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底,女同志 R 和 B 在南非結婚後,接受「互惠人工受孕」,由 R 取出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成胚胎後,再植入 B 的子宮,由 B 懷孕產子。高等法院於 2023 年裁定 R 不能成為嬰兒的法定父母,只能裁定她是「普通法下的父母」。二人早前再提司法覆核,要求政府確認 R 的法定權利,准許她在嬰兒出生證明書上列為父母,周三(4 日)開庭審理。
申請方指,接受「互惠人工受孕」的人必須與另一方為伴侶,亦與嬰兒有基因聯繫,但在法律上卻不被認可;相反,若嬰兒由代母所生,代母與嬰兒沒基因聯繫,與嬰兒父親亦非伴侶,仍可被視為法定母親。申請方強調,嬰兒無法選擇父母,若只因家長為同性伴侶,令其家庭無法受憲法保障,令人難以接受,亦屬歧視。
申請方強調,雖然法庭早前裁定 R 為「普通法下的父母」,但判詞非官方文件,沒賦予 R 作為父母的法定地位。法官高浩文形容,高院早前裁決僅給予 R 「空泛的權利」(empty right),直言若該申請由他審理,他不會作出同樣決定。
提供卵子女同志 不獲列為嬰兒父母
申請人為嬰兒 K(由其監護人 R 代表入稟),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代表;答辯人為行政長官,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鄭欣琪代表;B 則以有利害關係方參與聆訊,由大律師譚俊宜代表。
案情指,女同志 B 及 R 在南非結婚,2020 年底在當地接受「互惠人工受孕(Reciprocal IVF)」,從 R 體內取出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形成胚胎,再植入 B 的子宮,由她懷孕產子。
嬰兒 K 於 2021 年在香港出生,B 和 R 其後嘗試在入境處生死登記處,登記兩人皆為嬰兒的父母,惟其出生證明書上,只有懷孕產子的 B 被列為嬰兒的母親。2022 年 4 月,兩人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告 R 在法律上,也是嬰兒的「家長」,而且表明不單是「父親」或「母親」。
2023 年 9 月,法官歐陽桂如頒布判詞,裁定 R 為「普通法下的父母」,但在法律上不能裁定她為法定父母。兩人早前再提司法覆核,指《父母與子女條例》不承認 R 的法定地位,令 R 在出生證明書上未被認可為父母,亦令 K 的憲法權利受損,要求法庭確認 R 作為父母的法定權利和責任。
申請方:嬰兒兩母為伴侶 與嬰兒有基因連繫
申請方資深大律師祁志陳詞指,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若嬰兒由代母所生,即使該代母與嬰兒沒任何基因連繫(genetic link)、與嬰兒父親非伴侶關係(partnership),該代母仍可被視為嬰兒的法定母親。相反,接受「互惠人工受孕」的人與另一方必須為伴侶,與嬰兒有直接的基因連繫,卻不獲認可。
他續指,B 與 R 早年在南非註冊結婚,而提供卵子的 R ,顯然與嬰兒 K 有基因連繫,但在香港法例下,她不被視為 K 的另一母親,亦不可能成為 K 的父親。
對於政府方指,R 雖然不獲法定父母地位,但法庭仍可考慮頒下監護權,祁志指,法定父母與監護人在法例上的地位及權利完全不同,提到監護權一旦失效,監護人便失去相關權利。
法官高浩文問,提供精子的捐贈者能否成為父親?祁志指,接受「互惠人工受孕」的人必須與另一方有伴侶關係,雖然捐贈者與嬰兒有基因連繫,但他與嬰兒母親並非伴侶,因此不能視為接受「互惠人工受孕」的「伴侶」。
申請方:拒絕承認嬰兒母親屬歧視
祁志續指,政府方認為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 19 條下,只有異性伴侶的家庭獲憲法保障,這種詮釋方式是過分狹窄。如果只因 K 的家長是同性伴侶,他的家庭便無法受憲法保障,說法難以令人接受(unpalatable)亦屬歧視,因 K 無法選擇他的父母,亦會令 K 的尊嚴受損。
他續指,雖然《條例》確立適婚年齡男女結婚及成立家庭的權利,但條例亦沒阻止同性伴侶擁有組織家庭的權利。他引述終審法院在岑子杰同婚案中提及,政府有責任採取措施保障個人權利,同性伴侶須獲替代框架承認,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要。
祁志又指,在本案中,即使法官歐陽桂如早前裁定 R 是 K 「普通法下的父母」,但由於該判詞非政府官方文件,並沒賦予 R 在 K 的出生證明書列為父母的權利。他舉例指,若果 K 上學、玩運動或旅遊等,R 難靠法庭判詞證明其家長身分。
高浩文指高院裁決僅「空泛權利」
法官高浩文在庭上多次問及,R 作為「普通法下的父母」及「法定父母」有何實質分別。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回應指,法官歐陽桂如於早前裁決未有討論有關議題,但他認為由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 19 條只保障異性伴侶的權利,故 R 作為「普通法下的父母」未能獲得任何法定權利和責任。
黃又指,同性伴侶在日常生活中毋需證明其家長身分,R 獲認可為「普通法下的父母」已足夠滿足其社會需要。
高浩文則指,他不同意法官歐陽桂如的決定,形容該決定僅給予 R「空泛的權利」(empty right),稱如果當時由他審理案件,他不會作出同樣決定。
祁志重申,政府一方缺乏任何正當理據,完全排除(blanket exclusion)接受「互惠人工受孕」的同性伴侶,被視為嬰兒的法定父母,又指既然政府方同意,雙親家庭似乎對嬰兒的利益較好,那麼政府承認 R 的法定父母身分,便能有效保障到 K 的利益。
嬰兒母指政府拒提供替代方案屬侵權
代表 B 的大律師譚俊宜則指,K 、B 與 R 本應為一個三人家庭,但政府方只承認他們為二人家庭,會令 B 作為 K 的法定母親須肩負更多責任,對外解釋家庭狀況時,亦會出現尷尬情況,影響 B 的家庭發展。
譚又指,既然政府方同意出生證明書對兒童意義重大,不應構成任何混淆,若拒絕承認 R 為 K 的法定父母,反而會造成更多混淆情況,亦無法反映 K 的實際家庭狀況。
HCAL20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