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第六被告錄影會面稱欲當污點證人 拒聘律師免「同警方打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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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警方指示被告於錄影會面
自稱希望轉為污點證人

第六被告張琸淇的代表大律師林國輝上周五指出,警署警長郭鈞鵬(音譯)在張琸淇被捕後,游說張與警方合作,稱可以向上級要求,轉張為控方證人,指示張在錄口供時表示「希望律政司可以將我轉做污點證人,撤除刑責」。上周五作供的拘捕警員周焯堯,則否認聽過上述對話。

控方繼續播放張琸淇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 4 時許開始,由時任有組織罪案與三合會調查科(O 記)女警 11998 梁恩慈(現駐守家庭衝突及性暴力調查組)和郭鈞鵬進行的第一個錄影會面片段。

郭鈞鵬在會面結束前詢問張琸淇,由拘捕至今有否被警方毆打?張回答「冇」。郭再問張,為何在警方調查中主動「講咁多」?張表示:「因為我想同警方合作,轉做污點證人,希望律政司考慮轉我做污點證人之後,撇除我所有刑責。」

警員:被告精神、稱可以繼續會面

第一個錄影會面在清晨 6 時 03 分結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詢問梁恩慈,她在甚麼時候收到該會面的提問撮要?梁表示是在紅磡警署,準備錄影會面時收到。

控方又關注,當時張琸淇的精神狀態如何?梁供稱張表現精神,她亦問過張的精神狀態是否可以進行錄影會面,張稱可以。

梁恩慈續供稱,完成第一個錄影會面後,警方帶張琸淇回住所搜屋,當時張的母親在場,郭鈞鵬展示及講解法庭手令後,開始搜屋,張及其母親沒有作出任何投訴或要求。

搜屋後,警方帶張到天水圍警署向值日官報到,張沒有任何投訴或要求。早上 8 時 45 分,警方帶張返回紅磡警署,交回報案室人員看管。

承認事實:被告見律師後拒絕聘用

控方讀出另一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 1 時 57 分至 2 時正,警方帶張琸淇見警署值日官,張沒有提出投訴或要求,亦表示毋須通知親友自己被捕。同日下午 2 時 50 分至 5 時 36 分,張在紅磡警署會見律師,至 5 時 55 分,張拒絕聘請律師。

控方詢問梁恩慈當時的詳情,梁確認在 5 時 30 分嘗試找張繼續調查,但張正在見律師。於是她在 5 時 39 分,再次接觸張,張要求致電母親,確認剛才會見的律師,是否母親所聘用的。

梁恩慈續供稱,張琸淇打電話後,向郭鈞鵬指,律師並非母親聘請的,故不需要由她代表,郭帶張到報案室前枱,當面向律師稱毋須他代表。

被告稱單位內見過裝啡色物煎鍋

傍晚約 6 時半,由於紅磡警署的錄影會面系統有問題,警方帶張前往灣仔警署,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庭上播放會面片段,梁恩慈首先就各被告被指策劃的將軍澳爆炸案,口頭警誡張。

張琸淇在會面中供稱,在「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見過一個裝有灰色粉末的玻璃樽,和一個內有啡色物體的煎鍋,但她不知道玻璃樽內的是甚麼,「我對化學物質冇認識,同埋佢哋都冇同我講過啲化學物質係咩嚟」,亦以為該煎鍋只是一個煎焦了,沒有處理的鍋。

梁恩慈詢問張,有沒有問過該些物品屬於誰?張回答指沒有,「因為呢啲係人哋嘅嘢,同埋個單位唔係屬於我,我冇必要知道人哋啲嘢係咩嚟」。

被告:1008 室有逾 20 包物品

至於「山雞」(被指次被告李嘉濱)租用的 1008 室,張琸淇指見過超過 20 包物品,「我冇睇(標籤)寫住咩,所以都唔知入面啲成分」。

梁恩慈指出,警方在 1008 室找到裝有低性能爆炸物的玻璃樽,和相信是爆炸品的原材料。張回應指「我唔太清楚、唔知道,我唔知道邊個買返嚟」,亦不知道 1008 室買來的物品之用途,「因為我連入面係啲咩材料都唔知道」。

被告:「五飛」曾買硫磺

張琸淇在警方查問下又補充,503 室有一些硫磺,是「五飛」買回來的,因為他在 3 月 7 日於「烘焙同好會 0.3」Telegram 群組提過,會買硫磺到 5 樓。

被告:估計有人資助買化學品

梁恩慈詢問,張琸淇是否知道「五飛」等人有甚麼資金來源,為何有錢買這些化學品?張供稱她不知道,但估計「可能係有啲有錢嘅人士,畀錢佢哋去買」,她又指「成個運動入面,有啲人見啲小朋友冇嘢食嘅時候,就會畀錢佢哋去買嘢食呀,我諗就係類似呢啲咁嘅人,畀錢『山雞』買呢啲嘢啩」,但重申自己「都係估計」,不清楚實情。

警員追問張琸淇,有否見過「五飛」等人收錢、如何收錢等,張表示沒有,「呢啲都係我自己猜測,因為我諗佢哋冇咁多錢啩」。

梁恩慈又問及,張琸淇所指用來策劃爆炸案的「烘焙同好會 0.3」Telegram 群組,有沒有任何政治聯繫,例如加入任何政黨?張供稱沒有。梁續問張本人有否任何政治連繫,張亦稱沒有。

警方曾再問被告需否聘律師

警署警長郭鈞鵬則關注,張早前見過律師,為何不選擇律師陪同進行錄影會面?張解釋「因為我希望可以轉做一個污點證人,所以我選擇即係同警方合作,而唔係同律師合作,可能同警方打對台咁樣」。

郭兩度詢問張,是否需要聘用其他律師,「唔一定同警方合作嘅,有冇咁嘅需要呢?」張表示「冇需要」。

被告於 CCTV 截圖認出3被告

警方續向張展示一批宏創方在 2020 年 1 月 26 日的閉路電視截圖,張在圖中認出「山雞」、第三被告吳子樂和「叉雞飯」(被指為第五被告楊怡斯)。

被告供稱曾於單位內見過電子磅

郭又詢問張是否吃過晚飯?張表示還未吃飯,郭聞言稱「咁我哋停止錄影,安排你食咗飯先」,並在 8 時 27 分結束第二個錄影會面。

梁恩慈在庭上供稱,結束會面後安排張琸淇吃飯,然後在 9 時 26 分,開始第三個錄影會面。

庭上播放會面片段,梁恩慈再次確認張身體狀況合適、毋須律師陪同。郭鈞鵬提出,張可以隨時要求找律師,可以隨時中斷錄影會面。

警方向張展示一批 503 室的證物照片,張確認在 3 月 7 日於 503 室見過一堆橙色的線,但不知是何物,亦見過一個電子磅。

稱會面前有再提醒被告權利

梁恩慈供稱,第三個會面結束後,警方在 3 月 9 日凌晨 2 時 55 分帶張返回紅磡警署,至同日下午 12 時 25 分,才再次提取張,到灣仔警署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

警方在會面前,再向張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梁在庭上解釋,希望在開始會面前,「再提醒返佢嘅權利,同埋睇吓佢有冇需要」。審訊周二續,控方將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片段。

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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