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業主 4 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法團管理人合安其後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及以替代方式送達通知,法官林展程周二(2 日)頒下判詞,裁定土審處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駁回合安申請,不作訟費命令。民政總署指會研究判詞,繼續協助合安促成開會。合安則指,會繼續進行核實簽署和物色合適場地的工作,在保障所有業主權益的前提下召開會議。
判詞指,合安一方稱既然法庭有權延長通知時限,亦必然可延長開會時限,屬過度擴張條文適用範圍,直斥說法「荒謬、本末倒置」。法官又指,為免違反法定責任,合安應盡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並指合安已掌握 1,601 戶業主的聯絡資料,民政事務總署亦已提供按「一戶一社工」系統收集的業主電話,「這一切似乎顯示,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

判詞:過度擴張條文屬「荒謬」
合安一方引述《土地審裁處條例》第 10 條,指審裁處有權基於好的因由,將「任何通知的發出」所定期限延長,因此亦可延長召開會議期限。判詞反駁,即使「召開」或包含發出通知,亦不代表條文自動適用於「召開」本身。
官指,若指條文中的「通知」可涵蓋任何召開會議的方式,「那是很奇怪的觀點」,認為本案中的「召開」會議,不適用於相關條文。官形容合安一方的立場,導致條文適用範圍過度擴張,「對本席而言,如此過度擴張才是荒謬」。
對於合安一方力陳,既然法庭有延長發出通知時限的司法管轄權,必然有延長舉行會議時限的司法管轄權,判詞再斥說法荒謬,「恕我直言,此乃本末倒置的說法」,重申考慮《土地審裁處條例》的上文下理,條文並無賦予土審處延長舉行會議時限的司法管轄權。
判詞:會議仍須舉行 合安要盡快發出會議通知
官續指,即使土審處有延長發出通知時限的司法管轄權,合安的申請「也不會產生任何實際意義」,因為會議仍須在 6 月 13 日舉行,合安現在需要做的,是發出 14 日會議通知,趕及開會期限。
至於合安要求土審處指示以替代方式發出會議通知,判詞指發出通知的目的,是讓業主知悉有關事宜,評定標準是該通知是否能讓業主知悉,合安可採取一切合理方式發出通知,重申土審處沒有相關司法管轄權。
官指,合安建議的送達方式包括登報、網站、電郵及郵寄,「似乎都是有效送達方式」,惟重申土審處沒有司法管轄權,就「替代送達方式」事先批予許可。
總括而言,官駁回合安申請,不作訟費命令。官另命令,若合安就本判決向審裁處申請上訴許可,應在提交上訴許可申請的同時,一併提交詳細書面陳詞及上訴理據擬本;除非另有指示,否則審裁處將根據呈交的文件,盡快處理該上訴許可申請。
後記:開會實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
另外,判詞後記提到,留意到合安在申請通知書中,用「據稱」一詞來形容 5% 宏福苑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而合安一方聆訊時確認,只有一名業主身分尚未核實,其他所有業主(已構成 5% 或以上)的身分均已核實,惟鑑於缺乏簽名樣本,合安未能核實相關簽名。
官指,無論如何,至少就本法律程序而言,申請人發出申請通知書時,必然已考慮核實業主身分事宜,並發現自己有法定責任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希望審裁處有司法管轄權延長開會時限、命令替代送達方式。「若申請人(合安)認為自己不負有這個責任,則本申請通知書便無實際意義,而一般原則是審裁處或法院不會受理純屬討論的申請。」
判詞重申,鑑於法官已裁定審裁處無權延長開會時限,「因此至少表面上看,申請人應於 2026 年 5 月 13 日或之前召開會議,並應於 2026 年 6 月 13 日舉行會議」。官指,為盡量減少任何潛在的違反法定責任情況,合安應盡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針對開會或存在實際困難,官指注意到一些據稱是業主的人士,最近提交了反對通知書,通知書中指稱合安有能力在處理退款及欠款等事宜上整理業主資料,而合安顯然已成功透過郵件聯絡到相關業主。
另外,合安在庭上確認,已整理 1,601 戶業主的聯絡資料,民政事務總署亦向合安提供了根據「一戶一社工」系統收集所得的業主聯絡電話。官指兩者「值得讚賞」,亦指「這一切似乎顯示,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
後記:各方協議也不能賦予司法管轄權
