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辯方指警叉頸等脅迫指證「五飛」 迫令交手機密碼 警員一概否認

反恐第二案|辯方指警叉頸等脅迫指證「五飛」 迫令交手機密碼 警員一概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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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 陳國威(右)
偵緝警員陳國威(右)(資料圖片)

續播李嘉濱錄影會面
李稱「九十二籤」僅一支籤

控方播放 2020 年 3 月 9 日,下午 2 時 14 分,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現駐國安處)偵緝警員陳國威與次被告李嘉濱進行的第八次錄影會面片段。陳國威向李嘉濱展示一段影片,即早前控方播放,被指是李嘉濱與一名男子鄒家揚從旺角駛往將軍澳「踩線」的行車紀錄儀片段。

李嘉濱在會面中承認,片段顯示他與 Telegram 網友「阿 King」由旺角到將軍澳「遊車河」,他稱與「阿 King」相識約兩個月,在工作時認識,知道對方「比較偏黃」,見過面 4 至 5 次,兩人在車上討論 3 月 8 日「可能有人喺將軍澳放炸彈」。

片段顯示兩人討論炸彈會否放入鐵釘、馬仔釘等碎片,李向警員解釋是「阿 King」建議加鐵釘,加強炸彈的殺傷力,相信是他出於自己的好奇心、仇警情緒。他亦承認他接著說「40 米內嘅人中到都會受傷」。

陳國威在會面中關注,兩人談論「聽日做嘢」、「放啲嘢喺貨車斗尾路邊」是甚麼意思。李嘉濱解釋,「做嘢」可能是指「阿 King」打算貼文宣,當晚對方亦提供手機指示他拍攝人群聚集的地方,估計是用來計劃貼文宣的地點。

李又指,他不清楚為何「阿 King」說「搞文宣,整死啲 popo」,他反指「文宣應該冇辦法整死任何人」,亦不清楚對方為何提到「榮光歸九十二籤」,以他所知「九十二籤」只是車公廟的一支籤。

李會面中確認行動針對「黑警」

至於李嘉濱在片段中稱「30 kg 唔想搬」是甚麼意思,李解釋是搬一個「可能有煙彈原材料」的墓碑,但行動最終取消。他又補充,原材料包括鉀,指若煙霧彈妥善密封有機會爆炸,如沒有密封則會有可以擴散至 40 米內的煙霧,而原定計劃是想藉住煙霧彈,在 3 月 8 日的公眾活動造成混亂。

李亦確認與「五飛」等人在一個 Telegram 「烘焙」群組計劃行動,目標「實際應該想針對黑警去做」,但因為找不到「鬼車」,計劃告吹,「總之成單嘢就 cancel(取消)咗,並沒有發生過」。

片中的私家車駛至旺角後,「阿 King」談及「畀嚿嘢」李嘉濱,李在會面中補充,對話是指「阿 King」會提供一個電動螺絲批,「因為我同阿 King 都係做工程」。

李嘉濱隨後進行第九次錄影會面,確認警方檢查的現金、銀行卡、八達通、衣物是他本人的物品。在下午 4 時 20 分,警員溫文鏡向李嘉濱套取口腔拭子樣本,即套取 DNA。

李會面中確認
與「五飛」、「叉雞飯」等開會

晚上 10 時 12 分,警方與李進行第十次錄影會面,會面中李嘉濱確認與一個 Telegram 群組的成員,包括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Missy、叉雞飯(被指第五被告楊怡斯)、西瓜(被指第四被告張家俊)、阿喂(被指第三被告吳文樂)、阿喂女朋友(被指第六被告張琸淇),在 3 月 6 日晚上相約到深水埗嘉頓山一個公園飲酒,商討將眾籌得來的比特幣轉成其他貨幣,以及 3 月 8 日在將軍澳放炸彈的分工。

李指,自己獲分配負責尋找「鬼車」、車手,以及買材料包裝墓碑;「西瓜」負責提供點火裝置;「五飛」則負責運輸製成品。

3 月 9 日晚上 10 時 33 分,陳國威完成總共 10 個錄影會面。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詢問,陳國威由接觸李嘉濱,到完成所有錄影會面,有否對李作出威迫、利誘或施以武力,或看到其他同僚這樣做?陳一概回答「冇」。

