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明長者因沒申報持有母親所贈的六分一物業業權,被房委會以虛報為由,收回其大坑東邨公屋單位。他周一(11 日)入稟提出司法覆核,稱誤以為毋須申報,又指即使出售業權亦不會超出入息上限等,惟審裁小組裁定他上訴失敗。
入稟狀指出,房委會沒提供點字版本申報表,他請女兒代填表,惟女兒不知他持有六分一物業業權,職員又未能口頭詳細解釋。長者質疑,房委會未能提供失明人士所需協助,構成殘疾歧視,加上他無意虛報,房委會無權收回單位,要求法庭推翻決定。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入稟狀:職員僅稱要申報自置物業
入稟人劉漢良,由葉謝鄧律師行代表,建議答辯方為房屋委員會及房委會上訴審裁小組。
入稟狀指,劉先天失明,自 1996 年與家人在石硤尾大坑東邨一個單位居住,同住妻子亦為失明人士。2000 年,入稟人的母親將土瓜灣一個物業的業權平均分配給 6 名子女,入稟人取得六分一業權。
2024 年,入稟人到大坑東邨物業服務辦事處提交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職員僅詢問他有否「購入」任何私人物業,而入稟人確實沒有「購入」物業,沒任何文件證明當時職員如何向他解釋申報表。
同年 10 月尾,入稟人因沒有申報其土瓜灣物業所佔業權,被要求遷出公屋單位,入稟人不服決定提出上訴,他解釋,房委會沒有提供任何協助他填寫申報表的措施,女兒代他填寫表格,惟女兒並不知道他持有物業部分業權,而他亦誤以為僅持有六分一業權毋須申報。
入稟人指,其有份持有的土瓜灣物業,一直是其胞弟居住,入稟人沒有從中獲利,而即使他轉讓業權,所得的利益亦不會超出公屋的入息上限。
入稟狀:房委會指從沒求助
審裁小組指應即時出售業權
入稟狀續指,房委會在他提出上訴時,質疑他由 2000 年至 2024 年,13 度作出物業申報,但從沒申報持有任何業權;而他作出申報時,從沒提出有甚麼困難,並指若他有提出,房委會必然會提供協助。
上訴審裁小組在聆訊時亦指出,入稟人已在申報表簽名,「中間嘅過程其實都係變得不重要,因為你簽咗名,因為剔、交叉咗,都會有法律後果」,又質疑入稟人為何沒有即時轉讓業權,以「向委員會顥示你從來都冇心擁有呢 ⅙ 業權」。
入稟人的上訴在 2025 年被駁回,入稟狀引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入稟人 13 度作出申報,從沒提及任何業權,顯然隱瞞了實際情況,作出虛假陳述,不合資格繼續住在公屋單位,房委會亦已大肆宣傳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入稟人應該了解。
入稟人已轉贈業權
入稟狀指,入稟人 2025 年 3 月將其六分一業權贈予胞弟,同時他收到房委會的遷出通知書,要求他在同年 4 月遷出。惟入稟人已年過 65,沒有穩定收入,很難在私人巿場租住物業,加上他與妻子同為失明人士,他們被迫遷,便要離開他們熟悉的生活環境,要適應新環境、新單位的佈局有一定困難。
入稟狀:法例只針對蓄意虛報、誤導
入稟方質疑,審裁小組僅僅基於入稟人虛報業權而駁回上訴,惟沒有考慮他是否無意虛報或有疏忽,而《房屋條例》有關作出虛假聲明的規定,只針對有意虛報或誤導等不誠實行為,房委會無權要求無意虛報或疏忽的租戶遷出。
入稟方亦指,上訴審裁小組亦沒有考慮他作為失明人士,填寫表格時有困難,以及一旦要遷出所面對的困難。
根據房委會在 2000 年的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房委會僅要求租戶申報「自置物業」,入稟人獲母親贈予業權,沒有將物業放租,沒有任何收益,入稟人理應毋須申報該物業的六分一業權。自 2006 年起,申報表才改為需要申報所有「持有」的物業,惟入稟人是失明人士,他無法閱讀這份經修訂的申報表,不知道政策已經改變。
此外,申報表列明若申報人透過離婚、承繼遺產等持有物業,但無法從中獲益,則可獲豁免,毋須交出單位,惟入稟人沒有機會得悉此豁免條款,審裁小組亦沒有考慮入稟人僅持有六分一業權,可獲的利益有限,亦沒有考慮入稟人作為失明人士,遷離單位所面對的困難,未有運用酌情權審理入稟人的個案。
入稟狀:申報表無點字版
構成殘疾歧視
入稟方亦爭議,房委會未能向失明的入稟人,提供他所需的協助,申報表沒有點字版本,入稟人根本無法自行閱讀或填寫表格,房委會不應期望一名殘疾人士主動求助,房委會需要主動提供協助,提供專業的口述傳譯服務,而非假設入稟人有家人協助解釋申報表內容。
辦事處的職員向入稟人口頭解釋申報表時,僅稱要申報他「購入」的物業,未有清楚解釋他需要申報所有持有或共同持有的物業,包括獲贈送或透過信託持有的物業,即使入稟人確實有求助,他亦無從確保他獲取的資訊是否準確無誤,在欠缺協助之下,入稟人很可能誤解申報表的要求,房委會的決定對他不公,構成殘疾歧視。
HCAL176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