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會評議會 4 人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一案,4 人開審前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周三(20 日)在區域法院完成求情,還押至 10 月 30 日判刑。
代表時任評議會主席張敬生的資深大狀彭耀鴻指,張並非有預謀,亦承認行為愚蠢;法官謝沈智慧質疑,張曾宣布召開會議,亦明知會議過程會播出,又反問利用評議會行事是否加刑因素。對於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為張撰求情信,官引其基金教授席捐贈者的說話,指人權很重要,但負責任地行使權利更值得鼓勵。彭耀鴻則回答,張正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辯方亦提出,望法庭考慮被告認罪,給予高於 25% 的刑期扣減,又透露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原擬承認「宣揚恐怖主義罪」,但因「呂世瑜案」終極上訴結果,即使認罪判刑都會受最低刑期所限,故其後改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
張敬生改由資深大狀彭耀鴻代表
案件周三(20 日)早上 10 時半開庭,9 時多已有逾 30 人排隊輪候旁聽籌號。4 名被告張敬生、郭永皓、杜林丞亨及容頌禧先後到達,與親友在法院外合照及擁抱。4 人散庭後被押入羈留室前,在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高呼「Bye Bye」。
控方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張敬生由大律師梁麗幗代表,而原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仍抱恙續缺席,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陳詞。郭永皓由大律師陳國維代表;杜林丞亨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容頌禧則由大律師邱治瑋代表。
郭永皓、杜林丞亨及容頌禧上周已完成求情,周三處理餘下張敬生的求情。
辯方求情:張敬生最初有意辭職
惟因處理學生會事務而延遲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求情指,張敬生出生於平凡家庭,在港大就讀雙學位,亦會服務社區,例如颱風前協助居於大澳的長者疏散,又形容他負責任及沒有躲避(shy away),法官謝沈智慧聞言兩度提高聲線稱「Really?」。
彭續指,張敬生最初亦有意與其他人一同辭職,法官質疑張是等候所有人辭職後才辭職。彭解釋,張當時需要召開會議、撤回議案,加上要處理及交接學生會事務,故未能即時辭職,也算是「負責任」的一種。
彭強調,張敬生有真誠悔意,知道行為錯誤,不應表揚暴力,其反省不僅反映在答辯,亦體現於他對大學、公眾的持續服務,又指他獲大學講師讚賞。
辯方:張並非在個人 FB 煽惑
官:以評議會身分行事不是加刑因素?
法官聞言稱,收到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為張撰寫的求情信,指傅華伶是陳志海基金(人權與責任)教授席,她引述基金捐贈者陳志海稱,人權很重要,但負責任地行使權利更值得鼓勵。彭回答,張敬生現時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彭再指,動議過程在港大校園媒體《校園電視》播出,表示播放也是會議的一部分,法官打斷稱「And they knew it!(他們知道的!)」,指被告或不是上載者,但他們知道過程會被拍攝及上載。彭又指,事件並非有預謀(premeditated),法官反問「不是嗎?(Was it not?)」,指張敬生曾發出公告,宣布會召開會議。
彭續指,張敬生並非在其個人 Facebook 煽惑他人,法官反駁指「利用正式渠道(評議會)行事,難道不是加刑因素嗎?」,又指「大學生理應是精英、受過教育的人」。
官又提及,張敬生在錄影會面,表示不知道所有事情、欲置身事外,並指責(point fingers at)另外 3 名被告。彭澄清,張在錄影會面稱「不是我說的」,意思是張在其中一次非正式會議「進進出出」,故他不清楚當日內容。
辯方:張承認行為愚蠢
官指亦是「濫用選民信任,公器私用」
彭又稱,張敬生曾還押一個月、遭受痛苦,法官質疑這並非求情因素;彭同意,但強調張已獲得進一步處罰。彭指,張敬生對於自己在 19 歲的所作所為感到後悔,又指大學是一個學習成為成年人的地方,過程中少不免會犯錯,認為本案錯誤被放大(amplified)。法官聞言指,錯誤一旦涉及刑事罪行,「會伴隨著我們餘生 (will come back to rest of our lives)」。
他稱,張敬生承認行為愚蠢,法官隨即表示:「不僅如此!被告還濫用了選民對他們的信任,利用學生會表達自己的個人看法,是公器私用!」彭表示「無人完美」,法官回應「人皆犯錯,無人完美,但不是每人都會犯下刑事罪行,尤是一名法律系學生(To err is human, nobody is perfect. But not everybody commits criminal offences, especially a law student)」。
辯方指郭永皓原擬認國安罪
因「呂世瑜案」改與控方達認罪協商
法官上周引辯方書面求情指應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法律 101 文章),但認為據案例各人最高只得 25% 扣減。因應案件在提訊階段,辯方曾表示需時考慮「呂世瑜案」,再決定答辯意向,而被告最終認罪。彭耀鴻周三表示,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給予高於 25% 的刑期扣減。
法官質疑,若每個被告都表示要等候其他案件結果,便會導致法院「徹底混亂(complete chaos)」,又形容辯方做法是對「上級法院(認罪扣減)指引的嘲弄(make a mockery of the guideline)」。
代表郭永皓的大律師陳國維亦透露,郭原打算承認「宣揚恐怖主義罪」,但因「呂世瑜案」終極上訴結果,即使認罪,判刑都會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故其後改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plea bargain),希望法庭能考慮,給予不少於 25% 的刑期扣減。
案情:4 人分別在會議主持、動議及發言
學生會、評議員辭職及撤回議案
4 名被告依次為張敬生(19 歲,時任評議會主席)、郭永皓(20 歲,時任學生會會長)、杜林丞亨(18 歲,時任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及容頌禧(19 歲,時任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均為案發時年齡。他們同被控一項《港區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以及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指 他們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案情指,港大評議會於 2021 年 7 月 5 日召開緊急會議討論「七一刺警」事件,張敬生主持會議並帶領默哀;郭永皓動議向梁健輝致謝及表示哀悼、杜林丞亨和議,而杜林與容頌禧分別就議案發言,提及「懷緬為港犧牲的烈士」、「被共產黨形容為恐怖分子的人,實際上會成為英雄」等。
郭永皓於 7 月 9 日凌晨召開記者會,讀出道歉信及承認有關議案不當,指學生會無意鼓勵或宣揚任何非法行為,宣布撤回議案,學生會幹事會及出席記者會的評議員即時辭職,張敬生則沒有出席記者會。港大評議會翌日召開緊急會議,張敬生續任會議主席,另 3 名被告則缺席,會議上撤回涉事議案,並通過郭永皓辭任學生會會長的議案。
本案為《國安法》實施以來,首次以「宣揚恐怖主義」作檢控的案件,首提堂時 4 人均須還押,容頌禧還押 10 日後獲准保釋;張敬生、郭永皓和杜林丞亨還押 38 天後,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
DCCC9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