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訛稱於中央駐港機構等地放炸彈 35歲男被控4項炸彈嚇詐行為罪 還押候訊

涉訛稱於中央駐港機構等地放炸彈 35歲男被控4項炸彈嚇詐行為罪 還押候訊

分享:

被告張可佳(35 歲)報稱自僱人士,被控 4 項「炸彈嚇詐行為」罪,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申請押後案件,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的手機和車上的錄影系統,是否有與案相關的內容,以及檢查其社交媒體,有否涉及其他罪行的言論。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須還押待案件 7 月 29 日再訊。辯方代表大律師莊向華為被告保留 8 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 6 月 1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處理保釋申請。

被控4罪
最高刑罰監禁5年

被告張可佳(35 歲)報稱自僱人士,他被控 4 項「炸彈嚇詐行為」罪,指他於 2025 年 5 月 10 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公眾電郵的操作人員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一個中央駐港機構或其附近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著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另 3 項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分別向警察通訊員 82186 和 77852 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啟德主場館或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著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翻查資料,《公安條例》下的「炸彈嚇詐行為」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15 萬元和監禁 5 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則最高可處第 5 級罰款(即 5 萬元)及監禁 3 年。

KTCC104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