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歲女子李盈姿於 2022 年 3 月 8 日,涉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時被警方票控「限聚令」。她否認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案件經聆訊後,暫委裁判官郭子丰周三(2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李傳票控罪罪名不成立。
控方指,李與其他人有共同行為,包括奔跑追車、高舉手機燈等。但裁判官認為,他們充其量有一致行為,但不能推論有共同目的,指情況有如 4 人各自在馬路前等紅綠燈,待轉燈時前行,分別與各自的朋友會合。而沒有跡象顯示「追車」人士認識對方,不能排除屬偶遇。
官又指,片段可見有 3 及 4 人靠近囚車,當時兩組人相隔行車線及整架囚車,情況不能支持有 「7 人群組」的說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裁定李傳票控罪罪名不成立。
官:須考慮「追車」是否構成群組聚集
李沒有律師代表,身穿印有劉曉波頭像,「我沒有敵人 也沒有仇恨」的黑色上衣應訊。社運人士古思堯及社民連成員曾健成(阿牛)亦有到庭旁聽。
裁判官裁決時指引述督察曾希文供詞指,案發時一輛囚車由法院駛出,包括被告在內有 7 人追著囚車。他們向囚車叫「加油」,高舉手機燈。及後另一輛囚車駛出,包括被告在內的 4 人再跟著囚車,曾認為屬群組聚集。
另一名警員則稱見到有 5 至 6 人跑向囚車,他按指示走近各人並向被告發告票。而李則在庭上供稱,當天有朋友被囚,故希望送車,但沒有叫口號。及後囚車停下時,她先走近囚車,但不能控制其他人走近,但有避開,並指不知道其他人目的,當時沒有追另一輛囚車。
裁判官裁定督察證供與片段脗合,誠實可靠。而被告亦大致誠實作供,唯獨她表示她是率先走向首架囚車。但裁判官指,現場片段可見,當時一名男子首先走到囚車旁,被告與其他人才趕到。而在考慮現場是否出現群組聚集時,法庭須考慮「追車」是否構成群組聚集。
官:不能排除屬偶遇
不能推論有共同目的
裁判官提及,規例目的為預防及控制病毒傳播,案發時為第五波疫情,每日新增確診數字過萬,聚集人數上限亦收緊至 2 人,可見疫情嚴峻。
至於被告是否認識其他在場人士並非本案關鍵。而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在場人士,有組織、有備而來或相約到場,「追車」人士亦分散在不同位置。片段可見,除了當中兩人曾交流互動外,其他人均沒有交流,沒有跡象顯示認識對方,不能排除他們屬偶遇。
至於控方指他們有共同行為,包括奔跑追車、高舉手機燈等。但裁判官認為,他們充其量有一致行為,但不能推論有共同目的。情況有如 4 人各自在馬路前等紅綠燈,待轉燈時前行,分別與各自的朋友會合。他們有相同嘅行為,但難言有共同目的。
官:聚集時間僅 1.5 分鐘
比超市排隊付款或候車時間更短
此外,裁判官指片段可見現場人士分散,當首架囚車停下時,左右分別有 3 及 4 人靠近囚車。當時兩組人相隔行車線及整架囚車,情況不能支持有 「7 人群組」的說法。包括被告在內,有 4 人走近囚車的其中一邊,當時距離雖可能不足 1.5 米。
官續指,但 4 人聚集時間僅 1.5 分鐘,而且他們均戴上口罩,大部份人也沒有互動交流,僅面向囚車,聚集時間短暫,甚至相比於超市排隊等付款或車站候車的時間更短。若然指控此 1.5 分鐘會增加傳播病毒的風險,則較為牽強。
官:控方未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
裁判官續指,當第二架囚車出現時,被告獨自一人站在路上。現場曾有另外兩人追車,但被告與他們均分別有約 3 米及 10 米的距離。根據此距離,難以說明現場出現聚集。
總結而言,裁判官指未能穩妥肯定,現場出現規例訂明的聚集,控方未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裁定被告傳票控罪罪名不成立。
被告李盈姿(53 歲),被控於 2022 年 3 月 8 日,在深水埗通洲街及荔發街/荔康街,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KCFS12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