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判刑 李卓人3人判囚最重逾7年 家屬:一定會上訴

鄒幸彤 何俊仁 李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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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至右:前區議員陳劍琴、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鄒幸彤媽媽、李卓人妻子鄧燕娥、李盈姿、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他們一同在法院外受訪,回應判刑。(攝:Nasha Chan)

何俊仁頭髮灰白
李卓人身型瘦削

開庭前,3 被告先後獲安排進入被告欄。鄒幸彤穿淺色上衣、軍綠衣外套,由 3 名懲教人員帶入法庭,她與律師短暫交談後被帶返囚室,隨後在開庭前再被帶到被告欄,她露齒笑向旁聽席揮手。鄒再與律師交談期間,懲教人員一直站在旁邊。

何俊仁、李卓人各由 3 名懲教人員押解到庭內,何俊仁頭髮灰白、面色蠟黃,他穿灰色外套、灰色恤衫,向旁聽席點頭微笑;李卓人頭髮斑白、身型瘦削,他穿寶藍色風褸、白色 POLO 恤衫,向旁聽席揮手,但被懲教人員捉住手阻止,就座後他戴上眼鏡低頭翻閱文件。

鄒幸彤媽媽、李卓人妻子鄧燕娥、何俊仁妻子、陳日君樞機、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坐在親屬席旁聽。

官:押後處理國殤之柱
鄒若參與需先釐清身分

法官李運騰甫開庭指,根據紀錄,早前已處理「國殤之柱」以外的證物,而法庭早前收到各方就「國殤之柱」物主誰屬的陳詞,惟各方出現分歧,故今天不打算處理,會先諮詢相關者再另訂日子處理,屆時亦可能不需要 3 名法官一同處理。

控方早前指「國殤之柱」屬犯案工具,應予充公,鄒幸彤反對,並指應歸還予丹麥雕塑家高志活。李運騰周五向鄒指,若她擬參與爭議需先向法庭釐清身分,「要再講一講你係用咩身份去爭辯喇,因為你本身唔係物主呢,變咗個物件嘅處理方法似乎同你冇咩關係,唔係話而家決定咗唔畀你陳詞,但如果你話你有權發言,你要話畀我知點解」,着鄒再呈陳詞交代。

李運騰隨後宣布判刑結果,指書面理由共 19 頁,庭上僅讀出結果:

支聯會:罰款 150 萬元,需於 3 個月內繳交
李卓人:判囚 7 年
何俊仁:判囚 5 年 2 個月
鄒幸彤:判囚 7 年 3 個月

散庭時,李卓人望向旁聽席,做出天主教唸經祈禱手勢;鄒幸彤舉起雙手做三指手勢,又向旁聽席揮手,被懲教人員壓低雙手;她被帶返囚室時,轉身以口型向旁聽席說「拜拜」。

支聯會案量刑起點港國安案第六高 鄒幸彤3人刑期低於劉曉波高於黃雪琴

2019 年六四晚會台上情況。

判詞釐清量刑步驟

在判詞,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先釐清量刑步驟,指本案的控罪為《國安法》第 23 條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罰據條文分成兩級:「情節嚴重」者,判監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情節較輕」者,處 5 年以下或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判詞指,《國安法》沒定義何謂「情節嚴重」,但參考終審法院的「呂世瑜案」,在判斷罪行是否情節嚴重時,可適用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並據「馬俊文案」和「潘榕偉案」指,衡量情節時,可考慮至少 8 個因素,包括案件背景、被告針對的人物和地點、作案手法、罪行持續時間、是否早有預謀、規模大小及涉案人數等。

量刑步驟上,官指參考「呂世瑜案」,應先在適用的量刑幅度內確定起點,再按加減刑因素作調整,然後處理涉否《國安法》第 33 條特別指稱的減刑因素。

判詞:基於 6 原因
裁定本案「情節嚴重」

求情時,李卓人、何俊仁皆主張,本案不及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嚴重,應屬「情節較輕」(見報道)。

