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車爭執命案|退休警誤殺改控襲擊致傷害無罪、官裁襲擊罪成囚7天 遺孀斥不公

泊車爭執命案|退休警誤殺改控襲擊致傷害無罪、官裁襲擊罪成囚7天 死者遺孀斥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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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高級警員及其任警署洗衣店主管的妻子,2021 年 11 月在屯門兆康站外,疑因泊車問題與一名客貨車司機起爭執,期間疑有肢體衝突,司機及後心臟病發不治。夫婦原各被控一項誤殺罪,控方早前改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妻子獲撤控。

退休警不認罪受審,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周四(30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指被告曾推撞死者,故法庭改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成,判囚 7 天。由於被告之前已還押 52 日,當庭釋放。

死者遺孀散庭後於庭外激動哭泣,指被告從沒聯絡她道歉或賠償,批評裁決不公,「判得咁輕,一條人命嚟㗎」,稱死者「死不瞑目」。

裁判官引述控方指,本案死者陳國樑之死亡並非被告引致,按法醫解釋,其死因為突然的「心臟病發」,估計由爭執期間的情緒壓力,以及體力消耗引致。但裁判官稱,被告以極具攻擊性的態度行事,引致及後一連串事件,包括死者受傷。

官認同被告未受脅可隨時離開
不接受辯稱為阻死者辱罵下車

官認同控方所指,當被告身處車上時,他未受任何威脅,亦可以隨時駛走,但他選擇下車,並以手指向死者和大喝,不接受被告辯稱,是為了阻止死者辱罵自己而下車。

至於被告供稱,當時死者「突然衝前」,以心口撞向其胸部,他方推開死者,裁判官指出,當時被告和其妻子清楚同樣未受任何實際威脅,故此推撞並非出於自衛、而是仇視,裁定屬襲擊行為。

官裁兩人曾兩次推撞
一次屬襲擊行為、惟沒證據造成傷害

被告早前亦供稱,死者及後走回司機位旁,並打開車門,期間不斷以粗言穢語辱罵其妻子,又再度關上及打開門,以此「用力撞我太太」;裁判官指出,死者的車門碰到被告妻子,考慮被告當時以身體隔開兩人,以左手手肘推開死者,不能排除此舉出於自衛,以合理武力保護其妻免受傷害。

就死者身上的瘀傷等,裁判官指未有證據顯示,被告於上述兩次推撞時,曾對死者造成任何傷害,認為是兩人隨後的扭打,導致死者傷勢;而被告在扭打後失去平衡,死者遂腳跨被告上身,襲擊被告頭部,而被告沒有出拳,同時欲重新站起但不果,其妻亦有嘗試拉走死者,裁定被告行為可能出於自衛。

官指死者可報警處理
其行為使衝突升級

裁判官又指,死者其實可折返車上,或報警處理,不再與被告爭執。官續稱,衝突中,被告妻子的表現同樣惡劣,而死者僅一人、更有一名年幼的兒子身在車上,判斷死者可能不欲事端繼續,但他後來將被告推至地上,更揮拳毆打被告,被告和其妻則未有反擊,認為是死者的行為使衝突升級。

官:一宗瑣事因情緒無謂地升級
對死者兒子目擊父離世深表同情

裁判官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襲擊致死者受傷,故罪名不成立;在此情況下,法庭可考慮普通襲擊罪,由於被告曾推撞死者,而該次並非出於自衛,改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成。

裁判官稱,本案屬極為不幸的事件,「一宗瑣事因情緒無謂地升級」。而死者兒子親眼目擊父親逝世,裁判官指,對此深表同情。

辯方求情指襲擊非常輕微、已還押 52 天

辯方求情指,本案所涉僅非常輕微的襲擊,而被告早前已還押 52 天。裁判官考慮到被告背景、事件如何發生,認為起因僅瑣事,向被告指「你同太太冇必要落車,都冇必要用具有攻擊性嘅態度行事」。不過,官指死者並非因被告的行為而離世,而被告只涉及一次推撞,「睇唔到呢一次襲擊對死者有咩實際傷害」,被告行為亦有自衛意味。

裁判官形容事件為「road rage(公路爭執)」,即常見於公路上、司機之間的衝突,認為短期監禁無可避免,判囚 7 天,因被告早前還押逾 50 天,故毋須再服刑。

遺孀指死者「死不瞑目」
「(被告)唔拉佢落車,點會發生後面事情」

死者遺孀於庭外指,死者為家中經濟支柱、兒子就讀小學,「湊住佢(我)唔知之後點揾嘢做」,亦指被告從沒聯絡自己道歉或賠償,斥法庭裁決「一啲都唔公平,判得咁輕,一條人命嚟㗎」,形容死者「死不瞑目」,一度激動哭泣。

至於法庭指其死因為心臟病發,遺孀稱,死者本無心臟病,又指「當時(被告)唔拉佢落車點會發生後面嘅事情…我先生本身係想上車走㗎。」

夫婦原被控誤殺罪
9 月分別改控及撤控

本案原涉兩名被告,鄺德榮(57 歲,退休人士)及李桂芳(58 歲,洗衣店主管),他們原被控一項誤殺罪。

控方於 2022年 9 月 22 日案件提堂時,提出修訂控罪,改控男被告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並撤回對女被告的控罪,獲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批准。

經修訂控罪後的案情指,被告鄺德榮於 2021 年 11 月 28 日,在屯門兆康站外,襲擊陳國樑,因而對其造成身體傷害。

《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誤殺罪,罪成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 3 年;而本案最終裁定罪成的「普通襲擊」罪,最高可判處監禁 1 年。

TMCC228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