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因認罪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不服刑罰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周三(9 日)開庭處理。上訴方指,被告認罪求情卻不獲減刑,會造成極度不公,又指刑期分級制應限制量刑起點,而非最終刑期。律政司則強調,《國安法》的處罰機制,應優先顧及阻嚇、懲罰等,故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並以謀殺罪須判終身監禁為例,指強制性刑罰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 5 名終院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裁決。戴眼鏡的呂世瑜出庭時精神不俗,穿著白色袖衫、藍色毛衣背心出庭。據悉,他按照目前刑期將於 2024 年 1 月獲釋。
爭議 5 年以上刑期是否強制
是否容許條文以外的求情理由
上訴人呂世瑜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陳偉彥、梁麗幗及管致行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處理。
是次上訴處理兩個議題:
- 在《國安法》第 21 條提到情節嚴重者,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 《國安法》第 33 條訂明有 3 類情況可以對被告從輕、減輕處罰,法庭是否容許條文以外的求情理由而作出減刑。
上訴方:若限判囚 5 年以上會造成不公
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若情節嚴重者必須劃一判處 5 年以上監禁,會造成不公。他舉例指,若有兩名同屬「情節嚴重」的被告,一人認罪、有悔意及過往有做義工,另一人沒悔意、案底纍纍,但兩人最終被判處同樣刑罰,做法不當,亦令法官難以判刑,認為這不可能是人大立法原意。
彭耀鴻重申,如被告認罪求情卻不獲減刑,會造成極度不公。他指《國安法》第 21 條當中的刑期分級制,應限制量刑起點﹐而非最終刑期,又強調分級制應是一個量刑的「光譜(continuum)」、沒有明確界線,例如最終判囚 4 年 11 個月或 5 年 1 個月均可。常任法官林文瀚三度質疑,若人大立法的原意,並非要按不同嚴重程度判刑,設立分級制又有何意義。彭回應時強調,分級制可確保刑期的一致性。
常任法官陳兆愷亦詢問,彭是否投訴《國安法》的刑期分級制。彭否認,表示分級制是要令公眾知道,控罪的不同嚴重程度有不同刑期,明白干犯嚴重罪行的後果。
律政司以謀殺罪為例
強制刑罰能強調罪行嚴重之處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指,《國安法》條文使用「處刑」,當中的「處」是指法庭向被告施加(impose)的刑期,等同「最終刑期(ultimate sentence)」,而非量刑起點。加上條文亦提到「須(shall)」、「應當(shall)」等字眼,因此「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強制性。他以謀殺罪須判終身監禁為例,認為強制性的刑罰,能強調罪行嚴重之處。
他引述上訴庭就本案的判決指,《國安法》立法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等罪行。本地的判刑法律,必須以維護國安的共同目標,與《國安法》並行,遇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而《國安法》的處罰機制,應優先顧及阻嚇、懲罰等,故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有關求情的本地判刑法律,只可於不損害首要目的之情況下才適用。
上訴庭提「非所有求情因素適用」
官質疑說法是否太極端
就上訴庭判詞提到「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首席法官張舉能詢問,上訴庭的說法是否太極端(Putting the matter too high),法官李義亦詢問,即哪些求情因素適用、哪些不適用。
周提到在考慮減刑時,本案適用於「從輕處罰」,即在法律或條例規定的範圍內,給予較輕的刑罰或處罰。而根據《國安法》第 33 條,法庭只能考慮 3 個減刑情況,包括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他指,條文特別列出 3 類情況,是為了與立法目的一致。至於另一種減刑「減輕處罰」,即減低刑罰至法律規定的幅度以下,一般適用於較輕微情況,則可以考慮《普通法》下所有求情因素。
呂認罪原獲三分一減刑
判囚 3 年 8 個月
現年 26 歲的理大男學生呂世瑜,被指以住所作武器庫,收藏胡椒球彈等物品,並在 Telegram 頻道發表港獨言論。他在原審時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案件「情節嚴重」,以判監 5 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3 年 8 個月。
控方隨即提出,《國安法》列明「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判囚 5 年,法官考慮後終改判囚 5 年。換言之,被告雖認罪,但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
FACC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