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灣仔|男子暴動無罪發還原審 供稱案發時為李予信助選 控方關注被告政治立場

10.6灣仔|男子暴動無罪發還原審 供稱案發時為李予信助選 控方關注被告政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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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歲時任結他導師重啟案情

案發時 15 歲的林姓男生(現 20 歲)、陳樂燊(現 31 歲)選擇重啟辯方案情。林周一(10 日)已出庭作供,陳周二亦出庭作供。同案另 3 名被告則認罪候判。

陳樂燊供稱,他在 2016 年於資訊工程學系學士畢業,其後任職結他導師,亦有成立公司,從事音樂製作、錄音、混音等工作。在工作時,他需要使用電烙鐵焊接結他電線,因此數年前購買了一隻防火手套,案發時隨身㩦帶。

稱前往北角與李予信開會

被捕後,陳曾在時任北角區議員李予信的辦事處擔任議員助理。2019 年 10 月 6 日案發當天,他下午在將軍澳教結他後,需要到北角與李予信開會,商討之後的區議會選舉。他在 4 時半離開學生家中,由坑口前往北角。由於當天地鐵因社會事件停駛,他改搭過海巴士前往香港島。

陳續指,案發前兩天開始感冒,一直服用感冒藥,在巴士上睡著,不慎錯過了北角站,醒來時已在銅鑼灣一帶,他在杜老誌道下車,打算步行向軒尼詩道,找巴士回北角,當時他只想盡快離開。

被告:參與舞台工作常穿黑衣

在路上,陳看到有群眾聚集,走到軒尼詩道時開始人多擠迫,不少人戴上防護裝備,於是他亦從背囊取出防護裝備佩戴,其後人群聚集至「近乎係人踩人嘅情況」,隨後便被圍捕。

辯方大律師馮振華指出,陳案發時身穿黑色衣物、頭戴黑色帽。陳解釋,他會參與舞台工作,因此較常穿黑色衣物。

陳被捕時㩦有泳鏡、護目鏡、防毒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他解釋在 2019 年 8 月,在黃大仙教班後回家途中遇上示威,不慎吸入催淚煙,感到不適,因此㩦帶防護裝備保護自己。

控方關注與李予信政治聯繫
被告稱協助推廣藝術

陳接受控方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盤問時補充,他在大學認識李予信。控方關注是否在參與政治學會時認識?陳否認,指兩人是住同一間宿舍,在一些表演項目中認識。

控方續關注,陳是否「對政治係好熱衷」,因此才在案發後成為議員助理?陳否認,解釋在 2019 年中開始,覺得學生對樂器的興趣不大,因此對教結他工作不甚有憧憬,有興趣轉職議助,與李予信推廣一些文化、藝術活動。

辯方質疑政治立場與案無關

控方繼續問及,陳是否支持公民黨的政治理念?陳供稱知道李是公民黨成員,自己「未必反對」公民黨的理念,但沒有加入政黨。

至於是否支持政府、支持警察執法「對抗黑暴」、支持反修例事件及衝突,陳表示要「睇情況」,視乎執法的手段,但他認同反修例運動的理念。

辯方大律師馮振華此時關注,被告的政治理念,與有否參與暴動沒有必然關係。控方認為可在陳詞時處理,暫委法官高偉雄終准許控方,問陳是否支持暴力,陳表示不支持。

控方質疑沒帶結他、樂譜

對於陳供稱案發當天到學生家中教授結他,控方質疑陳沒帶結他和樂譜,陳則解釋他「一般上門都唔會帶」結他,只須指導學生彈結他。

控方續詢問,陳為何只㩦有一隻防火手套,用來焊接電線?陳解釋他一般會用右手拿住電烙鐵,左手拿住電線,因此只有左手需要戴手套。

至於防毒面罩、手套等護具,陳再解釋他當時認為「呢啲社會事件係,我要諗辦法同佢共存,所以為咗保護自己,要隨時㩦帶(護具)」,其中手套是為了避免皮膚接觸催淚煙時灼痛。

控方質疑,陳不曾使用過上述護具,「你完全唔知道有冇用」,亦沒有詢問過醫生的意見。陳庭上同意。

陳在控方盤問下確認,有下載 Telegram 應用程式,加入一些新聞頻道,會接觸遊行示威的資訊,但在案發當天,他沒留意附近是否有示威,因為「日光日白,比較少見」大型示威,而且衝突一般在金鐘或中環發生,而非他正前往的北角。

被告稱不擔心被誤認為「勇武派」

控方續指出,陳身處軒尼詩道時,應見到一些「黑衣人」戴住防毒面罩,聽到有人叫「反政府、反對警察」的口號,亦有人「發號施令」。陳確認他見到數名「黑衣人」及有人叫口號,但「唔太記得」叫了甚麼口號,亦不見有人「發號施令」。

控方質疑,陳身穿黑色衣物、戴護具,身處「黑衣人」之中,「你唔怕俾人誤會成為黑衣人一份子咩?」陳同意其衣著與「勇武派示威者」相似,但他盡量留在行人路、「靠邊行」,不擔心會被誤會,「我認為我冇特定嘅行為,應該可以同佢哋區分到嘅」。

被告稱「見唔到」示威者掘磚等

控方播放事發時灣仔一帶的新聞及閉路電視片段,控方指,顯然有「黑衣人」在路上掘磚、架設傘陣、擲汽油彈。陳一概表示「見唔到」。

控方又指,片段顯示警方發射催淚彈,整條軒尼詩道佈滿催淚煙,被告應聽到「呯呯聲」發射催淚煙的聲音,和聞到催淚煙。陳一概否認,稱「當時冇留意」。

庭上播放的新聞片段,顯示街上有「中共?不了」的噴漆字句。控方指片段顯示「光復呢啲咁嘅字句」,並有「侮辱中共」的標語,陳當時必然看得到。陳庭上否認。

控方最後指出案情,指除了在將軍澳教結他的證供,陳的供詞全是謊話,他帶㩦防毒面罩等護具,到達銅鑼灣、灣仔一帶,是為了參與暴動,戴手套是方便在暴動時接觸汽油彈等易燃物品及破瓌公物所用。陳一律不同意。

押後 4.29 結案陳詞

陳樂燊作供完畢,審訊押後至 4 月 29 日續,待雙方進行結案陳詞,期間兩名被告繼續保釋。

5 人原審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被告依次為案發時 15 歲的林姓男生(現 20 歲,下同)、李安翹(22 歲)、蘇雅賢(26 歲)、謝兆雄(28 歲)、陳樂燊(31 歲)。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暫委法官高偉雄於 2021 年 12 月,裁定 5 人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 10 星期監禁。

律政司不服決定,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去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 5 人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DCCC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