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周二(1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官押後至 3 月 25 日判刑,並索取背景報告。被告准保釋候判。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在訊息提及向代理支付 1,000 元,又提到「香港人特別規矩,這種事內地的話有交情,可以直接私了,不用公司知道」,由此可見他提出以 1,000 元讓代理「私了」,又指據被告背景、經驗,不可能以為臨約只是「意向書」。
辯方指代理公報私仇
官:不能反映
被告杜渡在庭上需要普通話傳譯協助,他由退休裁判官、大律師杜浩成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
涉案的美聯地產代理鍾芳宙供稱,2022 年 11 月 6 日,她與杜渡到大圍雲頂峯一單位「睇樓」後,與被告簽署「睇樓紙」及臨時租約,惟杜最後與中原地產簽署另一單位的租約。鍾稱,杜知道違約須賠款,但他不想支付佣金,提出以 1,000 元賠償她的日薪。鍾供稱,其後得悉被告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她,指她將「睇樓紙」的日子,由 11 月 6 日寫作 7 日。
辯方質疑,鍾因遭被告投訴而公報私仇,對被告有敵意,而於 2024 年向廉署舉報。鍾則解釋,一開始收到被告訊息時並不知道對方是否行賄。
官周二裁斷指,事情始末不能反映鍾芳宙公報私仇,而鍾是否有敵意,則須視乎其證供有否誇大失實。
官指以被告背景經驗
不可能以為臨約是「意向書」
辯方又批評,鍾芳宙沒有在微信表明臨約有法律效力。官反駁指鍾並非律師,不能提供法律意見,而且當被告表示不想租用單位時,曾表示他不知道臨約有法律效力,以後會多加小心,由此可見,他最後亦是知道臨約具有法律效力。
官又指,而且被告不時發送又長又大量的訊息予鍾,即使鍾表明正在工作,被告亦繼續發送,認為鍾難以一一細看及回應。
官又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作出開脫及有違常理的口供,法庭拒絕接納。
對於被告稱以為臨約只是「意向書」,他亦尚未支付訂金,故沒有法律效力,官反駁指即使被告沒有法律背景,但合約列明各項條款,有提及如雙方未能履行合約的後果,即悔約一方要給代理 1.6 萬元賠償,條款清晰不過,已列出雙方責任及後果。而被告有租樓的經驗,亦有博士學歷及為商科大學教授,不可能以為臨約是「意向書」。
官:被告訊息提「私了」
至於被告稱向鍾芳宙提供 1,000 元是「和解」之用,並非行賄,又指鍾「暗示」以「朋友」的方式解決問題,毋須讓公司知道他取消合約。但官指,閱讀鍾的訊息後,認為她從沒表示可以向公司隱瞞事件。
官又指,被告的訊息提到「香港人特別規矩,這種事內地的話有交情,可以直接私了,不用公司知道」,又指自己「更習慣內地方式」,「香港甚麼都一板一眼,真沒必要」。當鍾回覆不可以「私了」時,被告才着鍾如實匯報公司,指不想「公對公」。
官:被告提付款非為「和解」
官指由訊息可見,被告所指的「私了」是毋須讓美聯知道他取消租約,而他給予鍾芳宙 1,000 元讓她處理,其訊息與他所供稱用款項作「和解」的說法不符。若被告是為了「賠償」鍾,而非行賄,他便毋須提及內地做法、「私了」等。由此可見,被告並非為「賠償」而提供 1,000 元,而是知道若鍾如實通報公司,他要支付的違約款項比 1,000 元更高,所以他提出以 1,000 元讓鍾「私了」。
至於辯方質疑被告簽臨約時未付訂金,臨約未有法律效力。官反駁指,若被告當時沒有支付訂金,是被告違約,而非臨約無效。臨約具約束力,被告最終不租用單位,美聯有權收取 1.6 萬。鍾作為美聯代理人,假如沒有如實匯報,便會偏離其日常職務,破壞公司對她的信任。
官總結指被告向鍾提供利益,亦沒有合理辯解,裁定他罪成。
官拒索社服令報告
辯方大狀杜浩成指,明白貪污性質控罪嚴重,一般會判即時監禁,但如涉特別情況,亦可考慮其他刑罰,強調涉案金額小,而被告亦於短時間內着對方如實匯報公司;事發於 2022 年,被告因延誤而承受心理壓力,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最終只索取背景報告,並准被告保釋候判罰。
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被告杜渡(起訴時 48 歲,香港城市大學教授),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11 月 6 日 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提供利益,即提供形式為一筆港幣 1,000 元款項的餽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該鍾芳宙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 ,即協助杜渡向該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隱瞞一份就一項物業訂立的物業臨時租賃協議已於 2022 年11 月 6 日由該鍾芳宙促成、黃姓業主和杜渡作為租客簽訂,而該份已簽訂的協議於同日因杜渡違約而被取消的事實。
STCC370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