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的「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確診期間,向衞生署隱暪出席派對當日的行蹤。王詩雅面對 4 項傳票罪,案件周三(18 日)踏入第八日審訊,辯方大律師黃繼兒提出「毋須答辯」陳詞。
黃指,法例第 599D 章下「獲授權人士」可向病人索取資料,但涉案衞生署職員、包括主任張竹君,與王通話時都沒表明自己為「獲授權人士」,「拎(資料)嘅方式係違法嘅」;又稱有許多騙案,「唔係話你係張竹君…人哋就要倒水咁將個人資料講晒出嚟」。
黃又指,張竹君僅向王稱虛報有「法律後果」,但沒詳加解釋,「唔透明、隱瞞咗 」;相反,王多次補充行蹤資料,被控告實屬「Irony(諷刺)」,反問如在不知對方為警察下,以粗口罵對方,「係咪要吿佢阻差辦公」?案件周四下午續審。
辯方陳詞
爭議王是否合法地被要求提供資料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控方案情昨日完結,辯方大律師黃繼兒周三作「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法律 101 文章),邀請法庭考慮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辯方指,涉案為「非面對面式」的溝通,按控方證人之證供,當時不同衞生署職員致電王,而重點為「到底被告係咪合法地被要求提供 599D 之下嘅資料?」
黃解釋,不爭議與王通話的 3 位職員、包括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為法例第 599D 章下可索取病人資料的「獲授權人士」/衞生主任,但反問王當時是否知道他們是按 599D 章索取其個人資料?
黃指出,即使單單個人行蹤並非屬於「個人私隱」的範疇,但政府「都要合法地拎」。
黃:「唔係話你係張竹君,人哋就要將資料講晒出嚟」
黃提及,控罪指王為「明知」對方為「獲授權人士」/ 衞生主任但虛報,故 3 位職員必須在通話間向王提供自己的「法定身分」,「唔係話你係張竹君、衞生署職員,人哋就要倒水咁將個人資料講晒出嚟」,又指現時有許多電話騙案,非面對面對話的情況下,「如果唔講你嘅身分、委任證嘅號碼,諗住人哋知道你係邊個,就會倒水咁,呢個唔可以接受」。
黃又指,控方證人均沒有在通話時表示自己為「獲授權人士」,而即使警察或廉政公署調查案件,亦要出示委任證,衞生署職員不應是例外,「冇一個控方證人係有做過表明身分,冇一個話佢係做過,有啲話唔需要,一貫都唔洗咁做嘅」,直指衞生署職員向王「拎(資料)嘅方式係違法嘅」。
黃:張沒向王詳解法律後果
「唔透明、隱瞞咗」
黃再指,日前盤問張竹君時,詢問張是否清楚違反第 599D 章的法律後果,而張拒絕背出條例,要求索取法例的紙本,按本解讀;辯方稱「佢就非常之謙虛、客氣,就話要拎張法律嚟睇先知道…佢係解釋唔到…呢個係完全唔理想嘅」。
黃續指,在致電王時,3 位職員沒有表明為「獲授權人士」,實在是「訓練不足」、「對法律理解唔足夠 」。
黃續指,張稱曾向王指虛報有「法律後果」,但沒詳述是怎樣的法律後果,「唔透明、隱瞞咗 」,質疑「佢哋有冇問清楚、講清楚、記錄清楚啲嘢」,力陳「相反,被告係從來冇隱瞞佢去過嘅地方」,只是衞生署職員分別致電王時,王沒有向其中一位披露部分行蹤。
黃:王警誡下已提供所有行蹤
是否由家出發「不相關」
控方日前指,王於通話中虛報從家中出發至派對,警誡下稱她由高樂花園出發;黃稱,法例原意為「tracing(追蹤)」,既然王已提供所有行蹤,「係咪由屋企去,係 irrelevant (不相關)嘅」。
黃又形容,控方控告王詩雅為「Irony(諷刺)」,指明明衞生署職員向王稱,可以隨時致電衞生署補充行蹤,故王才主動致電,更在衞生署向她錄取的警誡會面中披露全部行蹤,反而王的數位密切接觸者,因拒絕配合調查而沒事。
黃:王不確定來電者身分
黃重申,立法原意為「攞多啲資料」,「如果你唔記得,前言後語同琴日講嘅唔同,就吿你」,這實在違反原意,衞生署職員致電王時又十分匆忙,「被告又收到好多電話,有啲係傳媒打過嚟,有啲係朋友嘅,有啲係冒認嘅」。
黃強調,當王不確認來電者的身分,「普通人都唔會諗到我嘅行蹤、去過邊度會隨意咁講畀人聽」,惟「咁橋」數名衞生署職員為「獲授權人士」;又緊盯著主控官,反問如果自己與一位警員碰撞,而不知道對方是警員的情況下,再用粗口罵他,「係咪要吿佢阻差辦公」?
裁判官打斷指,辯方是否要控方回應?控方即回應指,「林子健(音)案有涉獵(此範疇)」。辯方回覆,不知道最近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但本案並非「hard crime」。
辯方稱,已完成 5 頁的陳詞,稱希望藉午飯時間繼續陳詞,「我可以唔食飯」;惟裁判官提醒亦要顧及其他法庭使用者的需要,將案件押後至周四下午續審,屆時辯方繼續陳詞。
辯方:專家因繁忙或無法出庭
發傳票「嚟唔到都冇辦法」
辯方依賴辯方專家、中大醫學院榮休教授黃家星撰寫的報告,指王因「長新冠」而有腦霧;辯方周二指黃無法配合法庭日程,或不能上庭作證,裁判官則指早前已商討好相關日程,難以遷就黃,黃亦需要接受控方盤問。
辯方周三指,與黃緊急聯絡後,得悉「佢(黃)都好想嚟」,但黃的工作繁忙,即使向他發出證人傳票,「嚟唔到都冇辦法」,裁判官笑言「唔係冇辦法嘅,法庭可以出逮捕手令」,辯方即指「你都考慮到我唔會拘捕佢」、「我哋真係唔想拘捕佢」。
裁判官表示,由辯方自行決定,提醒如果因黃的情況而延誤庭審,控方有權申請訟費,著辯方再與黃商討,否則需要法庭頒令。
修訂後
王面對 4 項傳票控罪
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代表。被告王詩雅(案發時 37 歲)原面對 8 罪。案件開審時,控方於庭上申請撤回其中 4 罪,獲暫委裁判官葉青菁批准。
王面對餘下 4 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控罪指王分別向衞生署職員辛麗芳、張竹君及賴潔生虛報,自己於 1 月 3 日晚上離家前往灣仔 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 的生日派對。
KCS17697-17699/2022、KCS177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