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疑遭殺害碎屍案,周四(29 日)踏入第 26 日審訊。負責拘捕鄺港智的警長繼續作供。辯方指鄺被捕時遭粗暴對待,以致臉部受傷。警長否認,並指「因為佢(鄺)掙扎,我先至嘗試控制佢 」。
控方另讀出第四份控辯承認事實,提及在涉案重約一磅的錘仔上未發現蔡天鳳的 DNA。
蔡天鳳案Day25 警供述搜查龍尾單位過程 辯方質疑多警參與現場受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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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口供未提採樣步驟
警長:不影響證物鏈
警長林津繼續作供,他案發時為重案組偵緝警員。林指,由於自己為拘捕鄺港智的警員,故此需要一併負責採集鄺的口腔拭子樣本。林確認,鄺與其他被告並非在同一天被捕,而林在收集鄺的口水樣本前,沒接觸其他被告,亦沒在龍尾村單位及案發車輛收集 DNA 樣本。
林在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盤問下,確認自己 2023 年 3 月撰寫首份口供,並在距今一個月前,應案件主管要求補錄口供,就着 DNA 採樣程序作出補充。
安華輝指,林的首份口供未有提及他在採樣後,妥善在樣本膠樽貼好條碼標籤及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林指,採集 DNA 有既定程序,包括在樣本膠樽上貼條碼、放證物袋,由於每次程序都一樣,他不會特別紀錄詳細情形。
安華輝指,林之後將口腔拭子樣本交給偵緝警員 9682 處理,而對方有在口供詳細列出條碼號碼。林回應指,他當時只負責處理鄺港智一人,所以沒有在口供寫下條碼編號。他同意,在口供紀錄條碼編號是較理想的做法,「但我冇寫,唔會影響到關於 DNA 嘅證物鏈。」

警長:鄺掙扎故嘗試控制
安華輝指出,林津在口供沒有紀錄條碼號碼,是因為他根本沒有按步驟貼條碼、放入證物袋。林否認。
安華輝提到,鄺港智被捕時右面有一處擦傷,是因為林粗暴對待他(rough with him)。林否認,解釋指「因為佢(鄺)掙扎,我先至嘗試控制佢 」。
林在控方覆問下指,他知道當時已有其他文件紀錄相關條碼號碼及鄺的資料,所以未在口供提及貼條碼及入證物袋的步驟。他又解釋,警員不會逐項紀錄處理 DNA 樣本的每個程序,,因這樣會令口供冗長,難以閱讀,正如他在口供描述替鄺解開手銬的情況,亦不會仔細列出他從哪裡取出鑰匙、先解開哪一邊手銬等細節。
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問,林津未在口供提及條碼號碼,是否因為他當時採樣後忘記貼條碼、入證物袋。林津指沒有可能,因爲如果他忘記在樣本膠樽上貼條碼,證物警員及化驗所不會收取證物。
承認事實:錘仔上未發現蔡 DNA
林津作供後,控方在庭上讀出第四份控辯承認事實,提及警方在調查過程中,分別在鄺港傑、鄺球、鄺港智、蔡天鳳及蔡的家人身上檢取 DNA,送往化驗所對比及分析。除鄺港智外,鄺港傑及鄺球均沒有就 DNA 樣本的完整性提出爭議。
承認事實另指,在涉案重約一磅的錘仔上,未有發現蔡的 DNA。

政府化驗師:若沒貼條碼不會接收
控方之後傳召政府化驗師尹巧玲博士作供,她在 2023 年 3 月1 日從警方手上接收鄺港智的口腔拭子樣本,並負責進行 DNA 分型測試。
尹確認,警方送來的化驗樣本膠樽,皆貼上條碼編號,並放入密封的證物袋,需要剪開才能打開證物袋。
尹指,她收到證物袋後,會先核對證物袋的資料是否與警方送來的文件脗合,之後會再檢查證物袋有否損毀,如果證物袋完整、未受損毀,她才會接收樣本。
她又指,如果樣本膠樽上沒有貼條碼,她不會接收樣本。她當日檢查證物袋及樣本條碼後簽署確實,並在證物袋上貼上化驗所的貼紙標記。
尹作供後,法官祁彥輝向陪審團表示,由於辯方的法律團隊需就案中的法律議題商討,故押後至周五續審。

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