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放射師 2019 年 12 月在「連登討論區」,於一則帖文下發布留言,提及「打狗」、「殺狗」等字眼,被指煽惑他人襲警,事隔近 3 年被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三(24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不認罪。
開案陳詞指,被告在警誡下解釋,不肯定留言是否由他發出,但指當時留意到示威者的實質行為,與當初訴求不是很一致,認為留言是想問示威者為何想使用武力、想用到甚麼程度。
辯方反對被告手機內的資料、非控罪內的 13 則連登帖文、及被告在錄影會面招認發布其他留言,共 3 項證據呈堂,質疑對被告帶來的偏見遠超於證據價值。法官休庭考慮後,認為證據與審訊議題有關,終准許 3 項證據呈堂。審訊周四(25 日)續。
被告楊尚樺(29 歲,放射師)否認於 2019 年 12 月 5 日,在香港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涉及一則留言
被告提及「殺狗」、「打狗」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為連登帳戶「廢 JOHN 三世」的擁有人。在 2019 年 12 月 2 日,連登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發布一篇題為「【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 POLY!!」的帖文,建議「精銳勇武」遠離大隊,待衝突發生後,在外圍幫助「手足」打開缺口。
其他用戶加入討論,針對帖文提出的「反包圍」戰術提出建議,包括不與警方作正面對抗、挑釁誘敵、打游擊及地下化等。至 12 月 5 日約凌晨 3 時 38 分,被告使用「廢 JOHN 三世」的帳戶在帖文留下第 248 則留言回應,內容為: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翌日回應被告的留言,稱「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 D 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2020 年 1 月 4 日,他留下第 256 則留言,宣布成立「戰術研究學會頻道」。
開案陳詞強調,在被告留言前,沒有任何一則留言提及要「殺狗」,亦只有另一則留言提及「打狗」一詞。該帖文是公開發布,公眾人士毋須登入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
警方在 2022 年 3 月 4 日擷取及保存上述帖文時,帖文已有 477 個讚好及 256 則留言回應。
案情:被告頻䌓發文討論社會事件
被告在發出涉案留言前後半年,在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間,頻䌓發表多篇有關社會事件的帖文,當中不少針對警員,包括以「狗」、「黑警」等貶義及具侮辱性的方式稱呼警員,或表示支持「勇武派」及使用武力達致政治目的。
被告警誡下解釋
「殺狗」代表殺警
2022 年 3 月 21 日,警方拘捕被告,並檢取他的手機。偵緝警員 14798 在被告面前檢查手機內容,發現手機有安裝連登應用程式,並已登入「廢 JOHN 三世」的連登帳戶,可以顯示涉案帖文及被告的留言。
被告在警誡會面中,確認他是「廢 JOHN 三世」的擁有人,他經常使用這個帳戶,每天大概使用 2 至 3 小時。被告亦指,他自連登論壇啟用後便開始使用連登,當時大概是 2018 年。
被告稱,不肯定涉案留言是否由他發出,但解釋當中「反包」的意思是脫離包圍網,「狗」是侮辱警員的稱呼,「打狗」、「殺狗」分別指襲擊及殺死警員,「齋圍」是指甚麼也不做,只是站著。
被告:不肯定留言是否他發出
被告又指,涉案留言是一個問句,雖然他不肯定是否他留言,但他認為此留言可令示威者反思,其目的是想洩憤、攻擊他人或進行其他行動,他稱留意到,示威者當初的訴求和實質的行為不是很一致,因此留言是問帖文的發文者,想使用武力做甚麼、到甚麼程度、為何要用武力等。
控方:被告留言具針對性
控方邀請法庭運用司法認知,考慮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時的社會情況和事件,包括連登在內的社交媒體被廣泛用作社會事件的討論和溝通平台,於案發時身處香港的被告,亦必然對當時香港動蕩的社會情況知情。
控方續指,被告頻䌓使用連登並熟知其運作,他選擇在該則帖文留下有「打狗」、「殺狗」字眼,具有針對性的留言,並在案發前後針對相關議題發言,事後在警誡會面作出招認。控方請法庭考慮上述因素,判斷被告是否有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的犯罪意圖。
辯方質疑與案無關證據呈堂
將不合比例侵犯私隱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反對被告手機內與案無關的截圖、被告在案發前後發布的 13 則帖文,以及警誡會面內,被告對其他留言的招認內容呈堂。
辯方陳詞指,被告已同意他是涉案連登帳戶的擁有人,控方毋須再呈遞與案無關的私人資料,否則是不合比例地侵犯被告的私隱。
至於控罪以外的其他帖文則與案無關,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招認發出另一則留言,但該留言最終沒被起訴,辯方爭議相關內容對被告造成的偏見,大於證據價值。
控:其他帖文可推論被告動機
控方高級檢控官黎靖頎則認為,其他帖文在案發前後發布,性質類同,均針對社會事件,可用作考慮被告的動機,適合呈堂。加上被告解釋涉案帖文旨在引起反思,但觀乎他在案發前後的言行,可以反駁他的辯解。
至於警誡會面紀錄,控方認為會面有混合性供詞,法庭需要全面考慮內容,不應逐字逐句抽空理解,亦相信專業的法官,不會受被告招認另一罪行而影響。
審訊明續、將傳召證人
區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在午休後,決定接納上述 3 項受爭議的證據呈堂。官認為證據與審訊的議題有關,接納證據對被告造成的偏見,不會超出其證據價值,全部予以呈堂。
控方表示因應法官的裁決,需時與辯方商討承認事實,提議明天才開始傳召首名證人。法官遂押後明天續審。
DCCC103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