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香港動物保護法制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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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香港社會對動物權益愈來愈重視,各界對動物保護法律的關注日增。究竟香港現時有哪些動物保護法例?最近有何新發展?本期「法律 101」 嘗試以淺白易懂的方式,一次過解讀香港動物保護法制的重點。 

現行法律框架 

香港現時主要規管動物保護的法律包括:

  •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
  •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 170 章)
  •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 586 章)
  • 《動物(實驗管制)條例》(第 340 章)

這些法例分別處理虐待動物、野生及瀕危物種保護、及規管動物實驗等不同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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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罪行及罰則

虐待動物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第 3 條訂立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罪行,主要包括:

  • 殘忍毆打、踢打、虐待、過度使用、折磨或恐嚇動物等
  • 胡亂或不合理照顧導致不必要痛苦
  • 關禁或運送動物期間不提供足夠食水食物
  • 以不當方式運輸或搬運造成痛苦
  • 組織或參與動物打鬥
  • 使用患病或受傷的動物工作

最高罰則為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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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動物

如無合理解釋而遺棄動物亦屬犯罪,根據《狂犬病條例》第 22 條,可處罰款 1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值得留意,《狂犬病條例》第 2 條「動物」的定義,只包括除人類外的哺乳類動物,即不包括魚類、爬蟲類、兩棲類等動物。

非法狩獵及威脅野生動物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 170 章),以下行為除非獲得許可,否則均屬違法: 

  • 狩獵或干擾受保護野生動物(第 4 條
  • 損害、干擾其巢穴或蛋(第 5 條
  • 管有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其部分(第 8 條
  • 買賣或出口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其部分(第 9 條

「受保護野生動物」詳列於《條例》附表 2 , 包括蝙蝠、猴子、松鼠、所有野生雀鳥等。以上罪行最高罰則,為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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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物種貿易

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 586 章),未經許可進出口或持有《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 I、II、III 所列明的瀕危物種,均屬違法 (第 5 至 16 條)。

罰則: 

  • 附錄 I(例:小熊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 1000 萬元及監禁 10 年
  • 附錄 II(例:長頸鹿、河馬)及III(例:熊狸(印度)):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 7 年

動物實驗

根據《動物(實驗管制)條例》(第 340 章),只有持牌人士才可進行涉及痛苦的動物實驗(第 3 條),且必須遵守牌照規定,包括使用麻醉劑等措施減少痛苦(第 6 條)。違者可處罰款 2,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第 15 條)。 

未來發展

近年,社會對加強保障動物福利的呼聲日益高漲。政府自 2019 年起研究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其中計劃引入積極的「謹慎責任」(positive duty of care),要求飼主積極履行照顧責任,否則即屬犯罪,並建議提高虐待動物罪行的最高刑罰。

同時,政府亦建議提供酌情權予法庭,頒令禁止曾被定罪人士再飼養寵物,以及檢討安樂死程序。然而,目前相關修訂草案尚未正式提交立法會審議,具體時間表仍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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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共交通公司如九巴,於 2024 年起推行「寵物巴士團」等寵物友善措施。最近亦有報道指港鐵亦正考慮類似政策。過去數年,亦不時有寵物友善餐廳因容許狗隻內進,而被檢控違反《食物業規例》(第 132X 章)的事件,引起市民討論有關法例是否已過時脫節。 就容許寵物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及進入餐廳,雖有支持聲音,但亦有人關注衞生問題,及對其他市民的潛在影響。

除了修訂法律、加強執法之外,大眾教育及推廣同樣重要。日後如何在提升動物權益同時平衡各方利益,將會是一個需要大家深思及討論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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