不過 3 名法官裁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判詞列出 6 個原因。第一,案發時《國安法》已落實,但仍有部分港人不願接受國家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也不願接受《憲法》和《基本法》所制定的憲制秩序。被告等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下作出煽動言行,令國家安全和公眾秩序面對更大風險。

第二,被告的言行並非單一事件,因案發持續長達 14 個月,即由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 3 人被捕當天,而被告期間持續多次作出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

第三,案發期間被告等透過多種活動和不同媒體作出具煽動性的言行,尤其是網上社交平台,如 YouTube 等,受眾可不限時段、無限次反覆瀏覽和轉載,增加案情嚴重性。

第四,支聯會「紮根香港超過 30 年」,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均為社會知名人士、為市民所熟悉,「在本港具動員和影響力」,而他們的言行對社會大眾的影響,「遠非寂寂無名之輩可比」。

第五,被告的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且影響不同年齡層的人士,「其潛在妨害不容輕視」。

第六,被告即使相信「結束一黨專政」主張可能有違《憲法》和《國安法》下,仍在《國安法》生效後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動其主張,屬有預謀的舉動。而就此點,法庭拒納被告是因不了解《國安法》而誤墮法網。

法庭又強調,考慮時並沒有忽略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沒就如何「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沒有足夠證據指被告言行導致任何實際的妨害;支聯會和各被告的言論、作為和活動均屬公開。

支聯會案 鄧燕娥(攝:Nasha Chan)
鄧燕娥早上到庭旁聽。(攝:Nasha Chan)

支聯會案 鄒幸彤媽媽(攝:Nasha Chan)
鄒幸彤媽媽(攝:Nasha Chan)

量刑起點均為 7 年半
判詞:罪責無分軒輊

判詞指,3 人的量刑起點均訂於判監 7 年半,因為證據顯示他們一同作為「支聯會」的常委和主要行事者而共同行動,「罪責基本相同,無分軒輊」。其後再針對各被告情況,考慮各自減刑因素,何俊仁共獲 28 個月減刑;李卓人及鄒幸彤分別獲 6 個月及 3 個月減刑。

判詞重申,《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非因其政治思想或《國安法》實施前言行受審,其被定罪及判刑「純然是因為他們在控罪期間觸犯了《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法庭同時會考慮與被告罪責有關的整體背景判刑」。

至於減刑因素,李運騰在求情階段,曾關注李卓人、何俊仁已在另案獲得公職服務方面的酌情減刑,當時辯方不同意一個人在歷史上,公職扣減只可用一次。

判詞指,考慮兩人曾任立法局及立法會議員長達 21 年等,權衡各項因素後酌情給予兩人各 3 個月扣減。

此外,法庭接納辯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可觀的審訊時間和公帑,且本案「基於事前未能預計,但與控、辯各方無關的原因」一再延後,對 3 名被告造成一定心理壓力,酌情減刑 3 個月。

判詞:罰款須具一定阻嚇力

至於支聯會,法官判處罰款 150 萬元。判詞指,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不能被判監禁。據《國安法》第 31 條,如公司或組織等註冊或未註冊實體違反該法,應被處以刑事罰款。即使支聯會未必具備足夠的支付能力,罰款仍需足以反映罪行的客觀嚴重性,及具備一定的阻嚇力。

判詞強調,《國安法》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而「黎智英案」指出,適當的罰款水平取決於罪行嚴重性、法人團體的角色、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實際或潛在危害、所需阻嚇力等因素。

吳敏兒 天心攝
吳敏兒受訪時哽咽。

判詞:支聯會具廣泛影響力

判詞指,支聯會在控罪期間透過舉辦各類活動,以及其刊物、網上平台、實體和網上六四紀念館等,不斷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

判詞續指,罰款金額考慮支聯會的知名度和動員力,其言論和活動在本港有廣泛影響力,又指金額已考慮支聯會同意控方案情所得的扣減,惟法庭認為除此以外,沒其他可減刑的理由。

