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果嶺村清拆 79歲居民入稟高院提出逆權侵佔 要求禁止政府逼遷

茶果嶺村清拆 79歲居民入稟高院提出逆權侵佔 要求禁止政府逼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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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果嶺村有逾 400 年歷史。(《集誌社》圖片)

原告自稱一家四代居茶果嶺逾 70 年

原告為現年 79 歲男子陳勁立,被告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入稟狀指,原告一家四代人自 1954 年 5 月 20 日起,已逆權侵佔被告的土地,即觀塘茶果嶺大街 21、22 號逾 70 年,此期間政府一直沒有向逆權侵佔人提出法律訴訟。

入稟狀提出,根據《時效條例》第 7(1) 條「收回土地的訴訟時效」,被告不得向連續 60 年或以上逆權侵佔人提出訴訟,同時按條例第 17 條「所有權於期限屆滿後終絕」,被告即港府對茶果嶺大街 21、22 號的業權已告終絕。

入稟狀:住所於 1954 年向他人購買

原告在入稟狀指,其母親和伯娘,於 1954 年 5 月 20 日,向王壽南購入涉案土地上一幢以全鋼筋水泥石屎建造的兩層高雙連房屋,當時 9 歲半的原告以及其親友隨即入住。其父母等曾經告知原告,土地屬政府所有,而其一家亦在搬入後,再逆權侵佔更多該土地上的位置,包括石樓梯、種植和飼養禽畜區,又安裝圍欄、鐵閘等,並接力相繼持續地、沒間斷逆權侵佔有關土地。

入稟狀:地政航拍圖 60 年代已見侵佔

入稟狀又指,原告父親在 1958 年成功向中華電力申請電力供應;而地政航拍圖,早在 1963 年已清楚顯示原告逆權侵佔的前期、後期建築物已存在。

另提出,被告根據《土地回收條例》(編按:應為《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土地,原告就算需交回土地,也不放棄逆權侵佔土地逾 60 年形成的佔有權及相關合理賠償。

入稟狀要求法庭宣告,在 2024 年 7 月 23 日前,被告以個人,或繼前人,或和家人共同連續逆權侵佔有關土地逾 60 年;按《時效條例》,被告對有關土地的業權已告終絕,而原告亦獲得土地的佔有權。

原告同時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保存原告及其前人逆權侵佔的證據,以及禁止被告在未與原告達成合理賠償或賠償方案前,逼遷或惡意騷擾原告、其家人朋友或客人於土地安寧居住。

HCA143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