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名曾駐深水埗警員,被控於 2020 年 2 月,兩度掃蕩通州街公園時,對露宿者施襲、砸爛家當、誣衊藏毒案。8 警在表證成立後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案件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警員的文件描述與閉路電視不符,必涉及虛假指稱、「砌生豬肉」;又指警遮蓋鏡頭時,調查仍未完成,片段對於涉事露宿者「阿十」日後的法律程序,例如其辯解、警員的可信性等,必然有至關重要的聯繫。
辯方結案則指,「阿十」自願承認藏毒,證明警員沒誣告,強而有力地推翻「砌生豬肉」的說法;又稱涉案位置有途人來往,反問「被告會唔會咁大膽、公然,去嘗試遮住個CCTV?」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官問若不肯定露宿者受襲
對被告的控罪有否影響
案件周二作結案陳詞,區院法官張潔宜甫開庭,提出 3 點提問,著控辯在陳詞時回應。
第一,控方指稱被告梁飛鵬和龐雋詩企圖遮蓋公園涼亭的閉路電視鏡頭,而兩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官問,若然不能肯定阮文山同日在涼亭後方受襲,對兩人面對該罪有否影響?
第二,控方指稱被告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的口供,與閉路電視片段的情況不同,並指稱 3 人誣衊露宿者黎民十「阿十」藏毒。然而辯方指「阿十」在錄影會面自願承認藏毒,加上控方無證據指他遭警威脅等。官問在此情況下,對 3 警面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有何影響?
第三,閉路電視拍攝到控方指稱 3 警誣衊「阿十」藏毒的情況,而被告林華嘉、陳守業被指及後才遮蓋鏡頭,兩人的行為如何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被告描述與片段不符
必涉虛假指稱、「砌生豬肉」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鄧銘聰先作口頭回應。就首個問題,鄧認為即使不能肯定阮受襲,亦不影響裁決,指警員當時在公園內拘捕阮文山及另一人,梁飛鵬和龐雋詩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必然影響案件日後的法律程序。
至於另兩個問題,鄧重申控方從沒同意「阿十」自願作出招認,認為控罪的關鍵在於本案被告有否將不屬於「阿十」的毒品放在其物品中。
鄧稱,「阿十」已離世,不知他基於甚麼原因,以及是否自願作出招認;又指客觀而言,片段與被告警員在文件的描述不符,必然涉及虛假指稱、「砌生豬肉」。
控方:鏡頭被遮蓋時行動未完成
片段對法律程序必有至關重要聯繫
鄧又指,警員當日到場後將「阿十」從帳幕拉出,閉路電視拍到接著 11 分鐘的情況,及後鏡頭便被遮蓋;至約 40 分鐘後,才可再看到畫面,可見「阿十」正被警員帶走。
鄧指,鏡頭被遮蓋時,警員正制服「阿十」,調查行動仍未完成。有關片段對於「阿十」日後牽涉的法律程序,例如其辯解、警員可信性等,必然有至關重要的聯繫。
控方:阮文山無擦傷不足為奇
控方又逐一回應各被告的說法。就辯方指阮文山受襲的涼亭後方沙地位置,於案中關鍵時間,有不同人士可自行進出。鄧表示,承認閉路電視有局限性,未能完全拍攝情況,但指拍到梁飛鵬拉起阮的衣領將其帶到沙地,郭展昇和陳守業緊隨進入,而 3 警在 3 分鐘後將阮帶出。
