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4 月 8 日,沙田有私家車被截查時高速狂飆,交通警開槍射中男司機截停,後揭該車為新界北 3 宗爆竊案的接應賊車。中槍男司機周二(27 日)入稟高院,向警務處長索償,指警員向其背部開槍,涉罔顧後果、嚴重疏忽,亦致其身體受嚴重傷害。
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子。警方回覆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入稟狀:警員完全罔顧後果或嚴重疏忽
原告 Hung Chun Kit (孔俊傑);被告為警務處長,由律政司長代表。
入稟狀指,原告在 2021 年 4 月 8 日,遭警務人員向其背部開槍,使其身體承受嚴重傷害,而警務人員的舉動是完全罔顧後果(totally reckless)或嚴重疏忽(grossly negligent),故向警務處長就其僱員行為,提出人身傷亡訴訟,以追討賠償。
警方當時公布曾開一槍
翻查資料,孔俊傑就當日事件,於 2022 年 8 月承認危險駕駛等 5 罪,判囚 36 個月。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前關注,被告因案中槍留有永久性損傷,故一度索取醫療報告再判刑。庭上曾指,孔可能終生要坐輪椅出入。另事件共致兩名警員受傷、7 輛車受損。
案情指,被告無視警員截查,反而加速開車逃走,期間屢衝紅燈及無視交通規則,並為逃避追截而加速撞向數架車輛。
據警方當日公布,兩名男警曾向男司機發出口頭警告不果,其中一警向司機開了一槍。司機肩膀受槍傷,當時清醒送院。
HCPI6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