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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雅涉瞞行蹤案|辯方問衞署護士有否提醒違例後果 護士:已表明須如實作答

王詩雅涉瞞行蹤案|辯方問衞署護士有否提醒違例後果 護士:已表明須如實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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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 月 3 日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的「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兩日內向衞生署更改及隱瞞派對當日行蹤。王詩雅面對 4 項「明知提供虛假資料」傳票罪,案件周四(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踏入第四日審訊。

時任衞生署註冊護士供稱,受指示致電王,核實其派對當晚行蹤。辯方盤問時指,護士有否表明自己為獲賦權索取資料人士,及有否提醒違例後果;護士則表示有提及自己為「衞生防護中心嘅姑娘」,及提醒王須如實作答。

辯方亦質疑,護士速記申報內容的草稿凌亂,或會出錯。護士則認為因「時間關係,已經 not bad(不錯)」,強調內容準確,「我隻耳仔冇問題」。案件周五續。

控方傳召時任衞生署註冊護士賴潔生作供,她供稱當時於學生健康服務中心工作,於 1 月 7 日被借調到衞生防護中心疾病調控組,按醫生指示於 12 時 45 分致電王詩雅核實資料,重點為詢問王於派對當日,即 1 月 3 日下午 6 時至 8 時的行蹤。

護士指王稱曾到高樂花園

在控方詢問下,賴指王於通話時表現合作,亦沒有爭議賴作為衞生署職員的身分,並引述王當時向她稱,1 月 3 日下午 6 時從公司步行至國際金融中心的 city’super 超市購物,逗留約 15 至 20 分鐘,然後乘坐的士到上環高樂花園,在沒有離開的士的情況下,於地上放了一些東西,再乘的士回家,最後於 9 時 15 分,坐的士到灣仔參與生日會;賴於通話間一直以草稿紀錄。

控方早前傳召當值護士長辛麗芳及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作供,辛供稱王表示 1 月 3 日晚是從家中搭的士到派對;而張指王原稱 1 月 3 日下午留家,晚上出席派對,翌日改稱下午曾返辦公室及到 IFC 購物再回家,最後離家前往派對。上述三次申報中,均沒有提及曾到高樂花園。

辯方問有否提醒違例後果

辯方大律師黃繼兒盤問時詢問,賴有否表示自己為「獲授權人士」,即受第 599D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賦權,可索取病人資料,如病人瞞報或虛報則違法。賴指沒有,僅稱「衞生防護中心嘅姑娘」,表明正追蹤個案資料。

辯方又問,賴有否提醒王違例的法律後果?賴強調當時已提醒她「如實作答」、「盡量要記得清楚啲」,加上通話時開了擴音,上司醫生亦曾一同收聽電話,「李醫生都喺度講咗唔止一次,叫佢諗清楚啲丫」。

賴續指,當時表明目的為「以便我哋個案追蹤,是次 covid 嘅傳播鏈,同埋佢哋都有責任去提供資料,唔可以獨善其身,同埋佢哋都唔應該隱瞞實情」。

辯方遂問賴是否同意,她應該在通話間清楚交代自己是「獲授權人士」;賴則指「因為急切得濟……就唔會慢慢同佢講 599D」。

被質疑草稿凌亂 護士強調內容準確

辯方再指,賴速記王申報內容的草稿凌亂,賴稱「時間關係,已經 not bad……好似急救咁心外壓,快、要令人明白……因為嗰排第五波疫情,排山倒海咁」、「我已經盡力記低重點」。

辯方質疑賴會否因急而記錯內容,賴表示「我應該冇聽錯,我聽到幾多就寫幾多落去……我隻耳仔冇問題」。賴作供完畢,案件周五(13 日)續。

修訂後被告面對 4 項傳票控罪

被告王詩雅(案發時 37 歲)原面對 8 罪。案件開審時,控方於庭上申請撤回其中 4 罪,獲暫委裁判官葉青菁批准,而王面對餘下 4 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

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代表。控方指,檢控基礎為王向 4 罪所涉的衞生署職員,申報自己從家中出發至該餐廳,但事實上,被告是從另處即高樂花園出發,此為被告瞞報的內容;同時,王 4 次的申報內容均有差異。

徐英偉下台 洪為民致歉

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 2022 年 1 月 3 日於灣仔「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餐廳舉行生日宴,據報逾 200 人參與。事件被揭發後,民事務局前局長徐英偉、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入境處處長區嘉宏等 10 名曾到場出席的官員受查,徐英偉隨後下台。

洪為民事發數日後發聲明,為事件對賓客帶來不便「深表歉意」。食環署 4 月公布調查結果,指向餐廳發出傳票外,向 6 名顧客發出合共 7 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其中 4 張涉無用安心出行、3 張違反口罩規定。

KCS17697-17699/2022、KCS177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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