判詞另透露,支聯會現約有現金 103 萬元存於銀行及破產管理署,並擁有一個價值約 580 萬元的物業,惟辯方未能提供支聯會的負債數目。

官指另訂日子處理證物

本案另一焦點是證物處理,控方早前指「國殤之柱」屬犯案工具,應予充公,鄒幸彤反對,並指應歸還予丹麥雕塑家高志活。(詳見報道

李運騰周五庭上指,國殤之柱以外的證物均已處理,亦收到各方就國殤之柱的物主是誰的陳詞,惟各方出現分歧,故今天不打算處理國殤之柱,會先諮詢相關者再另訂日子處理,以免影響判刑。李另一度口誤,稱國殤之柱為「國安之柱」。

李續指,證物處理方面不牽涉陪審團,故法理上不需 3 名法官處理,之後會決定由誰處理。

官亦向鄒幸彤表示,若她欲參與證物處理聆訊,需要釐清她以甚麼身分加入,「因為你本身唔係物主呢,變咗個物件嘅處理方法似乎同你冇咩關係,唔係話而家決定咗唔畀你陳詞,但如果你話你有權發言,你要話畀我知點解」,着鄒提交陳詞交代。

料 3 人
2028 至 2030 年出獄

按控方在求情當天透露、3 人扣除另案服刑的日數計算,截至周五判刑日,李卓人、鄒幸彤已還押 1,442 和 1,418 天;曾獲准保釋約 7 個月的何俊仁,已還押 1,301 天。

《法庭線》按此推算,假設不獲獄中減刑,預計 3 人的剩餘刑期由 1 年 7 個月至 3 年 2 個月;李卓人將於 2029 年 9 月出獄,何俊仁將於 2028 年 4 月出獄,而鄒幸彤 2030 年 1 月出獄,他們出獄時分別 45 至 76 歲。

鄒幸彤 刑期

何俊仁 刑期

李卓人妻:會上訴
吳敏兒:希望佢哋捱過呢段日子

判刑之後,李卓人妻子鄧燕娥、鄒幸彤媽媽與前支聯會常委受訪,鄧燕娥稱一定會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又稱「判呢 7 年實在太重。不過我知李卓人係心安理得」。前常委劉家儀亦稱李卓人與鄒幸彤都會提出上訴,細節待與律師商討。

家屬:李卓人及鄒幸彤會上訴 寄語切勿灰心內疚、要好好生活 

47 人案已出獄被告、前職工盟主席吳敏兒在法院外受訪,哽咽稱「我好想佢哋快啲可以出嚟,但而家呢個快啲,都要超過一年時間⋯⋯我自己都經歷過長期還押,嗰種唔開心同無奈,係好難形容。」

她說作為過來人,亦會希望盡快知道確實刑期,「希望見到完嘅日期慢慢、慢慢近自己,就可以返屋企喇。」她指剛才在庭內看不到幾位被告,但仍希望在精神上為他們打氣,「希望佢哋捱過呢段日子,最後⋯⋯(哽咽)終有一天會出返嚟,同屋企人團聚。」

李桂華:鄒刑期最高意料中事

國務院港澳辦在判刑後指,裁決有力捍衛憲制秩序。特首李家超指,本案說明法律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樑換柱,公然傷害國家(見另稿)。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判刑後在法院外見記者,指從 3 人被判的刑期來看,可以見到其罪責極其嚴重,鄒幸彤毫無悔意、冥頑不靈,刑期最高,是意料中事。

就創作「國殤之柱」的丹麥藝術家高志活早前指,已向高院、律政司及港大發信要求取回,李桂華指「從控方角度,依條柱好多時候同煽動行動有關係,係屬於支聯會,雖然依家有人走出嚟話製造佢,道理好簡單,你整咗一樣嘢出嚟,你送咗畀人哋、賣咗畀人哋,你可唔可以隨時攞返呢?」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