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6 月,32 歲拉丁舞導師在尖沙嘴「重生植髮中心」接受抽脂療程期間死亡,負責手術的醫生關孝孜受審後,被裁定一項誤殺罪成,判囚 6 年。關孝孜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獲批,周三(23 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庭展開聆訊。
上訴方指,原審沒有證據確定死者實際死因,而且控方 2 名證人,即法醫及麻醉師醫生均無法確定死者死因,質疑原審法官引導錯誤,沒有引導陪審團考慮「死因不明」的可能性,亦沒有考慮存有「其他死因」的實際可能性。
答辯方則指,綜合不同環境證據,包括死者在抽脂療程時為深度麻醉狀態、血含氧量低、手術室的閉路電視片段等,可排除「死因不明」或「其他死因」的可能性,認為若非關的疏忽,死者就不會麻醉期間缺氧死亡。
上訴人關孝孜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答辯方則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
上訴方:無法確定死者死因
資深大律師許紹鼎陳詞時,強調本案死者李嘉瑩的死因不確定性。許指,李雖在進行抽脂療程後不久死亡,但控方專家證人、法醫高永富在解剖報告中表示「未能確定」(unascertained)死者死因,只指出抽脂療程並沒有直接導致李的死亡。
許又指出,另一控方專家證人、麻醉科醫生 Dr. Mainland Phoebe-Anne 同樣無法確定李的死因,但她在原審時排除其他可能的死因,例如心肌梗塞、吸入性肺炎、中風等,從而推測出李的死因為「過度麻醉、呼吸抑制、缺氧及心臟驟停」下的「累積效應」。
上訴方:原審沒有充分引導陪審團
許紹鼎表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只側重專家 Dr. Mainland 的證供,指相信李的死因與缺氧有關,更自行演繹為法醫高永富亦沒排除死因由缺氧相關。
許續指,法醫高永富將李的死因列為「未能確定」(unascertained),代表高沒有排除其他死因的可能性。許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錯誤,既沒有引導陪審團考慮「死因不明」的可能性,亦沒有考慮「存有其他死因」的實際可能性。
許另指,本案的爭議點為因果關係,即上訴人關孝孜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否導致李的死亡,但手術期間有多個步驟,每個步驟均有其風險,故無法確認李的死因是否由關導致,惟原審沒有清晰引導當中的因果關係。
答辯方:環境證據可排除「死因不明」可能性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指,法醫高永富並非抽脂及麻醉手術的專家,故無法確認死者死因,但這不代表沒人可確認李的死因,例如另一控方專家證人 Dr. Mainland。
萬又指,綜合不同環境證據,包括死者在抽脂療程時為深度麻醉狀態、血含氧量低、手術室的閉路電視片段等,可排除「死因不明」或「存有其他死因」的可能性,認為若非關的疏忽,李就不會麻醉期間缺氧死亡。
萬續指,按合理邏輯思維,本案環境證據已排除「死因不明」,故即使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提及有「死因不明」的可能性,要求陪審團小心謹慎考慮裁決,亦沒有影響陪審團的分析裁決。
上訴方:控方須完全排除
有其他死因的可能性
許紹鼎反駁指,任何手術均有死亡風險,惟控方須聘請合適證人,以證明李的實際死因,並確實、完全地排除有「死因不明」及「存有其他死因」的可能性,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關誤殺李。聆訊周四續。
原審誤殺罪成判囚 6 年
申請人關孝孜被控一項誤殺罪,指她於 2014 年 6 月 26 日,作為負責向死者李嘉瑩進行抽脂療程的註冊醫生,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李嘉瑩,違反對死者的謹慎責任;沒有確保療程期間有合資格人士在場施行,及監察鎮靜療程,沒有於李鎮靜期間確保她有足夠氧氣、沒有遵守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鎮靜程序指引」、以及在抽脂程序後沒向李提供足夠監察,以及充足的復甦治療。
案件於 2021 年開審,控方傳召法醫、整形外科醫生及麻醉科醫生 3 名專家,辯方則不傳召專家。陪審團一致裁定關誤殺罪成,原審法官李素蘭批評她毫無悔意,表現嚴重偏離正常專業標準,判監 6 年。
上訴庭指有合理爭辯之處
關孝孜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於 2023 年 5 月 11 日批出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並批准她保釋等候上訴。
上訴判詞指,本案最不尋常的特點為,各專家對死因提出了不同意見,死者的實際死因未能確定。就申請方指,原審未有充分就「死者因『累積效應』而導致其死亡」向陪審團引導,法官認為有合理爭辯之處。
判刑方面,申請方認為,原審錯誤將誤殺罪元素之一的「沒妥善履行照顧責任」,視為加刑因素,強調不應將其「雙重計算」,法官亦同意有合理爭辯之處。
CACC244/2021(HCCC20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