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事隔逾 9 個月,屋宇署周三(9 日)公布,起訴大維修顧問「鴻毅」及董事黃俠然、總承建商「宏業」及兩董事侯華建與何建業,以及註冊檢驗人員吳躍,共 259 項《建築物條例》控罪。
署方指,調查顯示吳躍沒有妥善監督工程,而「宏業」及「鴻毅」涉嫌准許或授權用非阻燃棚網及帆布、以非阻燃發泡膠板遮擋窗戶、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生口」並以非阻燃物料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最終導致 168 人死亡及 79 人受傷。
另外,大火導致 5 名工程承建商人員遇難,勞工處周三亦起訴宏福苑工程顧問鴻毅、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兩公司及個別人士,涉違反職安健條例,共提出 25 項檢控。
屋宇署:宏業通知擔任承建商
已將其除牌
屋宇署指,宏福苑屬居者有其屋屋苑,由房屋局獨立審查組獲授權按《建築物條例》管制。署方在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按《建築物條例》第40(2A)(a)(i)、40(2B)、40(2AE) 及 40(2AF) 條,向鴻毅、宏業兩間公司,以及黃俠然、吳躍、侯華建和何建業提出共 259 項檢控。
署方又提及,宏業於 2026 年初通知屋宇署不再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署方 2 月將宏業除名,強調除名並不免除宏業及相關人士在《建築物條例》下的刑責及其他法律責任。此外,不論涉事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有否被法庭定罪,署方亦會轉介予相關專業人士紀律委員會考慮紀律處分。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a)(i) 條,與小型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准許或授權在工程中加入或使用欠妥或不符條例規定的物料,即屬犯罪。根據第 40(2B) 條,如進行、授權或准許小型工程,而其進行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18 個月。
根據第 40(2AE) 條,註冊檢驗人員未有就屬小型工程的訂明修葺給予適當監督,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15 萬元。根據第 40(2AF) 條,註冊檢驗人員或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未有確保其獲委任監督或進行的訂明修葺小型工程的樓宇屬安全或已變得安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18 個月。


署方:已落實突擊巡查
屋宇署提及,在大火後已加強規管、巡查及執法,包括規定棚網上架前,須取得認可阻燃測試報告,並進行抽查;向所有註冊承建商及註冊專業人士發出通告函件,要求他們必須注意並遵從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鋪設符合認可標準的阻燃棚網、不得遮蓋窗戶及不得鋪設可燃物料;啟動特別行動,巡查全港約 400 個大維修項目的棚網及消防安全措施。署方亦已落實每半年至少一次突擊巡查所有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地盤。

勞工處起訴鴻毅、宏業違職安健條例
另外,大火導致 5 名工程承建商人員遇難。勞工處周三指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起訴宏福苑工程顧問鴻毅、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兩公司及個別人士,涉嫌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59 章)下的「一般責任」條文,並循公訴程序提出共 25 項檢控。
發言人強調,勞工處絕不容忍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法例的行為,定必嚴厲執法,以保障僱員的職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