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香港有「資助律師服務」嗎?法援篇(下)

法律101|香港有「資助律師服務」嗎?法援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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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早前介紹過法律援助署(LAD)與當值律師服務(DLS)的服務範圍、申請資格等有何不同,今期「法律 101」繼續介紹 LAD 其他未必廣為人知的範疇:一方的法援對各方的訟費有影響嗎?法援為何會被拒絕(refused)、取消(discharged)甚至撤回(revoked)?可以就LAD的決定提出上訴嗎?

己方訟費?

假如勝訴,法援受助人須向 LAD 償還署方為其支付的訟費,但金額會扣除從其他與訟方成功追討的訟費(如有),以及他在獲批法援時所繳付的分擔費

假設 A 控告 B,而 A 就案件向 LAD 繳付了 $20,000 分擔費,LAD 則為 A 支付了 $35,000 訟費。最後法庭判 A 勝訴,下令 B 向 A 支付 $10,000 訟費,而 B 有遵從命令。A 便須向 LAD 繳付 $5,000($35,000 – $10,000 – $20,000)訟費(下稱例子一)。

沿用例子一,若 B 沒遵從命令,或法庭不作訟費命令(即 A 和 B 負責各自的訟費),A 便須向 LAD 繳付 $15,000($35,000 – 0 – $20,000)訟費。

如已繳付的分擔費有餘額,LAD 會歸還受助人。沿用例子一,若 LAD 實際只是支付了 $15,000 訟費,受助人最後可獲歸還 $15,000($15,000 – $10,000 – $20,000)已繳付的分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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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訟費?

假如敗訴,法援受助人同樣須向 LAD 償還署方為其支付的訟費,包括其他與訟方的訟費(如有命令),但金額不會超過受助人已繳付的分擔費。

假設 C 控告 D,而 C 就案件向 LAD 繳付了 $40,000 分擔費,LAD 則為 C 支付了 $20,000 訟費。最後法庭判 C 敗訴,下令 C 向 D 支付 $40,000 訟費。由於總訟費 $60,000($20,000 + $40,000)超過已繳付的 $40,000 分擔費,A 毋須再向 LAD 繳付任何費用(下稱例子二)。

同樣,如已繳付的分擔費有餘額,LAD 會歸還受助人。沿用例子二,若法庭判 C 敗訴但只命令 C 向 D 支付 $10,000 訟費,受助人便可獲歸還 $10,000($20,000 + $10,000 – $40,000)已繳付的分擔費。

由此可見,套用法律界的術語,法援不但可作為受助人的劍(sword),提供法律代表以提高勝訴機會,也可作為受助人的盾(shield),減低敗訴時須支付巨額訟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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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申請?

另一方面,即使申請人通過入息和資產審查,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 10 條,LAD 有權在特定情況下拒絕申請,包括:

  • 申請人為了通過資產審查,轉移、耗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資產或收入,或沒盡力發揮其賺錢能力;
  • 申請人從案件中只會得到輕微好處;
  • 案件簡易,毋須律師;
  • 給予申請人法援是不合理的;
  • 申請人在申請後曾離港,並連續 6 個月逗留在外地;
  • 申請人不遵從提供資料或文件,或親自面見的規定;或
  • 有其他人有相同利害關係,並尋求相似的案件結果(如申請人不自己提告便會蒙受不利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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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撤回法援?

在批出法援後, LAD 有權撤回或取消法援。若撤回法援,受助人會被視為從未獲得法援,LAD 會向其追討所有為其支付的訟費。而取消法援,則代表法援從該刻起停止,受助人仍須繳付未繳交的分擔費。

根據《法律援助規例》第 8 條,LAD 在以下情況必須取消法援:受助人不再有合理理由參與有關法律程序,或受助人繼續接受法援是不合理的,常見例子包括受助人拒絕其律師判斷為合理的和解建議。此外,LAD 在特定情況下可取消法援,包括:

  • 受助人拖欠分擔費逾 30 天;
  • 受助人要求以不合理方式進行有關法律程序;
  • 受助人被頒令破產;
  • 受助人不協助其律師;
  • 受助人不再能通過資產審查;或
  • 受助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連續逗留超過 6 個月。

若 LAD 發現受助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故意不披露財務資源、或故意不遵守提供資料等規定,亦可取消或撤回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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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上訴?

若有申請人的法援申請被拒,或受助人的法援被取消或撤回,而相關案件屬於民事,他們有權向高等法院提出法援上訴(legal aid appeal)。與其他案件一樣,法援上訴由法官在與訟雙方的協助下作出裁決。

法官由職銜為司法常務官(Registrar)的司法機構人員擔任。上訴人可聘請私人或義務代表律師,或親自行事。答辯人則一般由 LAD 內部的律師代表。而司法常務官的決定為最終決定,雙方不得再提出上訴。

假如相關案件屬於刑事,而申請人未能通過案情審查而被拒法援,主審法官有權向他批出法援。若案件涉及可處終身監禁的國安罪行(例如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或謀殺罪等,主審法官批出法援時,可豁免入息審查和分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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