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謝世傑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環保署批准新田科技城環評報告的決定,原已排期今年 6 月審理。謝世傑一方本周提出擬退出,指因他和家人因案件受到滋擾、威嚇;同時前西貢區議員陳嘉琳則提出加入覆核,或取代謝世傑繼續是次覆核。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11 日)頒下判詞,提及謝的家人受滋擾的情況,指基於謝明確表示退出,會批准他申請,原定在 6 月進行的聆訊亦取消。至於陳嘉琳提出加入的申請,官則指考慮原則後,不能行使酌情權批准,遂駁回其申請。
官指明白部分人對覆核未能繼續感失望或遺憾,雖不認同謝退出的主因是受滋擾,但表明不能接受有人以第三方角色,匿名作出威嚇,又指律師團隊履行專業及憲法職責時,在社交平台遭受攻擊的情況令人不安。案件發展時序見內文表。
謝世傑、陳嘉琳:失望和不解
政府:歡迎裁決
高院本周一開庭,處理謝世傑與陳嘉琳的申請。代表環保署和土木工程拓展署的兩名資深大狀,反對陳嘉琳的申請,指新田科技城的環評報告在去年 5 月出爐,但陳至上月才提加入,屬逾時申請,而她亦不如謝般,在案中有足夠利害關係。
高浩文周五頒下共 38 頁判詞,批准謝世傑退出,並駁回陳嘉琳的取代申請。換言之,是次司法覆核已撤銷。謝、陳發稿回應,指對法庭決定感失望、不解,亦確認兩人的親友在聆訊期間都受到匿名信件等滋擾。政府則歡迎裁決,指為發展消除不確定性(見另稿)。
官形容謝世傑似交棒予陳嘉琳
在判詞開首,法官稱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不是接力賽的起跑槍,但二人的申請似是在謝世傑退出後,尋求將接力棒交予陳嘉琳。
判詞披露,二人是在今年 3 月 6 日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官說,環境保護固然涉公眾利益,但同樣地,基建、政府發展項目,包括創科中心、商用及住宅樓宇等,亦涉公眾利益。若司法覆核不再繼續提出,公眾有權及時知道,故他決定於法庭「不尋常的時間」開庭,即本周一下午 5 時處理。

判詞引申請方
指謝的家人、法律團隊受壓
判詞表示,法官在聆訊當天曾問申請方,不論陳嘉琳的取代申請最終會否獲批,謝世傑是否都已有意退出司法覆核,獲代表二人的大律師伍中彥確認。
判詞指,申請方對需要提出取代申請表示「非常遺憾」,並提及原因包括法援被拒、資金不足以取得有意義的專家報告,以及謝世傑和法律團隊,由去年 11 月起承受不少外來壓力,例如在社交媒體上被攻擊、被披露個人資料,其妻子、女兒的住所,以及其女兒恆常出席的義工、社區服務會址,更在今年 1 至 2 月收到印有本案報道的匿名信件(時序表見文末)。謝經考慮後,決定不再繼續司法覆核。
判詞續指,謝世傑其後與其他同樣關注香港環境的人,包括陳嘉琳商討。陳知道謝擬退出後,表示願加入、繼續程序。
陳指涉公益盼准取代
環保署質疑不符資格
判詞續指,陳嘉琳在誓章中提出自己合資格取代謝的原因,指自己是歐洲金融分析師聯合會下,合資格的「環境、社會和管治」(ESG)分析師,亦曾在非政府組織當項目主任,處理過香港濕地公園、新田城規項目等,其後修讀與環評報告相關的碩士課程,向其他團體就新田的環評事宜提供過意見。
誓章續指,陳過去曾獲得兩個與環境相關的司法覆核案許可。她又提出,本案涉公眾利益,不應因為謝世傑退出而中止,期望法庭可考慮謝世傑面對的困境,批准她具足夠利害關係,取代謝參與覆核。
不過環保署吳姓高級職員反對陳的申請,指陳沒參與新田的環評、城規決策過程,例如沒在 2021 年的諮詢發表意見,也沒出席 2023 至 2024 年的多場公眾簡報會等。
陳則反駁指,有關簡報會一般不對外開放,只有特定人士或組織受邀出席,而她任職的綠色組織就不獲受邀。
判詞續指,吳進一步反駁指,陳沒披露她受僱的非政府組織實際是哪個。而官指,她從業的組織似乎是「教區全人發展委員會」,看來是宗教、人文團體,網頁上甚少有環保相關資訊,稱難怪其組織不獲受邀出席簡報會。但指不論如何,該委員會都沒就環評報告遞交意見。
判詞續指,吳亦在誓章中強調新田科技城的重要性,稱早於 2013 年《施政報告》,政府已提出發展新界北為現代新市鎮,以配合國家「十四五規劃」,即支援香港的北部大都會,發展成國際創科中心,毗鄰深圳科技園,提供 16 萬個就業職缺,5 萬個單位等。
吳又說,在 2024 年的《施政報告》,特首亦重申北部大都會的重要性。
官:擬取代者需具足夠利害關係
判詞亦歸納申請方、環保署及土拓署 3 方,周一在庭上的陳詞,亦提及他們提出的案例。
