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屏站外拆國旗區旗擲明渠 男子認罪判囚45天 指不涉政治動機

朗屏站外拆國旗區旗擲明渠 男子認罪判囚45天 指不涉政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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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將國旗、區旗丟明渠

案情指,為慶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有元朗居民將國旗和區旗掛在元朗明渠上的行人路。於 2023 年 7 月 3 日下午近 6 時半,有途人見到被告站在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位置,雙手不斷將一支國旗前後搖晃。該名途人及後聽到「砰」一聲,回頭看到國旗掉落在明渠。

被告續前後搖晃另一支區旗,該途人以手機拍攝過程,被告將區旗及旗桿丟落明渠,然後離開。該途人遂報警處理,警方到場發現旗幟上有黑色污漬和劃痕。翌日在被告住所將其拘捕。

求情指不涉政治動機

辯方求情指,被告學歷至中三,與父母同住,並確認被告共有 9 項案底。辯方指,被告性格內向孤僻,多年來一直做散工,案發時因失業致經濟壓力大,加上與父母發生衝突,令他情緒失控,以錯誤方式宣洩,強調並非有預謀犯案,亦沒有任何政治動機。

辯方呈上案例指,須考慮被告的實際作為,及帶來的侮辱程度等。辯方指,本案發生於平日下午時份,人流並非密集,被告獨自犯案、歷時短暫,沒有鼓動現場人士仿效,涉案旗幟亦無明顯污漬。辯方又呈上被告的求情信,指感到內疚,願意賠償及致歉,並承諾不會重犯。

裁判官黃國輝關注,辯方呈上被告於青山醫院的覆診紙,詢問被告是否受精神影響而犯案。辯方稱,被告穩定地求醫逾 10 年,案發時因壓力而宣洩,並非精神健康問題。

官指拆除旗幟已屬侮辱

官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嚴重,國旗、區旗為國家主權的象徵,不論被告有否弄污旗幟,他將旗幟拆除及丟進明渠已屬於侮辱行為,無可避免須判監。

官考慮本案案情較案例輕微,就兩項控罪各以 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於開審前認罪獲減刑。官指兩罪同涉及一連串動作,頒令同期執行,判囚 45 天。

被告諸榮鋒(36 歲,報稱無業),被控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及一面區旗。

TMCC147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