辯方:警員叉頸、推牆
遊說李指證「五飛」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陳國威時指出,在陳國威於旺角道 6N 號接觸李嘉濱時,李趴在地上,雙手反鎖在背部,陳國威幫李戴上頭套,然後有警員拿著在李身上檢取的手機,用他被手扣鎖上的手指嘗試解鎖其手機,然後陳蹲在地上向李展示委任證,說:「𡃁仔,你都幾夠薑㗎喎,想炸我啲伙記?」李回答「我都唔知你講乜」。陳在庭上一概否認。

辯方續指,隨後有警員將李抬入後巷更深處,留下李和陳國威,陳用左手叉住李的頸部,將他推向牆,控制他整個人,然後說「我哋主要目標係五飛,我畀機會你隊佢,到時你坐少好多」,又指「你叫山雞吖嘛,明愛個炸彈係咪你放㗎?」李嘉濱同樣回答「我唔知你講乜」。

辯方:警員拳打李腹部
「我要你認乜你就要認」

然後,陳更用力叉頸,令李呼吸困難,說:「扮嘢吖嘛,得,係唔鍾意心平氣和傾嘅。」並用右手拳打李的腹部 4 至 5 下,一邊問李「你招唔招呀?」李沒有回答,於是陳繼續拳打李。陳在庭上一概否認。

辯方指陳繼續說,「你可能唔知道你條女都俾我哋拉埋,想佢冇事就自己識做」,李聞言回答「唔好搞佢,我可以照你意思招晒佢, 但係我乜都唔知」,陳罵李「又扮嘢」並繼續拳打李,「你話肯認吖嘛,咁轉頭我要你認乜你就要認㗎喇喎。」

辯方:警員以李的女友
脅迫招認參與明愛爆炸品案

辯方續指,陳又指示李「咁你就話明愛單嘢係五飛指使你做,轉頭喺簿仔簽名,你肯乖乖地合作嘅話,我保證你條女無事,好彩嘅話,畀你做埋污點證人,推晒啲嘢去五飛度,你咩事都冇」,李回答「明白」,陳始鬆開捏住李頸部的手,然後帶李上警方私家車,一直未向李宣布拘捕及施行警誡。陳庭上一概否認。

辯方指,陳在車上問李:「你啱啱話,五飛指示你吖嘛,佢點樣叫你放炸彈㗎?」李沒有即時回應,思索一下後稱「五飛用我條命威脅我」。陳庭上不同意他是這樣取得口頭招認。

辯方續指,陳然後解開李的手扣,著他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口頭招認內容,並提到在司機位的是他的上級,「如果轉頭你跟足我意思去做,我同我阿頭都可以保證你條女無事,你都好大機會甩到身」。陳庭上否認,重申「冇呢啲對話」。

法官陳仲衡則詢問,陳國威當時是否知道警方掌握了指證李的女友的證據?陳國威表示不知道。辯方指陳說謊,當時他已知道李的女友被捕,陳亦否認。

辯方:警以誣告襲警、搶槍
迫李交出手機密碼

辯方續指,陳在車上索取李的手機密碼,李起初指「如果我條女無事,我就畀你啦」,陳隨即露出腰間的槍袋,手按著槍袋說:「而家畀最後一次機會你解鎖呢兩部手機,你條女嗰度仲有得傾。一係我就即場送你一槍,再鋤埋你襲警同搶槍,睇下個官信你一個定信我哋?」

辯方指,李因此屈服提供密碼。

到達旺角警署後,陳替李戴回掉下的眼鏡,並將其中一部手機,塞入李的褲袋,並著李稍後見值日官時「講嘢要醒定啲,唔好畀我聽到有投訴或者要去醫院」。陳在庭上一概否認。

警員 4 年前稱值日官發現李受傷
庭上改稱自己率先發現

辯方又指出,陳在 2020 年 4 月 7 日錄取證人供詞時,指他帶李嘉濱會見旺角警署值日官時,值日官發現李左邊頸部有 3 厘米長擦傷;惟日前在庭上作供,陳改稱是他發現李頸部擦傷,並向值日官報告。

陳在庭上解釋,他帶李見值日官時,發現李的頸部有傷,於是值日官報告,「我呢度嘅意思係,係值日官判斷咗第二被告嘅左邊頸部嘅傷口嘅大小,而咁樣去記錄落去呢份口供度」,他否認口供和庭上的說法不同。

辯方質疑,陳的說法之所以有出入,是因為他「要製造一個假象,令人覺得第二被告項上面嘅傷痕,同你無關,並非係由你對佢施用嘅武力而造成」。陳庭上否認。

審訊周五續,陳國威將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