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歲男子涉在 2023 年 5 月 8 日,於上水某單位強姦女友的 16 歲女兒。他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周一(12 日)在高院開審。
控方透露,被告在 2017 與事主的母親有親密關係,不時會前往其居住的上水單位留宿;案件是母親事後找到避孕套包裝,向被告查問揭發。承認事實提及,事主的處女膜有撕裂。
事主透過視像作供,指案發當日被告進入她的房間,伸手入其小便位置「喺度撩」,之後脫去其內褲,她不同意但沒有作出任何動作反抗。她續指,之後感覺到下體被抽插,起初以為是手指,後來才意識是被告的陰莖,遂嘗試推開被告,試了 3 至 4 次後才成功。
控方:被告與事主母親為親密關係
承認事實:事主處女膜撕裂
被告 C. Z. G.(案發時 54 歲,現 56 歲),在內地任職市場管理員,被控於 2023 年 5 月 8 日在上水祥龍圍邨某單位強姦事主 X,庭上有普通話傳譯。控方由外聘大律師鄭明斌代表,案件由法官陳嘉信連同 3 男 4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庭上透露,X 與父母、胞姊在 2015 年之前住在上水彩園邨,後來一家搬往上水祥龍圍邨,舊鄰居被告與母親變得熟絡,兩人於 2017 年起開始親密關係,而被告有時會去祥龍圍邨單位逗留甚至過夜。
事主母親在枕頭附近找到避孕套的包裝,遂向被告查問,揭發本案。承認事實提到,X 的處女膜有撕裂。
事主:被告會留宿 「打地鋪」或睡摺床
控方先傳召現年 18 歲的 X 透過視像作供。綜合開案陳詞及 X 在庭上供詞,X 在 2015 年搬到上水祥龍圍邨的單位後,一間房由 X 長期臥床的父親居住,另一間房則由三母女居住,胞姊睡在上格床,X 和母親則睡在下格床。
2019 年 2 月,被告往海南三亞,惟因疫情沒回港,至 2023 年 2 月才返港,並一直住在祥龍圍邨單位。被告留宿期間,會在三母女房間的下格床旁邊「打地鋪」,或睡在摺床上。同年 3 月,X 的父親去世,被告同月底返回三亞,至 4 月回港。
事主:被告伸手入內褲
不同意但未有反應
X 供稱,案發當日為 2023 年 5 月 8 日,當時她為 16 歲、仍是學生,在早上約 9 時 30 分醒來後,發現母親不在家,只有姐姐和前一晚在家留宿的被告;胞姊其後在早上 10 點多外出。
X 續指,胞姊離家約 5 至 10 分鐘後,聽到被告進入其房間的聲音,當時 X 身穿一件短袖睡裙和內褲在下格床上,以打側躺、面部向牆的姿態玩電話。
X 稱,感覺到被告睡在她的身旁,且伸手入其睡裙,隔著內褲摸她,其後被告再伸手入她的內褲中,「用手指伸入下體喺度撩」,一會兒後就停止動作。X 補充,她當時並不同意被告的行為,惟她並沒有反應,「依然繼續睇手機」。
控方提問時,將女性下體分為三部分,包括小便的位置、「對下個窿」及大便位置,問及 X「被告撩到入邊到」?X 答稱,「大概係小便嗰個窿」。
事主:遭被告脫去內褲
同意沒反抗
X 指,被告停止「撩」的行為後,聽到被告在床邊櫃打開膠質的包裝紙,繼續伸手入 X 內褲,直接觸摸她的身體,「都係重複摸下體小便嗰個位……手指伸入嗰個窿入面撩」;被告之後移動 X,令她的身體姿勢由側躺變為平躺、面部向天,並「擘開」X 的雙腿和脫去 X 的內褲,期間 X 以手機擋着自己雙眼,「全個過程都見唔到佢個樣,淨係見到手機」。
控方問及 X 是願意讓被告「擘開」雙腿和脫去內褲?X 均回應指不願意,惟同意控方指,當時她並沒有作出任何動作反抗。
事主:被告以陰莖侵犯
起初以為手指
X 續指,感覺到其下體被抽插,「有嘢喺度郁緊」,但當時並不清楚該物體是什麼,「以為係佢嘅手指撩緊」,但其後感覺到痛楚,且該物體「同手指感覺唔同」,意識到被告「用咗其他部位進入咗我嘅下體」,故放下手機,嘗試推開被告。
控方關注 X 所指的「其他部位」是什麼意思,X 表示為陰莖,該物體「越來越入嘅時候,就感覺到個粗幼大細唔係手指,係硬嘅……好似捅緊你咁」,故認為是陰莖,又補充當時被告的陰莖有進入其下體中。
事主:被告一度稱「就快得喇」
侵犯後沒找到安全套
X 指,一開始嘗試推開被告時並不成功,期間被告更向她說「就快得喇,就快得喇」,最終嘗試 3 至 4 次後成功推開被告。
X 表示,她推開被告之後就坐在床邊,沒有即時離開,「好呆滯,望住床邊櫃發吽哣」,被告着她去清洗下體,惟 X 繼續沒有反應,故被告自行前往洗手間冲洗;被告沖洗完畢後,X 穿回內褲前往洗手間「攞紙巾係咁抹」,又指擔心被告剛剛沒有使用避孕套,故前往廚房的垃圾桶「搵吓有冇避孕套,想睇吓有冇殘骸」。
控方問及為何 X 會到廚房尋找安全套?X 回應,當被告抽插她時,開始猜測被告初時是否在打開避孕套的包裝,「佢對我做咗啲咁嘅行為,唔肯定佢有冇射精,我會唔會有 BB?」因此感到很擔心,故前往廚房尋找,「好似俾自己一個安慰」,但最後並沒有找到安全套包裝,便走到客廳,開始哭泣。
控方另問及 X,被告抽插期間有否其他事發生?X 表示,母親曾致電給她,詢問被告的位置,X 起初回應指被告在房間,惟母親聽不清楚並再次詢問,而被告當時指著房門、示意她向母親說被告在客廳。
X 和母親結束通話後,母親又致電被告。X 補充,母親分別與她及被告通話期間,被告停止抽插。
HCCC2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