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歲內地女子涉申請「高才通」時,虛報持有澳洲雪梨科技大學學士學歷,被控串謀詐騙罪。她不認罪受審,周一(1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獲裁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黃國輝指被告家庭年收入逾 250 萬元,曾一筆過以 541 萬元在深圳置業,似乎符合「高才通」以年收入申請的 A 類計劃資格,而申請由中介代辦,中介或為更易賺取 52 萬元中介費從中作梗,「靜靜雞」偽造學歷,申請需具指定學歷的 B 類計劃,被告或遭中介欺騙。
法律101|甚麼是「串謀詐騙」?
官:爭議點在於
被告是否串謀用假學歷
裁判官指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與他人串謀,以虛假學歷申請「高才通」B 類計劃(即「獲合資格大學頒授學士學位、並在緊接申請前 5 年內,累積至少 3 年工作經驗」),抑或被告希望申請 A 類計劃(即「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達港幣 250 萬元或以上」),但中介從中作梗,代她申請 B 類計劃。
官指出,「高才通」透過網上申請,而非面對面申請及核實,任何人都可在網上作申請,故存在中介在網上為申請人填寫資料的可能性,而被告申請表格上的電郵、電話號碼、地址均不正確,簽名亦非屬於她。
官:被告應符 A 類計劃資格
官指,被告供稱透過朋友認識中介孫乾,她與孫會面時告知對方,她的全年家庭收入達 320 萬元,孫遂指她可循 A 類計劃申請,她便按指示分兩期支付中介費合共 52 萬元。故被告一直以為孫是以 A 類計劃申請,而非涉案的 B 類計劃,她亦認為中介費價錢合理。
官認為,被告作供時提及丈夫接手家族生意,一直有賺錢,他們也有一定積蓄,更在 2023 年以一筆過 541 萬元在深圳購入物業,「睇起嚟佢哋係可以符合到全年收入 250 萬類別」。而相比一般辦理移民申請,52 萬元中介費並非過多金額,被告的轉賬紀錄也證明她向中介支付該等中介費。

中介曾稱「製作材料」
官:對話圍繞相片規格等
官指,被告供稱支付中介費後,向中介發送證件、相片等資料,其他申請程序則一概交由中介代辦,她自己不曾檢查相關申請資料。官認為,被告的做法並非不合理。
就控方指中介曾透過微信向被告稱「我已經開始製作材料」,質疑涉指製作非法文件,官指出,對話的上文下理一直圍繞相片的規格、文件清晰與否,認為「材料」可指相關相片和文件。
官:中介或將被告蒙在鼓裡
官續指,被告供稱 2024 年以「高才通」入境香港及申請身份證時,她在學歷一欄上表明為「預科、專上教育(非學位)」,當被告因本案被捕,被入境處職員查問時,她亦即時表示自己不曾入讀澳洲雪梨科技大學,她是透過孫姓的中介申請「高才通」,其後被告家人嘗試聯絡中介,卻發現對方失聯,而被告丈夫因而向深圳公安報案。
官認為,雖然被告在申請「高才通」時的確有疏忽,沒查閱其申請表,全部交託中介處理,但被告的全年家庭收入確實符合 A 類計劃的資格,中介或為更容易賺取中介費,將被告蒙在鼓裡,「靜靜雞用咗 B 類申請」,加上偽造大學學歷證明亦非難事,導致被告一直誤以為是循 A 類計劃申請。
官認為,被告或遭中介欺騙,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知道及有意圖作出串謀詐騙行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配偶及 3 子女亦獲批留港
被告徐麗娜(36 歲),控罪書上提及她持雙程證、中國籍、操普通話,沒有報稱職業。她原被控一項「為取得入境證而安排作出虛假陳述」罪,早前被改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控罪指,她於 2024 年某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與一名為「孫先生」的人士,串謀詐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處處長及其人員,即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處長及其人員表示符合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B 類申請)的資格來港,從而誘使該處長及其人員作出違反其公共職責的行為,即在原本不會批准的情況下,批准她、其配偶徐亮波,以及三名子女進入及在香港逗留。
STCC90000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