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16 歲女童在 2015 至 2020 年期間,涉遭父親指插下體、脫去內褲稱「生咗好多毛,叻女」,又遭胞兄摸胸。兩父子被控 9 項非禮罪,父親早前認 4 罪;女童現時 17 歲胞兄就 5 罪受審,早前被裁定兩罪罪成,兩人周三(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女童父親被判囚 29 個月,胞兄則被判處感化令 24 個月。 法官游德康引述女童的創傷報告稱,她自覺背叛父親,對於失去父親的關愛感傷心;另她遭侵犯後,曾向嫲嫲及姑媽投訴,但不獲信任。報告又指,她自尊心低落,曾有抑鬱徵狀;事件揭發後,她亦失去成為香港代表運動員的機會,造成打擊,此事對她帶來「痛苦印記」。 法官在判刑後向女童及其胞兄的姑媽稱,相信她於庭上聽到女童的創傷報告,稱「知道你唔會怪責佢,佢仍然好需要你嘅支持,相信你唔會放棄佢,係咪?」,又指「前面嘅路唔易行……希望你盡力協助兩位小朋友嘅成長」。姑媽則回應稱「好」。
創傷報告指自覺講述事件是背叛父親
法官判刑時引述 X 的創傷報告,指 X 與父親過往關係密切,認為父親過往的行為可作出彌補,不需嚴重至判監。報告又指,X 覺得講述事件是背叛父親,且令他將來難以找到工作,因而感到內疚,又對於失去父親的關愛感傷心,可見兩人過往關係緊密,令 X 容忍侵犯。
至於涉及與胞兄的部分,X 遭胞兄侵犯後,經常活在不安中,睡覺時瑟縮於被窩,亦避免與胞兄獨留家中時洗澡,更曾計劃逃生路線。報告又指,X 曾向嫲嫲及姑媽投訴,惟兩人不相信,更指此事令 X 與姑媽的關係轉差。X 認為不被家人接納,更指在揭發事件後,曾預計不能再見到家人。
創傷報告:事主失成為香港代表運動員機會
報告又指,X 自尊心低落,曾有抑鬱徵狀,半夜時會醒來哭泣,惟其創傷後遺症的程度不屬嚴重至需要治療。事件揭發後,X 獲安排到其他地方居住;另 X 失去成為香港代表運動員的機會,對她造成打擊,故此侵犯事件,對 X 帶來「痛苦印記」,造成負面影響;且 X 擁有不安穩及不快樂的家庭關係,此事後更與家人形同陌路。
官指事主父犯案有違倫常
胞兄按報告判處感化令
法官判刑時又引述首被告、X 父的心理報告,指他並非戀童癖,重犯機會低,有悔意,「雖然稍為流於表面」。法官又稱,他作為 X 的父親干犯控罪,斥他破壞女兒及父親間的關係,有違倫常,為加重刑責的因素;他於兩年內作出 4 次侵犯行為,但沒涉及威嚇或暴力手段,另考慮他適時認罪,獲三分一的減刑,總刑期為監禁 29 個月。
至於次被告,即 X 胞兄,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他一時衝動,受電子遊戲的性感角色影響犯案,低估法律責任,沒有考慮其行為對妹妹的傷害,感到後悔及羞恥,對妹妹致歉,希望法庭判處感化令。他亦獲家人、老師撰寫求情信,冀法庭輕判。感化官亦指,認為次被告可判予非監禁的刑罰,讓他接受適當的心理治療及輔導。
法官判刑時稱,被告為應屆的文憑試考生,他干犯控罪時 13、14 歲,指他有悔意及願意承擔後果。控方亦曾確認,本案因牽涉首被告,才需要於區域法院審理,否則可於裁判法院審理,可見其刑責較輕。法官終按報告建議,判處 24 個月的感化令。
案情:父 4 度磨擦或指插陰部
胞兄涉摸胸、以陰莖磨擦等
首被告的案情指,2015 至 2016 年期間,約 9 歲的 X 在下層床玩電話,父親走近及脫去其內褲,X 因害怕不敢說話,父親遂以手指上下磨擦 X 的陰部兩至三分鐘,稱「生咗好多毛,叻女」。其餘 3 項控罪發生於 2017 年不同日子,約 11 歲的 X 與父親同睡,父親伸手指入其私處「撩吓撩吓」,又指插 X 下體約 4 至 5 分鐘。同年,父親兩度指插及觸碰 X 的下體,當時 X 的胞兄及祖母在另一張床。
至於次被告,法官早前裁決時稱,他在家摸 X 胸、以陰莖從後磨擦對方,不是貪玩,而是意圖猥褻 X ,裁定兩項非禮罪成。餘下 3 項涉及撞胸的非禮罪,法官認為可能是兩人玩耍時碰撞,又指街上擠逼,被告摸女童胸時力度小、短暫,不排除是意外觸碰,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共被控 9 項非禮罪
被告依次為事主父親 W.K.F(現年 50 歲)、事主胞兄 W.C.K(現年 17 歲),分別被控 4 項及 5 項非禮罪。針對 W.K.F 的 4 項控罪指,他在 2015 至 2016 年期間某日,在荃灣一單位非禮當時約 9 歲的 X,以及在 2017 年某 3 日,分別 3 次非禮當時約 11 歲的 X。
針對 W.C.K 的 5 項控罪指,他在 2018 至 2020 年期間,在旺角及荃灣單位,分別 5 次非禮當時約 12 至 14 歲的 X。
DCCC1/2022、DCCC641/2022(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