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辯方揭露隔壁單位與案有關 CIB警員確認拘捕行動前進駐候命

反恐第二案|辯方揭露隔壁單位與案有關 CIB警員確認拘捕行動前進駐候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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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揭露 O 記拘捕行動前
不明男子進出 502 室

第三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上周五盤問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員周國豪時,播放數段在涉案單位、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拍到 2020 年 3 月 7 日的拘捕行動前,在 3 月 4 日開始有不明男子拖著行李箱,出入隔壁的 502 室。

辯方指稱,在 3 月 8 日凌晨,即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開始搜屋時,周國豪從 502 室將一些物品「插贓」入 503 室,包括 8 包灰色粉末、引線等。周否認,並供稱不知道有沒有警員出入 502 室。

CIB 警員確認進駐 502 室候命

控方周二重新傳召進入 503 室,制服吳子樂、第六被告張琸淇的 CIB 監視警員 SO26(代號),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播放 3 月 3 日至 3 月 7 日,宏創方 5 樓的閉路電視片段,由於監視警員的身分保密,庭上沒有向旁聽席展示該些片段,只有法律團隊、法官、陪審團和被告可以觀看。

SO26 確認,他在 3 月 3 日傍晚 6 時 33 分,與其他 CIB 人員,開始出入 503 室隔壁的 502 室,作「行動上嘅候命」。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指出,片段顯示 CIB 人員拖著行李箱進入 502 室,詢問警員是否需要「帶你哋工作嘅工具」。SO26 確認行李箱內是警方工作的工具,包括在 3 月 7 日進入 503 室時,用作爆門的工具及戴上的頭盔。

指 O 記對 CIB 部署不知情

SO26 又補充,沒帶過其他與工作無關的工具進入 502 室,亦沒有帶任何爆炸品或其原材料入內。SO26 續供稱,只有 CIB 的人員進入過 502 室,O 記警員不曾進入,「佢哋唔知道有呢個單位」,而 CIB 的工作毋須向 O 記等其他警方隊伍交代。

控方繼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SO26 確認由 3 月 3 日傍晚 8 時半至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所有出入 502 室的人,均是 CIB 的警員。

根據控方庭上口述的片段時間,5 日期間 CIB 警員出入 502 室的次數如下:

3 月 3 日:傍晚 6 時 33 分至 7 時 37 分出入 3 次
3 月 4 日:下午 1 時 12 分至 11 時 33 分出入至少 9 次
3 月 5 日:早上 10 時 35 分至 11 時 32 分出入至少 8 次
3 月 6 日:早上 7 時 24 分至晚上 9 時 42 分出入至少 10 次
3 月 7 日:凌晨 2 時 24 分至晚上 11 時 37 分出入至少 9 次

SO26 庭上確認其中 12 段片段,拍攝到他本人進入或離開 502 室,他亦確認,在最後一次離開單位,即晚上 11 時 37 分,一名 CIB 人員,手持一個工具步出。

警方只檢取了截至 3 月 8 日凌晨零時的閉路電視片段。SO26 供稱,在零時後毋須鎖匙進入 502 室,但單位內有其他 CIB 警員幫忙開門,他們不會准許 CIB 以外的任何人員進入。

辯方質疑有警員帶物品
插贓入 503 室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時詢問,502 室是由哪一位 CIB 警員負責?SO26 確認是由他負責。

辯方關注,每次有警員出入 502 室,SO26 是否需要檢查他們帶備甚麼物品?SO26 指他毋須檢查每一項物品,「但係大致佢哋帶嘅嘢嘅類別,我會係知道嘅」,例如知道隊員搬運工具或食物。他並不同意辯方所指,無人負責「把關」每個進入單位的人員。

SO26 在盤問下同意,他始終沒有檢查被帶進 502 室的每一項物品。法官陳仲衡則指出,SO26 已確認,他在單位內沒見過其他不屬於 CIB 的物品。SO26 庭上同意。

辯方續指出,SO26 並非由 3 月 3 日至 7 日,一直留在 502 室內,他不在場期間,其他 CIB 人員,仍然可以出入單位。SO26 同意,但指他負責保管單位的鎖匙,「其他刑事情報科人員需要入去呢,係需要經我安排」。

