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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繪本案|辯方結案:引聯合國報告指煽動罪過寬 立法局曾通過須證意圖

羊村繪本案|辯方結案:引聯合國報告指煽動罪過寬 立法局曾通過須證意圖 官 9.7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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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5 名理事,被指發布 3 本「羊村」系列兒童繪本,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周六(30 日)繼續在區域法院由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近日發布的報告,指煽動罪範圍過寬,又引立法局文件指曾通過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暴力或造成騷亂,惟不知何故沒有生效。

辯方又指,煽動罪的原意是維持香港本地的治安,而不是國家安全。《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質疑,香港是中國一部分,只有一個「國家安全」的概念,又以父親買房子讓兒子居住作例,指父親作為擁有人,仍有權負責房子的保安。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 9 月 7 日裁決。
辯方:聯合國認為煽動罪過寬
控方:非壓制對政府正當批評

代表第三被告伍巧怡的大律師黃宇逸,引述聯合國 2022 年 7 月 28 日發布的香港人權報告初稿,邀請法庭考慮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煽動罪」範圍過寬,對言論自由施加過大限制。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引述特區政府同日回應,指政府對報告感到「非常失望」,又指煽動罪的執法行動,已充分地考慮 2019 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仇恨言論和刊物的情況,重申「煽動罪」不是壓制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

辯方強調必須證明意圖煽動暴力、騷亂
引澳、加案例闡述騷亂定義

辯方早前結案時指,根據普通法案例,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暴力,或造成社會騷亂或擾亂秩序(an intention to incite to violence or to create public disturbance or disorder)」。

黃宇逸進一步指,澳洲高等法院曾裁定,「騷亂(disturbance)」是指「程度不輕微的擾亂秩序」,並提及該案判詞是由現任終院非常任法官范禮全頒布;亦引述加拿大最高法院案例,指「騷亂」必須是「外在明顯地擾亂公眾安寧,即干擾公眾通常及習慣地使用公眾地方(an externally manifested disturbance of the public peace, in the sense of an interference with the ordinary and customary use by the public of the place in question.)」。

而就「擾亂秩序(disorder)」,黃宇逸引述周諾恆案,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指甚麼行為構成擾亂秩序,應該視乎事件、場合及環境情況而定。

黃宇逸強調,控方必須證明有意圖造成以上後果,呼籲法庭以補救性詮釋(remedial interpretation)方式,將這個元素「讀進(read-in)」煽動罪。如控方無法證明,被告就不應罪成。

辯方:1996 年立法局曾欲界定「 煽動」
不知何故終未生效

黃宇逸又引述 1996 年立法局就修訂「煽動罪」的會議文件,當時保安司建議條文加入「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以反映普通法中「煽動罪」的控罪元素。

黃指出,時任保安司黎慶寧曾在立法局解釋,希望在回歸前就「叛國」、「煽動」、「顛覆」等定義立法,以在將來港府就《基本法》23 條立法前,率先立法界定這些概念,釋除公眾疑慮。但遭到「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國一方的反對,因為中方當時認為,此舉會影響未來港府就 23 條立法的自由度。

黃又引述黎慶寧於立法局指,雖然無法與中方達成共識,但保安司仍會繼續推行修訂煽動罪的草案。(It has recently become clear that we will not be able to reach consensus in the JLG. Given the need to respond to the concerns of the community, we have come to the view that we must take steps to fulfill our public commitments by introducing this Bill in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黃陳詞指,當時不知道甚麼原因無法與中方達成共識,或是純粹因為遺漏,而沒有加上修訂草案生效的日期,以上修訂儘管獲立法局三讀通過及刊憲,最終仍沒有生效。但原本獲通過的修訂,正是與本案辯方的立場一致,因此邀請法庭將煽動罪,解讀成要求控方證明此元素。

辯方:控罪中「女皇陛下」只限制對港府行為 而非中央

代表第四被告陳源森的大律師吳敏生,提出本案控罪條文所指,對「女皇陛下」及「女皇陛下子民」之間的憎恨、藐視等,「女皇陛下」只包括香港政府,而不包括中央政府。

吳解釋,從《基本法》條文可見,中央政府負責香港的外交及國防事務等,而 14 條則列明港府自行負責維護公眾秩序、就算是 23 條亦指港府自行就維護國安立法。另一例子是《國安法》18 條,列明港府律政司會自行檢控國安罪行。

而「煽動罪」關乎香港本地的公眾秩序,因此控罪中「女皇陛下」的陳述,應該只包含對港府的行為,而不包括針對中央的行為。吳強調,即使黎智英案提及煽動罪可涉及國家安全範疇,但此案在《基本法》生效後 25 年才頒下,不能以此追溯當年的立法原意。

官質疑中央有權替香港處理國安事宜

郭偉健質疑,「你是指中央在香港的國安中沒有角色?」指香港是中國一部分,只有一個「國家安全」的概念,又以父親買房子讓兒子居住作例,指即使父親吩咐兒子負責房子的保安,但父親作為擁有人,仍有權負責房子的保安。

吳敏生回應,指即使父親有所吩咐,但仍要看父親吩咐了甚麼。應用到本案中,《基本法》的條文已經清楚列明香港與中央的分工。

辯方:控方所指對自由保障 無一成立

代表第五被告方梓皓的大律師關文渭,採納其書面結案陳詞,並回應控方所指「煽動罪」為市民「提供足夠保障」的基礎無一成立。

其一,控方指此類刑事案件受公眾監察(public scrutiny),關文渭反問有甚麼刑事案件不受公眾監察?而諷刺地,《國安法》41 條正正容許此類罪行閉門審訊;再者,控方亦說檢控煽動罪前需要律政司司長同意,但關指回歸後,《基本法》列明律政司的檢控決定獨立而不受干擾,認為需要律政司司長同意才能檢控,根本無法給予市民任何保障。

辯方:「事實」不應構成抗辯
其中一大狀持相反立場

另外,關文渭呼應早前彭耀鴻資深大律師的陳詞,指以「事實(truth)」作為抗辯並不可行,因為「事實」與「意見」的界線,往往難以界定,而本次審訊亦是在事實不構成辯解的基礎下進行,因此法庭裁決時不應考慮這點。

但另一辯方代表大律師吳敏生,則認為雖然條文沒有列明,但法庭應該接納「事實」為辯解,保障言論自由,以令煽動罪更符合人權考量。

辯方:不能證明知繪本具煽動意圖而發布

吳敏生指,本案 5 名被告為年輕的專業人士,希望在不尋常時間以其專業知識貢獻香港,盡力協助弱勢社群,為他們發聲及為社會帶來改變。吳又指他們「明顯將自己從暴動人士分隔開(clearly delineated themselves from the rioters group)」,以及他們曾參與對抗疫情的活動等。

吳陳詞指,涉案 3 本繪本,正是在此背景下發布。繪本的目的,只是讓家長能向孩子解釋社會事件,同時亦有記錄香港社會事件的作用,強調法庭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必然是明知繪本有煽動意圖而發布,也無法必然肯定繪本的唯一意圖就是煽動意圖。

5 人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5 名被告依次為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黎雯齡(25 歲)、外務副主席楊逸意(27 歲)、秘書伍巧怡(28 歲)、司庫陳源森(25 歲)及委員方梓皓(26 歲),同報稱言語治療師,共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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