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0 月,多名區議員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聲援泰國反政府示威者,當中多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包括時任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李志宏早前不認罪,待另一同類案件(社民連及工黨五一示威案)上訴結果再訊,案件押至周二(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警方高級督察庭上供稱,當日早上從前荃灣區議員林錫添的 Facebook 帖文得悉集會,到場後發現為多於 4 人的聚集,故發出多次票控警告。辯方詢問他,有否考慮過限聚令下,市民該如何行使言論自由。警員稱,警方首要考慮為公共衞生和集會是否違法,「你話我有冇考慮言論自由嘅權利,我擺到好後囉」。暫委裁判官陳樨樨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 5 月 9 日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案發當日,李志宏與多名人士在東昌大廈內聚集,當時李身穿深藍色西裝和戴深藍色口罩。辯方指,不爭議李志宏身份和證物鏈,將循憲法權利抗辯。
督察:多次警告解散集會不果
向 31 人發傳票
控方傳召時任中西警區保安事務督察江如騰作供。江的書面供詞指,當日負責監察公眾活動和調配警力,於早上 10 時多到涉案大廈,發現有集會人士和記者在 3 樓平台聚集。接近 11 時,10 多名集會人士手持紙牌出現,他認為明顯違反限聚令,於是向所有人發出警告,勸喻人群分開或離開,否則會遭票控,以及著記者掛上記者證。
集會人數後來增至 30 多人,並呼叫口號「聲援泰國民主運動」,未有相隔 1.5 米,故警方又發票控警告,人士遂分開至 4 人一組站立。其中 4 名人士走到記者前,呼叫「自由之路,泰港同行」,並開始演說,警方再發票控警告,集會人士未有理會,繼續喊「Fight for freedom(為自由鬥爭)」、「抗議警方打壓,聲援泰國無罪」。警方遂截停他們,並向現場共 31 名集會人士,包括李志宏發出傳票。
辯方:遭票控時、示威已到尾聲
警:已警告多次不果、「別無他法」
辯方盤問江時,詢問江是否同意,當警方發傳票時,示威者已完成演說,意味著示威活動已進入尾聲;江同意,惟稱多次警告無效,故指示在場警員票控示威者。
辯方續問,江指示解散集會前,有否考慮示威者言論自由的權利,江解釋自己已給予最後一次警告、「別無他法」。辯方追問,有否考慮在適當條件下,讓示威者繼續集會,江稱現場有其他警員與示威人士協調,但他不知協調結果為何。
現場指揮警:從林錫添 Facebook 得悉集會
控方傳召時任中區警區活動管理組高級督察韋鑑洸作供。韋的書面供詞指,當時與江為拍檔,自己負責現場指揮工作。於早上 8 時,他從一則 Facebook 帖文得悉,有區議員擬參與涉案集會。韋於 10 時到涉案平台設立記者採訪區,至 11 時左右,時任荃灣區區議員林錫添抵達現場,他為涉案帖文的發布人,以及活動組織者,韋遂警告他,不得舉辦多於 4 人的集會,林指明白。
韋續指,案發期間,警方多番警告,集會人士仍輪流發言,於是他指示警員票控在場示威者。當時遭票控的示威人士,包括梁晃維、彭卓棋,彭家浩、徐子見、張可森、梁國雄等人及被告李志宏。
警稱首要考慮為公共衞生
辯方盤問韋時,詢問如集會超過 4 人,是否一定要解散,韋指「佢可以唔解散集會,但會被票控或拘捕」;辯方又問「你有冇考慮過佢哋嘅言論自由嘅權利可以點行使?」,韋重申「我叫佢哋唔好搞多過 4 人嘅集會吖嘛」。
辯方再問,他是否考慮過如果集會多於 4 人,該如何處理,韋指警方首要考慮公共衞生,以及集會是否違法,「你話我有冇考慮言論自由嘅權利,我擺到好後囉」。
官裁表證成立
押後至 5.9 作結案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以及不傳召辯方證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9 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李志宏(26 歲,前區議員)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指他於 2020 年 10 月 21 日,在中環東昌大廈 3 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前荃灣區議員林錫添同日被票控
早前認罪判罰 1.5 萬元
被指組織當日聲援行動的前荃灣區議員林錫添,2021 年 8 月承認違反限聚令。裁判官余俊翔以組織比參與嚴重為由,判處林錫添罰款 1.5 萬元,為當時同類案件金額最高罰款。
翻查資料,2020 年泰國爆發大型反政府示威,同年 7 月有示威者提出「三大訴求」,包括停止威脅異見人士等。至同年 10 月,當地示威期間,警察開始使用水炮車及催淚彈等驅散示威者,政府並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多人被捕被控。
ESFS4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