第三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時指出,片段中 CIB 人員將不同行李箱、袋帶入 502 室,當中包括用作「插贓」到 503 室的物品,而 O 記對此知情。SO26 一概否認。

警員:不便在記事冊記錄行動部署

另外,SO26 在盤問下供稱,他的警員記事冊只記錄了他在 3 月 7 日開始當值和下班的時間,以及一個參考編號。

辯方指出,除卻涉及機密的 CIB 隊員身分和行動戰術,SO26 為免時間流逝影響其記憶,應盡快將其他所有與本案相關的事情,記錄在記事冊內。SO26 則解釋,他不方便在記事冊記錄行動的部署,因為在他執行與本案無關的職務時,例如出席課程時,上級有權檢查他的記事冊,內容有機會被洩露。

SO26 在盤問下亦補充,他在記事冊摘下了案件的參考編號,方便他「搵返一啲資料」來寫口供。SO26 確認他所參考的是警方的任務報告(debriefing report),而報告並非他親自撰寫,但重申他自己記得證人口供裡寫下的內容,「大部分都唔需要參考啲資料」。

辯方指出,SO26 的證人口供包括一些細節,例如第三、第六被告被捕時的衣著、位置,「呢啲需唔需要有文字,幫你肯定返你嘅記憶?」SO26 表示不需要,「呢啲都記得好清楚」,強調自己在庭上盡量回憶有印象的事情。

辯方質疑隔 4 年錄口供
是為了「夾口供」

辯方則質疑,SO26 之所以沒在記事冊作記錄,是為了避免口供與其他警員不一致,而他等到案發後 4 年,在 2024 年才錄取證人口供,亦是為了避免口供不一致,等候「有機會同你想夾口供嘅警員,夾晒喇,你先至落(證人口供)」。SO26 一概否認。

辯方又指,SO26 完全沒記錄帶了甚麼物品到 502 室,並非為了保護行動戰術,而是因為物品中包括警方用來「插贓」到 503 室的物品。SO26 亦否認。

辯方另外質疑,SO26 對 5 年的行動全無書面紀錄,他是在 O 記警員 13556 周國豪作供後,「同佢夾完口供,今日先作返啲大話出嚟」。SO26 反問「咩係 13556?」並否認曾與這名警員夾口供。

警早前確認遮 CCTV
辯方質疑妨礙司法公正

SO26 早前被傳召出庭時,在盤問下承認他在進入 503 室前,看到門外的一個鏡頭,以為是有直播功能的「IP cam」,於是用物品遮蓋鏡頭,以免行動曝光。

辯方周二質疑,SO26 在證供沒記錄過遮蓋鏡頭的原因,事實上他遮蓋鏡頭,與戰術全無關係,而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之舉。SO26 亦否認。

控方覆問時,指出 5 樓有另外兩個鏡頭沒被遮蓋,清楚拍攝到警員的工作與行動。SO26 同意。

針對辯方指 SO26 的記事冊和口供沒詳細記錄整個行動,控方指 CIB 的工作性質與其他調查隊伍不同,其行動策略是機密。SO26 亦一概同意。

宏創方客戶主任:
曾見 5 樓冒煙

控方續傳召案發時宏創方的客戶服務主任陳輔迪。他供稱在 3 月 7 日晚上 7 時許,在大堂的屏幕看到 5 樓的閉路電視片段模糊,估計有煙霧,於是上 5 樓了解情況,他打開 5 樓的防煙門和窗口後,看到煙霧逐漸散去,於是折返大堂。

控方關注陳有否看到煙從哪個單位傳出?陳表示不清楚,他的位置只能看到是從 5 樓某個單位傳出。

陳續供稱,返回大堂後,看到有男子從 5 樓搭升降機來到大堂,於是問他是否看到很大煙,對方回答「燒燶咗嘢,整熄咗㗎喇」。

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指出,陳錄取第二份證人供詞之時,與現在已事隔 4 年,因此他對上述的對話記得不太清楚。陳否認,表示「我記得喎」。審訊周三續。

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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