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歲私家車司機涉於 7 月 30 日,在吐露港公路危險駕駛,撞斃一名電單車司機,案件 7 月 31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提堂。控方申請押後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候驗車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批准被告保釋,押後至 10 月 26 日再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4 歲私家車司機涉於 7 月 30 日,在吐露港公路危險駕駛,撞斃一名電單車司機,案件 7 月 31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提堂。控方申請押後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候驗車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批准被告保釋,押後至 10 月 26 日再訊。
(編按:本文於 2025 年 8 月 22 日約 17:30 修改,原報道錯指被告的丈夫要求她毀滅車輛上的證據,正確為被告的前男友。)
一名男子前年駕駛私家車遭警員截停後,開車撞警車,再倒車輾過警員腳部逃遁,最後將車泊在粉嶺一個停車場。其前女友涉翌日企圖銷毀男子在車上的指紋,並取走男子的個人物品,周五(22 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
判詞指,被告的前男友要求她毀滅車輛上的證據,而被告回應「我試吓」及「好」,兩人已達違法協議;而其後被告亦出現在停車場,詢問前男友「而家點」,再據前男友指示拍攝車輛行車證的相片及打開車門。
辯方指被告育有 3 歲及 5 歲的女兒。法官謝沈智慧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10 月 22 日以候背景報告,重申絕無承諾報告對法庭有約束力。被告還押候判。
駐守東九龍總區的 28 歲男警員,涉於 2023 年凌晨,休班時駕駛私家車在旺角疑撞到一輛的士,致該輛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另一的士則疑收掣不及,撞向警員的私家車。警員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周二(23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稱,被告擬不認罪。控方表示,會傳召 2 名警員、3 名街外證人、1 名專家證人,另有一份被告的會面紀錄,辯方不爭議自願性。法官彭中屏下令將案件排期至 2025 年 7 月 7 日進行 3 天審訊,以中文聆訊,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2021 年 4 月 8 日,沙田有私家車被截查時高速狂飆,交通警開槍射中男司機截停,後揭該車為新界北 3 宗爆竊案的接應賊車。中槍男司機周二(27 日)入稟高院,向警務處長索償,指警員向其背部開槍,涉罔顧後果、嚴重疏忽,亦致其身體受嚴重傷害。
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子。警方回覆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2021 年除夕夜新蒲崗發生致命車禍,一輛私家車失控撞上行人路,導致 2 死 2 重傷。涉案司機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兩罪,於 2023 年 5 月被判囚 3 年 2 個月。其中一名死者的遺產管理人,上周五(12 日)入稟高等法院,向司機等人追討賠償。
2020 年 8.31 太子事件 8 個月,28 歲文員被指駕駛私家車撞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車上檢獲一把改裝傘。他被控危駕罪,另與車上乘客同被控阻差辦公,二人被裁定罪成,文員被判囚 8 周,男乘客被判監 8 個月。文員提定罪上訴,經聆訊後,周四(8 日)被高院駁回。 法官黎婉姫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分析,認為當文員目睹防暴警指著他喝令其「停車」、「熄匙」、「落車」時,他理應知道被截查,但卻沒依從任何一項指令,明顯要增加警員截查的難度。 針對危駕罪,法官認為當時私家車在其控制下向前溜,當時數名警員位置與車輛距離非常接近,而上訴人任由私家車向前行駛,對在場警員構成非常嚴重的人身安全威脅。
一名交通部男警於 2018 年 4 月休班時,在沙田大埔公路駕駛私家車,期間疑與電單車迎頭相撞,導致司機傷重死亡。男警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周二(25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由暫委法官梁嘉琪審理。 控方指,被告與電單車相撞前,車速高達每小時 130 至 150 公里,至少超速 48 公里,並超越雙白線與電單車相撞。事主失去意識及呼吸脈搏,送院後證實身亡。被告則在錄影會面稱,疑撞到安全島致「爆胎」失控,他立即扭軚但隨即與電單車相撞。案件周三(26 日)續。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警務人員已被停職,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2021 年 4 月 8 日,有私家車被截查時高速狂飆,至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外,被交通警開槍射中男司機截停,後揭該車為新界北 3 宗爆竊案的接應賊車。男司機被指拒受查,開車飆逃 10 公里、亂撞連撼 7 車,周一(15 日)在區院承認危駕、毒駕等 5 罪,還押 9 月 2 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無視警員截查,反而加速開車逃走,期間屢衝紅燈及無視交通規則,並為逃避追截而加速撞向數架車輛。警員遂舉槍警告停車,再遭被告無視,並發動引擎擬逃走,警員遂開槍擊中其右肩制服。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指,留意到被告因案中槍,有永久性損傷,將先索取醫療及背景報告再行判刑。
赤柱大潭道 2021 年 12 月發生致命交通意外。61 歲私家車司機被指駕車至迴旋處時,與一架電單車相撞,電單車司機其後傷重不治。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周五(27 日)首次提堂。 被告由大律師朱千雪代表申請保釋,並申請短暫離港參加女兒畢業禮,控方不反對保釋惟反對被告離港。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保釋,期間可短暫離港,但須遵守出發前通知警方、返港立即向警方報到等條件。案件押後至 9 月 16 日再訊。 裁判官准被告短暫離港 赴女兒畢業禮 案件周五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被告以 5 萬元保釋,期間可短暫離港,赴海外參加女兒畢業禮,但指被告出發前 24 小時要通知警方,返港後視乎須否隔離檢疫,否則須立即向警方報到;若有其他旅程,亦須 7 日前通知法庭。 裁判官並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6 日再訊,以待控方索取報告。 被告白維林(61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控在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赤柱大潭道近燈柱 38734 ,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架私家車,引致張姓司機死亡。 ESCC77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