現料要延至 6 月頭。審訊周三續。
第 57 天審訊|第六被告錄影會面稱欲當污點證人 拒聘律師免「同警方打對台」
第六被告錄影會面:
被加入涉案 TG 群組
控方繼續播放第六被告張琸淇被捕後,由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女警 11998 梁恩慈(現駐守家庭衝突及性暴力調查組)和警署警長郭君鵬進行的錄影會面片段。
第五次錄影會面在 4 時 41 分開始,張琸淇確認在警方展示給她的宏創方閉路電視截圖中,她認出吳子樂、「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山雞」(被指次被告李嘉濱)和「叉雞飯」(被指第五被告楊怡斯)。
張早前向警員稱,在被捕前約一周被加入「烘焙同好會 0.3」Telegram 群組。張在第五次錄影會面中補充,被加入該群組前,沒人問過她的意願,後來得知「叉雞飯」問過她男友吳子樂,可否將她加入群組,吳代答可以。
郭君鵬詢問,張為何沒有退出群組?張解釋她留在群組,只想「睇下我男朋友安唔安全」。
錄影會面:
被告稱沒參與討論
警員當時亦關注,張琸淇早前稱在約一周前與「五飛」、「山雞」等人在西環碼頭會面,商討在將軍澳放炸彈一事。張在會面中補充,當時因為「『五飛』佢想用釣魚,去掩飾大家聚會呢件事」,因此在西環碼頭碰面,會面談及「叉雞飯」會負責把風,監察現場的動靜。
張琸淇自言只是伴隨男友吳子樂到場,「我自己冇參與呢個討論,因為我冇打算參與呢個活動」。
張又指,在 2020 年 3 月 6 日,「五飛」、「五飛」的女朋友、「山雞」、「西瓜」、「叉雞飯」、吳子樂再於美荷樓旁邊的一個公園開會,討論要準備的物資,「叉雞飯」會負責買易容物品,「西瓜」則負責印製 3D 模型,用作放置炸藥,「五飛」會由油塘步行至將軍澳,而她同樣沒加入討論。
警員問准張琸淇的同意後,打開張的電話內 TG 群組「烘焙同好會 0.3」的內容,播放多段測試爆炸品的影片。張供稱,片段的拍攝地點為宏創方 503 室的廁所,當時她不在場。
郭君鵬又翻查群組的訊息,詢問訊息「差啲退休,加咗 S」、「目前最好 5:4:1 Mg」等是甚麼意思?張均稱不知道。
在結束會面前,郭問張是否同意,讓警方繼續調查她電話的內容?張詢問可否只調查上述群組和其成員的對話紀錄,免得牽涉她其他朋友的私隱,「如果其他都要睇晒,我唔同意」。會面在傍晚 6 時 09 分結束。
控方代表、律師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問梁恩慈,由進入 503 室拘捕被告,到張琸淇完成最後一個錄影會面,有否作出任何威嚇或誘使行為?梁回答指「冇」。
辯方指警員游說合作
將責任「推晒畀」男友
張琸淇的代表大律師林國輝盤問時指出,在警方進入 503 室拘捕張後,梁恩慈曾問張從事甚麼工作、家庭有甚麼成員等,然後向張說:「你有份咁好嘅工作,點解要做啲咁毀前途嘅嘢呢?你諗下自己屋企人啦。」梁庭上否認。
辯方又指,梁曾向張說「同我哋合作,係會對你有好處」及「你男朋友斷正,我都勸你同差人合作啦」。梁恩慈庭上否認,表示當時只叮囑過張小心地上的雜物。
警員其後將張帶到私家車上,辯方指當時郭君鵬繼續游說張與警方合作,「會同上頭講轉你做控方證人」,梁則和應「唔使諗喇,同我哋合作呢,多數都會冇事嘅」,及指「你識咗你男朋友幾耐吖,你推晒畀佢,你就會冇事㗎喇」。梁庭上一概否認。
法官陳仲衡此時打斷,問梁恩慈在當時有否看過張在「烘焙同好會 0.3」群組有甚麼發言?梁表示沒有。
警員:不知同場被捕人是張的男友
辯方則指,但梁拘捕張琸淇時,應知道同場被捕的吳子樂是張的男朋友。梁供稱只知道同場有一名男子被捕,但不知他的身分,亦不知他是張的男朋友。
辯方續指出,警方將張帶返警署,進行錄影會面時,已經是夜深,「係咪你哋想喺佢(張琸淇)肯合作嘅情況之下,盡快做晒(錄影會面)?」梁則供稱,當時她沒有特別急於進行會面,只是根據上級的指示行事,而她觀察張的精神狀態良好。
辯方質疑,當時已拘捕張,沒有急切性開始會面,可以留待張休息後,在翌日早上才開始。梁重申「總之當時上級嘅指示,係我哋繼續我哋嘅調查」。
辯方又指在會面開始前,郭君鵬指示張在會面時,被問到為何與警方合作,「咁你就答:想轉做污點證人」,又著張「諗到咩照講,估、推斷都可以嘅」。梁一概否認。
O 記警署警長:
在現場得知張、吳為男女朋友
控方接著傳召郭君鵬作供。他供稱在 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拘捕張琸淇後,回到警署開始錄影會面前,才收到上級提供的問題撮要。
郭又供稱,開始會面時觀察張表現精神,而若張表示疲倦,他會即時停止會面,讓張休息。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指出,在 5 次錄影會面之中,警方多次口頭警誡張琸淇。郭君鵬補充,此舉是提醒張她的權利,包括可以隨時保持緘默。
辯方大律師林國輝詢問,郭在抵達宏創方時,首要目的是否拘捕 503 室內的人及檢取其電話作調查?郭確認目的是拘捕單位內的人,「但係我哋唔知道佢哋有冇電話㗎嘛」。
辯方續關注,郭和同隊的梁恩慈、周焯堯接受上級訓示時,有否獲悉將拘捕人士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彼此的關係?
