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交通警在西灣河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周與另一名男學生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等 3 罪,8 月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案件原於 10 月判刑,惟周因肚痛入院,故押後至周三(30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2 人被判囚 6 年。 法官謝沈智慧指,由被告的裝備和衣著可見為「參與集結的滋事分子」,斥 2 人恃人多勢眾,「如惡霸般欺負獨自執勤的警員」,受傷是「咎由自取」。官又指,周的「康復進度理想和稱定」,辯方書面求情所指「生命危險」的說法,是「誇張失實和誤導法庭」。 周聽取判刑時低頭,又不時望向旁聽席。宣讀刑期的一刻,有旁聽人士發出「嘩」聲。散庭時周雙眼通紅,稱「睇住阿媽」;有旁聽人士稱「阿嫂等你求婚」。
辯方:被告前途盡毁
因槍傷患腸病帶來極大困擾
控方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被告周柏均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案件由法官謝沈智慧審理。
甫開庭,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醫生建議周還押期間少食多餐,惟轉食私飯後「多次未吃完就被掉走飯盒」,而周每日獲派的必理痛藥力不足。駱指明白懲教署有規定,指僅想表達周還押的情況。
法官聞言稱「有少少驚訝」,稱曾處理患癌被告的判刑,該被告表示在懲教所得到良好照顧。官又指,曾參觀監獄設施,懲教署人員會照顧有需要的在囚人士。
駱又指,周不止如其他社運案被告一樣前途盡毁,他因槍傷而患上腸黏連後遺症,為他帶來極大困擾。法官詢問辯方,需否為周索取最新的醫療報告。辯方指申請索取被告還押期間的懲教署醫療報告,惟法官指不知法庭有否權利處理。辯方其後撤回申請,法官遂宣讀判刑理由。
官:被告「如惡霸般欺負警員」
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
法官引述案情指,案發當日示威者發起「大三罷」堵塞各區道路,導致交通癱瘓。涉事警員當時到西灣河協助疏導交通,法官指警員身穿制服正當地執勤,不是一般普通市民,而由被告的裝備和衣著可見,他們是「參與集結的滋事分子」。
法官指,本案與其他非持械行劫的案例相比,有多項加刑因素,認為當時 2 名被告的目標是警員手上的配槍,指他們恃著人多勢眾,尾隨作出挑釁,「如惡霸般欺負正獨自執勤的警員」,法官稱被告的行為是「公然挑戰警方的權力、目無法紀」。
官:被告受傷是咎由自取 非求情理由
辯方求情提「生命危險」誇張失實
法官拒納被告傷勢比警員嚴重為求情理由,指周受槍傷,同案另一青年事後患上創傷後遺症,稱他們都是「咎由自取」。
法官引述辯方的書面求情指,周因槍傷而接受手術切除部分肝葉和腎臟,亦因傷及脊椎而不能久站,同時引發腸黏連後遺症,事發至今逾 3 年不時因肚痛進出醫院,醫生「束手無策」找不到解決辦法,若未能及時治理或會有生命危險。
惟法官反駁指,被告的情況與醫療報告所述不同,指周的「康復進度理想和稱定」,雖偶有不適但情況不嚴重,在接受保守和非入侵式治療後好轉,斥辯方所指的「生命危險」是「誇張失實和誤導法庭」。
官:沒減刑理由、刑期同期執行
2 人同判囚 6 年
法官續指,案發期間的社會氣氛對警員抱有不滿,事發時亦有人在旁叫囂及叫「唔好畀佢走」,2 人可挑起在場人士的情緒,令現場環境急速惡化,遂以 6 年監禁為「企圖搶劫」罪的量刑起點;「阻差辦公」罪則以 1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周另被控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法官指他案發時突然站起打算除低背囊,其後拔足而逃,認為他「經過計算」下企圖逃走,以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總結,2 名被告經審訊後裁定罪成,認為他們毫無悔意,沒有任何減刑理由。惟考慮控罪均為同一事件和同地點發生,遂將全部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 2 人被判囚 6 年。
兩被告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等罪
兩名被告為周柏均(21 歲,學生)、胡子鍵(19 歲,學生),同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A、企圖搶劫 A 一支警槍。
周柏均另被控一項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指他在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 A 的合法羈押逃脫。
法官謝沈智慧早前裁決指,警員當時遭被告等人「前後夾擊」,不論周的動作是「撥槍」還是「搶槍」,警員當時已無法保護自己,受到嚴重威脅,「使用佩槍完全合理」。
DCCC4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