官又提到,除了收到業主的反對通知書,亦收到數封據稱由業主或其授權人士發出的信件,支持合安申請,認為業主忙於應付基本生活所需,合安亦應將資源集中於火災善後工作。
官指,雙方各自有其實際及合理顧慮,「然而,即使是各方之間的協議,也不能賦予法院或審裁處司法管轄權,更遑論實際困難(或甚至是不可能的事)及顧慮,審裁處必須受法律約束。」
官指,這可能會不幸地給合安及部分業主留下印象,認為審裁處拘泥於技術問題,畏縮不前甚至漠不關心。判詞強調,這印象與現實不符,因司法機構一直積極考慮如何在不損害對公眾司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照顧與相關特殊情況,並已準備就緒。
民政署:政府會研究判詞
民政總署回覆《法庭線》查詢指,今次裁決涉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詮釋,政府會研究判詞,又指合安會繼續竭盡所能,在保障所有業主權益的前提下,促成召開業主大會,署方會繼續提供適切協助。
署方又指,判詞提及就合安的申請,業主之中既有支持者亦有反對者,土審處認為雙方各自有實際及正當的關注,各方所提出的理由均具相當分量,不能一概抹煞,又指法庭同時確認,在宏福苑的特別情況下,「發出會議通知書及舉行會議實在遇到一定難處,並讚賞合安及民政事務總署在有關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合安周三(3 日)回覆指,欣悉土審處在判詞中肯定合安在處理有關方面工作上的努力,正詳細研究判決內容,同時會繼續進行核實簽署和物色合適場地的工作,在保障所有宏福苑業主權益的前提下,召開業主大會。

居民李國鴻:合安理據牽強
《法庭線》訪問 3 名周一到庭旁聽的居民,其中聽證會涉事方之一的李國鴻,認為合安理據牽強,法官在聆訊時亦有「抽秤」合安一方,「個官都開到口講佢夾硬嚟。」他舉例,合安一方提到難以聯絡業主,法官則引述民青局長麥美娟指,合安是有能力聯絡宏福苑所有業主。
李國鴻續指,「合安曾經每家每戶寄過一封帳戶登入密碼,畀每個單位業主,咁有乜可能聯絡唔到啲街坊呀?」判詞提到,合安應盡快召開業主大會,李則擔心「合安唔會咁順攤」,會拖延時間至政府收購業權限期。
他又指,「如果合安賴皮,繼續唔召開業主大會,啲居民可以做乜嘢」,因此認為今次判決「其實未係贏」。
葉家駒:對判決感放心及高興
葉家駒周一(1 日)提到,擔心合安申請延長開會期限,成為「非常惡劣的先例」。他周二表示聞判決後感放心及高興,尊重及歡迎法院裁決,「我唔想猜測合安有咩動作,佢會唔會上訴,佢哋自己應該有佢自己嘅考慮因素。」
他重申,合安應該有能力召開業主大會,「呢個係我哋嘅主觀願望」,重申希望合安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
陸小姐憂合安延會
陸小姐則表示,周一已預料法庭會駁回,指「合安理由實在太牽強」,對判決感開心,「如果最後真係開到大會嘅話」。
惟陸小姐憂慮,如期召開業主大會的機會不大,最起碼延至第一個收購業權限期日期、即 6 月 30 日之後,認為「政府唔會畀機會我哋業主聚集」。她又指,即使能夠如期開會,擔心大部分業主會被安排到視像會議室,「發問嘅電子設施又可能出現『技術問題』未能運作,不准在場人士拍攝、轉載及記者採訪等等。」
合安申延長召開、舉行會議期限
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及阮文躍代表;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案件由法官林展程處理。
247 名宏福苑業主在 4 月 29 日聯署召開業主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 14 天內、即 5 月 13 日前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 45 天內、即最遲 6 月 13 日舉行業主大會。合安其後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舉行會議期限,以及就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給予指示。
官質疑有否權力放寬要求
代表合安的資深大狀潘熙聆訊時指,條文列明只要有「好因由」便能放寬執行,賦予法庭「隱含權力」、「附帶權力」,因此法庭有權延長召開、舉行會議期限。官則指,開會期限為 6 月 13 日,合安在未違反規定情況下,便要求土審處「畀啲時間我,等我唔使違反」,反問「我有冇咁嘅權力等你唔使違反呢?」
就審裁處是否有權指示替代送達方式,官引解散管委會判詞,質疑合安可以聯絡所有業主。庭上另透露,合安已取得八成居民聯絡資料,亦基本上已核實聯署的 247 名業主身分,又曾聯絡 8 個場地,惟無法容納 1,000 人。
LDBM7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