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辯方揭露涉案503室的隔壁單位亦與案有關 O記警稱不知有否警員進入

反恐第二案|辯方揭露涉案503室的隔壁單位亦與案有關 O記警稱不知有否警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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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播 CCTV 揭露警搜 503 前
有人推行李箱入 502 室

負責在涉案宏創方 503 室單位搜屋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員 13556 周國豪(現駐守警方國安處),繼續接受辯方盤問。他日前在主問下確認,在 503 室一個行李箱,搜出 8 包灰色粉末和一堆引線。

第三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播放宏創方 5 樓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2020 年 3 月 6 日晚上 7 時 43 分,有 3 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從 5 樓電梯大堂,將行李箱推入 503 室隔壁的 502 室內。

O 記警員否認
從 502 室取物品插贓

辯方指出,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零時後,周國豪在搜查 503 室期間,從 502 室拿出物品,插贓到 503 室內。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指出,警方對此有些關注,一度要求請陪審團避席(最終未有避席)。法官陳仲衡則詢問,辯方播放的片段是否證人被指插贓的片段?辯方是否指,片中拍攝到警員或證人?

辯方解釋片段並非指稱插贓的片段,而辯方認為插贓一事是在 3 月 8 日凌晨後即周搜屋時發生,該時段的片段沒有被檢取。周國豪稱,「唔同意」自己曾插贓物品入 503 室。

警一度反問插贓何物

辯方接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 3 月 7 日早上 10 時,再有兩名穿深色衣服男子,拖著兩個行李箱進入 502 室。

辯方再次指出,周國豪在 3 月 8 日凌晨零時後,從 502 室取物品插贓進入 503 室。周反問「我想請問插贓嘅物品係乜嘢物品?」

辯方解釋,是任何本來不屬於 503 室的物品,特別是 503 室內的一個行李箱,指該行李箱本來只裝著防毒面罩和濾芯,「而係你從 502 室,其中帶而家話喺 1741(行李箱)入面搵到嗰啲爆炸品及相關物品,插贓入去」。

周再詢問:「唔好意思呀,我想再請問,咁嗰啲豬咀點樣證實喺個篋度呀?」辯方著證人毋須發問,只須回答同意或不同意。周回答「不同意」。

辯方再播放在 3 月 6 日早上 11 時、3 月 7 日早上 7 時,有人拖行李箱進出 502 室的片段,再次詢問能否喚起警員的記憶,想起由 502 室將物品插贓入 503 室?周國豪回答「冇呢個事實」。

辯方質疑沒檢CCTV片、
CIB 警員遮鏡頭均為掩飾

辯方指出,為了避免有人發現周插贓入 503 室,或干擾證物,或其他警員的不當行為,因此警員只檢取了 3 月 8 日凌晨零時前的閉路電視片段。周國豪否認,指檢取閉路電視是調查案隊的工作,他不知道詳情。

負責在 503 室內制服吳子樂的刑事情報科(CIB)警員,早前在庭上確認,他或其隊員用物品遮蓋在 503 室外的一個閉路電視鏡頭。

辯方關注,周國豪是何時留意到 503 室外的鏡頭被遮蓋?周供稱約於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40 分到場,至開始搜屋的 3 月 8 日凌晨零時 20 分期間,得知鏡頭被遮蓋,但記不清楚實際是甚麼時候留意到。

辯方指出,周知道刑事情報科警員是為了掩飾將在 503 室插贓、干擾證物、作出其他不當行為,在進入單位前故意用紙張,遮蓋 503 室外的閉路電視。周否認,反指「佢故唔故意我唔知喎」。

辯方質疑沒檢取空行李箱
警:檢查過與案無關

除了被指裝有引線和粉末的行李箱被檢取,503 室內另有一個沒被檢取的空行李箱。辯方質疑,周理應思疑疑犯使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故應該一併檢取兩個行李箱。

周國豪同意,他思疑行李箱內裝有爆炸品,但指沒有想到另一個行李箱也可能有爆炸品,「因為我唔係調查案隊嘅成員」。

辯方續指,即使他並非調查警員,周當時已有 9 年經驗,亦應有「common sense」(常識),決定檢取甚麼與案有關的物品。周糾正「呢個係我嘅專業知識,唔係 common sense,同埋我修正返,我加入警隊,今年係第 14 年」。

辯方追問,那麼以周當時的經驗、常識、智慧,他必然能想像到,疑犯有可能用行李箱搬運爆炸品。周答稱「應該都會有諗過呢樣嘢」。

辯方質疑,既然有上述想法,為何他沒有檢取空行李箱?周解釋,不記得何時想過行李箱可能用來裝爆炸品,但他在現場有檢查過行李箱,「並沒有發現任何與案有關嘅證物,所以就沒有檢取」。

事隔 5 年補充同僚指是空箱
辯方質疑「夾口供」

周又稱,約於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 55 分之前,O 記警員沈鴻源表示該行李箱是空的,著同僚搬開行李箱。辯方質疑周不曾在證人口供記錄此事,周同意,解釋是因為在庭上接受盤問,「所以勾起咗我嘅記憶」。

