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控、辯雙方曾爭議「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法庭早前裁定控方沒逾時檢控。案件周二(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進行第四日審訊。
黎智英今早正式就案件答辯,他否認三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餘下一項針對黎個人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控方則申請存檔法庭獲批。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全日整合報道:
黎智英案第四日審訊|控方指黎積極外國政要 假借自由之名要求制裁中港
黎智英案第四日審訊|控方:涉案161篇煽動刊物「荼毒易受影響人士思想」
16:25 休庭
15:30 控方:黎積極請求美方制裁鎮壓示威官員
控方續指,在《國安法》實施前,黎已積極請求外國對中國及港府進行制裁及敵對行動。例如黎與美國前副總統彭斯及前國務卿蓬佩奧會面,商討《逃犯條例》,要求美國制裁鎮壓示威行動的中港領導。及至 2019 年 7 月,黎到訪美國與保衛民主基金會(FDD)會面, Jack Keane、Paul Wolfowitz 等亦有出席。控方指,黎於訪問期間多番作出惡意指控,指中國以推行 23 條立法、「雨傘革命」、以及在反逃犯條例運動期間,刻意逐步侵佔香港。
黎在會面期間又批評,中國藉著《逃犯條例》削弱香港的法治及人權自由,形容如果中共可隨意拘捕任何人,香港已徹底失去法治。控方指,黎形容暴動者有紀律,試圖粉飾他們的暴力行為,而黎認為美國未有向香港提供足夠支援,應加強行動以示支持。
庭上播放黎智英在美國,接受 FDD 研究部資深副主席 Jonathan Schanzer 訪問片段。黎以英文發言,「We need to know that America is behind us.(我們需要知道美國支持我們)」、「If we think that we’re starting a cold war with China today, a cold war that’s a war of competing values, and we’re on your side sacrificing our life, our freedom, everything we have, fighting this war in the frontier for you, should you support us? This is something that America has to know, not only supporting us, but use your moral authority in this cold war to win this war in the beginning.(如果我們認為,今天開始與中國展開一場冷戰,一場有關價值觀的冷戰,而我們站在你們一邊,犧牲我們的生命、我們的自由、我們擁有的一切,在這場戰爭站在你們前方,你會支持我們嗎?這是美國必須知道的事情,不僅支持我們,而是在這場冷戰中,利用你的道德權威來取得勝利」。
14:32 開庭
周天行午休後繼續讀出開案陳詞。
12:42 休庭
12:30 控方:黎聯同多國政要推動制裁
控方表示會依賴 5 名「從犯證人(accomplice witness)」證供,以及黎與各人的WhatsApp 訊息,以證明黎屬本案「主腦」。涉案的 161 篇煽動文章中,共 31 篇於《國安法》實施後發布,當中包括要求美國針對香港及中國實施制裁行動。
控方指,黎於 2019 年 6 月後,多次與外國官員會面,包括美國前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及參議員等。黎又在與美國前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等會面中問及,美國可為香港做甚麼,又指港府所做的「壞事」會引致後果。
控方另指,黎在陳梓華被捕前,與陳、李宇軒、劉祖廸及 Mark Simon 等人,聯同外國政要,包括英國人權組織「香港監察」研究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日本眾議院議員菅野志櫻里、英國金融家布勞德 ( Bill Browder ),請求英國、紐西蘭、及歐洲多國實施制裁,或進行其他敵對行動,包括中止各國與香港的引渡協議,停止向香港出口武器,以及限制與中港的貿易。控方又指,黎擁有廣泛的海外聯繫,向其他涉案人士提供指示,以推動制裁。
控方逐一形容各涉案人士角色,當中 Mark Simon 為黎的代表及個人助理。Simon 曾於美國與涉案人士會面,建立多個包括黎在內的通訊群組,又與 《華爾街日報》編輯 Bill McGurn 討論黎的文章。