郭供稱上級有提及目標人物的姓名,但沒有身分證號碼,亦「冇留意」有否談及目標人物之間的關係,不過他到達現場後,他或其隊員問過被告,因此知道張琸淇與同場被捕的吳文樂是男女朋友。
警署警長:沒問涉案人士花名
因可之後跟進
郭君鵬另確認,他事前不知道涉案人士的花名。辯方質疑,張琸淇被捕時被指在警誡下稱「我淨係知五飛同西瓜有份參與整炸彈」,若郭不知道「五飛」等花名是代表誰,為何沒有即場跟進?
郭解釋,相關問題可以留待錄影會面時再查詢,「因為之後會再作調查㗎嘛」,但他亦同意辯方所指,若張在錄影會面時表現不合作,她可能不會透露相關資訊,「佢合作咪合作囉,佢唔合作咪唔講囉……咁冇辦法㗎」。
辯方指出,張琸淇根本沒有說過指稱警誡下的供詞,她被捕後郭隨即索取其電話密碼,又勸喻張與警方合作,「就會有你嘅好處」。張起初不肯交出密碼,郭於是再稱「你男朋友都已經斷正,我勸你同差人合作」,張才交出密碼,郭拿走張的電話離開 503 室,查看她的電話及向上級匯報。郭庭上一概否認。
辯方續指,警方帶張琸淇離開宏創方,到警方私家車後,郭繼續勸誘張與警方合作,「就轉你做污點證人」,會向上級申請撤銷其刑責。
郭亦被指問及張,「九十二籤」的帖文是吳子樂所寫?張起初否認,但郭稱「畀最後一次機會你」,張才同意是男友所寫。郭同樣在庭上否認。
回到警署進行錄影會面前,辯方指郭再游說張合作,指「而家個個都爭住認,山雞就認咗喇,認咗之後可以減刑嘅,你自己諗啦」;又曾向張稱「搵律師都冇用呀」,反而會「阻礙同警方合作」等。郭庭上稱「冇講過」。
警署警長:凌晨續錄影會面
因迫切查有否其他炸彈
第一個錄影會面在 3 月 8 日凌晨 4 時開始,辯方指出當時張琸淇已被捕,根本沒有迫切性立即開始錄口供,可以留待張休息後開始。郭不同意,稱有迫切性問張「有冇放到啲炸彈喺出面」。
辯方隨即質疑,郭在錄影會面中,根本沒問及是否有未引爆的炸彈。郭解釋「當時佢講緊嘢,我都冇得中止佢啦,咪由得佢講」。
法官陳仲衡追問,從張琸淇在錄影會面的回答中,郭認為張是否知悉有否其他炸彈?郭回答「我認為佢唔知」。
官表示想翻看錄影會面謄本,「睇下有冇合理嘅感覺去知」。第一個錄影會面第 529 個記項,張琸淇被問及開「烘焙同好會 0.3」群組的原因時,回答「為咗 plan 將軍澳爆炸嘅事件」。法官認為此處反映張「已經講咗未發生嘅爆炸事件」。郭庭上同意。
辯質疑迫切但沒一早提問
辯方質疑,若郭認為情況迫切,「點解唔一開頭問,而去到 500 幾(記項)先問?」郭回答稱「我冇任何指令,只係一開始去調查,冇任何指令去咁做」。
法官再指出,錄影會面開首是梁恩慈先開始提問,這是否一早決定的安排?郭亦同意。
辯方則指出,在上級提供的提問撮要,不包括任何詢問是否還有其他炸彈的問題。郭同意。辯方質疑郭聲稱關注外面是否還有其他炸彈,是一個謊言。郭庭上否認。
原定 4 月中審結
控方料延至 6 月頭完成
另外,本案原定 100 天審期,即會在 4 月中審結。控方周二向陪審團表示,現預計連同控方、辯方案情、陳詞等,需要延長審訊至 6 月頭結束,明白會對陪審員造成不便,控辯雙方會盡力令案件在預計時間內完成。
審訊周三續,郭君鵬將繼續接受盤問。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