辯方指出,沈鴻源早前完成作供後,直接或間接向周提及自己嘅證供,「同你夾口供」,因此周才能在事隔 5 年後,「講返一句平平無奇嘅說話出嚟」。周庭上否認。

辯方質疑
警口供沒提同時錄口供、見證搜屋

周早前供稱,他在沈鴻源為吳子樂錄取警誡口供時的空檔,請吳子樂見證他在 503 室內蒐證。

辯方指出,錄口供和見證蒐證,同樣是非常重要的程序,警員和被捕人都需要專注進行,不可能同意進行兩個程序。周同意,兩個程序都很重要,但否認不會同時進行。

辯方續指,吳子樂根本沒有見證周蒐證,因為吳被沈帶到 5 樓的殘廁內錄取警誡口供。周否認。

周在盤問下另確認,他在證人口供沒有記錄在吳錄口供的空檔,請吳見證自己蒐證,但他認為此事「不太重要」,並指出在同一份口供的第二頁,他記錄了 3 月 7 日晚上在 503 室拘捕吳,相信之後沈會記錄如何處理被告,「一切詳盡嘅紀錄,會喺 8235(沈鴻源)嘅口供度反映出嚟」。

辯方質疑,周在口供上,連 3 月 8 日帶同到 503 室搜查的偵毒犬和爆炸品搜查犬的名字,都有詳細紀錄,若上述見證蒐證一事「真有其事」,周不可能沒有記錄。周不同意。

辯方質疑警員請吳簽名時
未畫 503 室草圖及證物位置

辯方引述周國豪的警員記事冊,顯示周撰寫一段聲明及證物清單,請吳子樂簽署確認,聲明提及「而上述證物由屋內檢取,位置詳情 by sketch(在草圖上)」。

辯方質疑,警員請吳簽署一刻,根本尚未繪畫 503 室的草圖。周解釋,他毋須要求吳子樂確認草圖,「因為草圖嘅作用,係由我作出一個詳盡嘅紀錄」。

辯方強調,上述聲明有連貫性,要求吳簽署,即要求他同意聲明內所有內容,質問「咁佢點同意位置詳情 by sketch 呀?你都未畫」。周反駁指「呢個係律師先生你嘅理解」。

警:警隊宗旨不會打嚇氹

辯方指出,周之所以要求吳子樂在上述聲明簽署,是為了「刻意誤導他人」,令他人覺得吳同意證物在草圖標示的位置搜出,「即使被告無可能同意」,加上周知悉吳剛剛遭沈鴻源「打嚇氹」,於是周「趁住打嚇氹仲新鮮」,立刻要求吳簽署。

周不同意,強調是吳子樂親自簽名,「而我哋警方,係唔會作出任何威迫利誘嘅行為」。辯方質疑,周不能確認其他警員不會「打嚇氹」,周則回應指「呢個係警隊嘅宗旨」。

警員在被告簽名下面
補充平底煎鍋等 3 項證物

周國豪在主問時確認,在吳子樂簽署確認證物清單後,他在記事冊下一行補充平底煎鍋、炮仗、裝有灰色粉末的透明袋 3 項證物。

辯方周五質疑,當中平底煎鍋的體積相當大,周不可能遺漏。周否認遺忘任何物品,強調他有在記事冊上記錄。

法官陳仲衡則指出,若單看記事冊內容,看不出吳子樂簽署確認的事情,是包括上述 3 項補充的證物。周同意,若將聲明寫在補充證物的下方,再請吳簽署會「更加好」。

辯方質疑,周沒有這樣做,是因為他沒有向吳確認檢取該 3 項證物。周不同意。

辯方指 503 室鎖匙
不是在被告身上搜出

根據周國豪的供詞,他在 3 月 8 日清晨 5 時 51 分,著沈鴻源帶吳試用在吳身上搜出的鎖匙打開 503 室的大門。

辯方質疑,警方為何沒有在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許,在吳身上搜出鎖匙後,便立即試用?周解釋,「當時未諗到要咁做」。辯方指出,鎖匙從來不是在吳身上搜出,而是周在 503 室內搜出的。周庭上否認。

辯方繼續指出案情,稱在吳被捕後,沈鴻源帶吳到 5 樓的殘廁,周則留在 503 室搜屋,周從沒請吳見證蒐證,而他不時會到殘廁查看沈是否需要幫忙。周否認,又指「我冇咁嘅空檔」。

辯方續指在殘廁時,周看到吳的左手被鎖在馬桶旁的扶手上。然後到 5 時 51 分,周請吳到 503 室,取出一條不屬於吳的鎖匙,開啟 503 室的大門,然後指著雪箱的後方,著吳「自己睇下搜到啲乜嘢」。

未幾,周便對吳稱「ok 睇完未?睇完就走喇」,沒予時間吳檢查證物,便帶他離開 503 室,亦沒給時間吳閱讀記事冊上的證物清單,便要求吳簽署確認。而沈鴻源又向吳稱「呢條鎖匙係喺你身上搜出嚟,明唔明?」周在庭上一概否認。

辯方又指,在吳與沈鴻源在殘廁期間,周曾到殘廁,問吳:「點呀?係咪好心寒呀?」及問吳「你有冇份掉汽油彈呀?我自己都有啲朋友係黃絲嚟㗎,但係佢哋唔會好似你咁囉」。周亦一概否認。

控方覆問提及
「由其他警員處理 502 室事情」

控方針對辯方對周國豪從 502 室取物品插贓到 503 室的指控覆問,問周在 3 月 7 日 11 時 40 分前,直至 3 月 8 日完成搜屋之後,曾否進入 502 室?周國豪表示「沒有」。

控方再問周,「你是否知道,隔離呢個單位,係做緊啲乜嘢,有冇警員入過去?」,周答不知道。控方接着說,「之後會由其他警員處理隔離呢個單位嘅事情,唔需要你處理喇」。

至於 5 樓被遮蓋的閉路電視鏡頭,周國豪確認他知道有鏡頭,「但我唔會知道鏡頭係影緊啲咩」。審訊下周一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