另外,控方提到美軍前副參謀長 Jack Keane 與美國前國防副部長Paul Wolfowitz 有長期合作關係。而 Keane 曾與黎、Simon 及 Wolfowitz 在電郵討論制裁行動,與黎一同參與《蘋果》中的現場訪問環節。美國駐港澳前總領事郭明瀚(James Cunningham)、人權組織「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創辦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裴倫德亦同樣涉案。
控方指,美國至今共對 42 名港人進行制裁,控方將會依賴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丈夫、城大法律學院中國法與比較法講座教授王貴國的證供,說明制裁行動的影響。
11:36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讀出開案陳詞,指黎智英是著名傳媒商人及《蘋果日報》創辦人,表示自己是民主派支持者。控方形容,黎智英為「激進政治人物(radical political figure)」,又提到《蘋果日報》截至 2021 年 6 月,總銷量超過 6,900 萬冊,截至 2020 年 3 月,公司總收入超過 11 億港元。
周天行續指,在 2019 年社會動亂期間,黎智英利用《蘋果》進行政治宣傳,與《蘋果》高層及「重光團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亦可顯示他是控罪當中的「主腦(mastermind)」。
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周天行指共涉 161 篇煽動文章,庭上顯示文章附表,包括黎智英專欄「成敗樂一笑」、「Live Q&A with Jimmy Lai」影片,又指《蘋果》網上版自 2021 年 6 月起推出英文版。
黎被指串謀《蘋果》高層、Mark Simon 及 3 間相關公司,持續發布煽動刊物,請求外國對中國及港府採取敵對行動。控方提到,會依賴《蘋果》前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及周達權等人的證供,證明他們均在黎的指示下發布相關煽動文章。而黎曾接受多個訪問,並於專欄「成敗樂一笑」中,至少發布 22 篇文章。
11:30 黎智英否認三罪
案件正式進行答辯,控方先申請把其中一項針對黎智英個人的「勾結外國勢力罪」存檔法庭,獲法庭批准。
法庭書記遂讀出另外 3 項控罪,黎於被告欄內逐一回應「not guilty」,即黎否認另外與《蘋果日報》及「攬炒團隊」兩項相關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以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3 間公司的法律代表亦否認控罪。
11:24 辯方欲爭議煽動罪控罪範圍
官拒絕稱「以澄清為名提新論點」
辯方早前指,法庭裁定 2021 年 12 月 14 日「開始檢控」,若檢控時限是 6 個月,最早應追溯至 2021 年 6 月 14 日,而涉案最後一篇報道刊出日期為 2021 年 6 月 24 日,因此控罪日期應為上述 10 日之間;控方反對辯方提出新論點。
法官杜麗冰表示經考慮後,認為法庭已給予辯方充分機會解釋理據,又指辯方要求法庭「澄清」判詞,「但恕我直言,這是一次大膽嘗試,以澄清為名提出新論點」,最終拒絕接納辯方申請。
10:07 辯方擬再爭議控罪範圍
控辯雙方早前爭議「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3 名法官於 2023 年 12 月 22 日裁定控方檢控沒逾時,辯方表示擬基於判決,再爭議控罪範圍,法官下令控辯雙方就此呈交書面陳詞。
甫開庭,法官杜麗冰表示已閱讀控辯書面陳詞,惟開庭前數分鐘,才收到辯方的回覆陳詞,因此押後案件半小時,以閱讀辯方陳詞,並著辯方口頭陳詞時,毋須重覆書面內容。
10:03 開庭
9:56 黎智英入庭
黎智英穿著深藍色西裝外套、白色恤衫步入被告欄,他精神不俗、面露微笑望往親友方向,不時挺直與他們揮手及點頭,亦有向公眾雙手合十。
黎智英被控 3 勾結外國勢力罪
被告依次為黎智英(76 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一同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眾人另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除黎智英外,其餘 6 名前高層,早前在高等法院認罪,另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則存檔法庭。
黎智英另單獨面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勾結外國勢力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5 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另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