綜合而言,官指 3 方只能在本港找出兩個相關的案例,但幫助不大。在第一個案例,原興訟人是「法輪功」成員,她挑戰「法輪功」被要求除去橫額等決定,但其後去世,法庭批准另一名「法輪功」成員取代她繼續司法覆核。
另一涉及城規會的案例,則不是直接取代,而是由第三方加入成為呈請人之一,而法庭當時駁回申請。
官之後分析英國的「River Thames Society v First Secretary of State」案例,指有探討本案的議題。該案中,法庭准許提出司法覆核的「組織」,由其副主席取代,指因有關司法覆核,原先是在副主席倡導下提出,故有足夠利害關係。
而在「R (SDR) v Bristol City Council 案」中,原呈請人因受暴力威脅和滋擾退出,匿名者 ABC 擬取代。該案法官指,如原呈請人不想再續,法庭可考慮允許代表更廣泛群體的呈請人取代,但因原訴訟已中止,故批准 ABC 提出新申請,而非取代原呈請人繼續訴訟。
官其後釐清指導原則,指法庭確有權力允許由另一人取代原呈請人。一般情況下,若案件不獲延期,司法覆核要在事發的 3 個月內提出;取代申請可讓擬取代者乘搭原呈請人的便車,免卻時效限制。
但官指出,法庭須避免容讓錯失時機提出覆核的陌生人,取代原呈請人以繼續訴訟,認為如僅僅因具有簡單的共同利益就批准取代,在原則上是錯誤的,因為這會讓呈請人可容易地轉換。
官最終認為,只有兩個條件都符合時,法庭才可允許取代的申請。第一,原呈請人一開始是為了更廣泛的群體利益而興訟。第二,擬取代者具足夠的利害關係,這一點需考慮原呈請人退出、擬取代者起初未提覆核的原因等,故不止是考慮他本身是否符合資格提出覆核。
判詞:謝不獲法援是退出主因
陳的申請本身已逾時
官其後循四大方面分析,包括謝世傑退出原因、陳嘉琳有否足夠利害關係、公眾利益等,並指經平衡各因素後,批准謝世傑退出,並駁回陳嘉琳的取代申請。
就謝世傑退出原因,官認為證據顯示他不獲批法援、繼而不夠資金是主因,因為謝在不獲法援後曾尋求其他資金,故認為他受到滋擾,對其選擇退出而言相對不太重要。
官續指,謝所承受的滋擾、人肉搜尋,都是不能接受的行為。官又直言,不能接受就公眾利益尋求合法的法律權利的人和其家人,竟要擔心隱藏在暗處中,不露面且不具名的第三方帶來的騷擾和恐嚇。官稱英國案例已指出,若向當局提出的合法挑戰因受到第三方的不當壓力而擊倒,是不能容忍的事。
但官指出,不認為申請方提及、謝受到的滋擾,必然是意在逼使謝退出是次覆核,又指在社交媒體出現的資料,很多是關於謝的其他範疇。
就有否足夠利害關係,官指若陳嘉琳是最初的司法覆核呈請人,並若能及時申請,他可能會接納她具足夠利害關係而批出許可,但要視乎當時有否「更佳」的申請人;但若她至今年 3 月才提出申請,官肯定會因逾時而拒絕。
官續指,陳嘉琳沒就逾期申請作解釋,惟她不是司法覆核的「生手」。此外,她和謝世傑的相疊之處也不多。
就公眾利益,官指案中所涉公眾利益,包括環境保護、基建、政府發展項目,包括成立創科中心、建設商用和住宅樓宇的願景。法庭角色不是比較優次,而是處理決策上有否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若然不再有人提出公法上的挑戰,在法庭的角度,事件就視為告一段落。而若有人提出逾時申請,而情況不適合延期,法庭也同樣視為告一段落。
官在後記稱
不能接受匿名威嚇
官在判詞指,明白是次司法覆核不會有結果,會令部分人失望或遺憾,但官指,有 3 個因素釀成此結果。第一,除謝世傑外,沒其他人提出類同挑戰;第二,謝自行決定不再繼續;第三,考慮行使酌情權的指導原則後,不能批准陳嘉琳的取代申請。
官亦在判詞附加後記,指申請方的法律團隊是公益無償(pro bono)工作,而他們為客戶行事,履行其專業及憲法職責,卻在社交平台遭受攻擊,情況令人不安。
官續指,幸而沒跡象顯示政府或當局試圖壓制對他們的法律挑戰,認為政府是以公開和原則為本接受挑戰,市民應尊重法治,不應對訴訟人和律師施加不恰當壓力,透過不當的施壓,尤其是以匿名方式作出滋擾、威脅和恐嚇,是永遠不能接受。
謝提覆核
要求推翻環保署署長決定
2024 年 5 月,環保署署長有條件批准新田/落馬洲發展樞紐環評報告,守護大嶼聯盟召集人謝世傑以個人身分,2024 年 8 月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違反《環評條例》,又指政府擴充發展範圍無再諮詢,涉程序不公,要求推翻環保署長的決定(見報道)。
法官高浩文於 2024 年 8 月批出許可,原定排期 2025 年 6 月 9 日開審,預定 5 天審期。
另外據傳媒報道,謝世傑於今年 1 月涉嫌詐騙社署長者生活津貼及房屋署公屋租住相關申請,被警方拘捕。他自簽取保候查。
HCAL125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