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開槍案|中槍私家車司機入稟高院起訴警務處長 指開槍警涉罔顧、疏忽

沙田開槍案|中槍私家車司機入稟高院起訴警務處長 指開槍警涉罔顧、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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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警員完全罔顧後果或嚴重疏忽

原告 Hung Chun Kit (孔俊傑);被告為警務處長,由律政司長代表。

入稟狀指,原告在 2021 年 4 月 8 日,遭警務人員向其背部開槍,使其身體承受嚴重傷害,而警務人員的舉動是完全罔顧後果(totally reckless)或嚴重疏忽(grossly negligent),故向警務處長就其僱員行為,提出人身傷亡訴訟,以追討賠償。

警方當時公布曾開一槍

翻查資料,孔俊傑就當日事件,於 2022 年 8 月承認危險駕駛等 5 罪,判囚 36 個月。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前關注,被告因案中槍留有永久性損傷,故一度索取醫療報告再判刑。庭上曾指,孔可能終生要坐輪椅出入。另事件共致兩名警員受傷、7 輛車受損。

案情指,被告無視警員截查,反而加速開車逃走,期間屢衝紅燈及無視交通規則,並為逃避追截而加速撞向數架車輛。

據警方當日公布,兩名男警曾向男司機發出口頭警告不果,其中一警向司機開了一槍。司機肩膀受槍傷,當時清醒送院。

HCPI6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