鄧認為,有足夠基礎排除其他人在此 3 分鐘內進出沙地。而阮作供時,亦明確指出梁飛鵬有份襲擊。
對於辯方另質疑,阮聲稱多處受襲但醫療報告沒顯示。鄧回應,阮受襲時穿長衫長褲,手腳無擦傷不足為奇;而阮的臉部有否受傷,取決於他受襲時落地的位置,例如阮供稱遭打 10 秒,期間被打右胸,並非全程臉部貼地。
控方:毋須猜度被告不作為原因
就梁飛鵬和龐雋詩被指企圖遮蓋涼亭的閉路電視鏡頭,辯方指梁當時嘗試爬上涼亭的木樑,以搜查違禁品;又指若梁存心遮蓋鏡頭,大可以再站上垃圾桶嘗試。
鄧回應稱,此說法存有邏輯謬誤,指梁同樣可因嘗試攀上木樑失敗後便放棄,認為毋須猜度被告不作某些行為的原因。就龐雋詩涉將紙巾拋向鏡頭,鄧指兩被告曾商討,而梁失敗後,龐就地取材,將紙巾濕水後嘗試拋向鏡頭。
就郭展昇另被指以球棍砸壞露宿者物品,控方指,只需證明被毀壞的物品並非棄置物即可,而阮作供時提及該些物品屬於阮和「阿十」等。控方另指,阮於 2020 年 3 月已就本案錄取口供,同年 12 月因涉販毒被捕,故不可能因被捕而誣告警員。
辯方稱露宿者自願承認藏毒
推翻「砌生豬肉」說法
辯方及後作出口頭回應。綜合各被告代表大狀的陳詞,辯方力陳各被告沒有誣告「阿十」或「砌佢生豬肉」;指「砌生豬肉」需建基於「阿十」沒有藏毒,以及被告以假口供誣告他藏毒,「呢兩個元素,缺一不可,先可以令控方案情成立。」
辯方指,「阿十」被捕後被帶返警署,期間未曾向值日官投訴,錄取口供時亦沒表示遭警員威嚇利誘等,可見「阿十」自願作出招認,承認藏毒。辯方認為,「阿十」的招認正好證明被告沒誣告他,強而有力地推翻「砌生豬肉」的說法。
辯方另指,閉路電視已拍攝事發經過,就被告林華嘉和陳守業被指遮蓋鏡頭一事,辯方指當時相關證據已被拍下,此後遮蓋鏡頭,並沒隱藏任何證據。
辯方:被告會唔會咁大膽、公然
去嘗試遮住個 CCTV?
就郭展昇涉襲擊露宿者阮文山,以及刑事損壞屬於阮及其他人的財產。辯方指,片段不清晰,無法顯示涉事涼亭後方的情況,「正正影唔到,點可以排除有人進出?」辯方另質疑阮證供的可信性,認為法庭不應接納其證供。
辯方又指,康文署職員供稱會定期清理公園物品,加上阮文山只表示曾留意「阿十」出現在物件旁,故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涉案物件屬於他人。
至於梁飛鵬和龐雋詩涉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辯方指該處是行人路對出,途人來來往往,反問「被告會唔會咁大膽、公然,去嘗試遮住個 CCTV?」辯方另指,龐在錄影會面中,給予即時的合理解釋,既然控方沒證據推翻其說法,疑點利益應歸於她。
控方指 8 警涉襲擊露宿者、
遮 CCTV、砸罐頭
控方於開案陳詞指,8 被告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而本案涉及兩次在通州街公園進行的反毒品行動。閉路電視拍到,有被告涉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拳打腳踢露宿者,以及砸打米和罐頭等物品;又指拍到與被告記事冊、供詞相反的情況,警長等被告涉以虛假指稱,誣陷露宿者藏毒。
涉受襲的露宿者阮文山供稱,有自稱警察到場搜查,及後被 3 人遂拳打腳踢,施襲歷時約 10 秒,被打至「瞓喺度」。事後警員再到公園,有人問他「痛唔痛」、有否責怪;有人將其物品砸爛,有警員稱:「你唔能夠住呢度,如果你再住喺度,3 日後我哋又再嚟揼爛啲嘢。」
辯方質疑,醫療紀錄顯示阮沒告訴醫生曾遭警員施襲;又質阮虛構與警員的對話,「作一啲證供出嚟,去誇大你嘅故事」。有辯方則指,阮聲稱於另案被警員誣告,「故此嚟到法庭誣告返啲警察」;辯方另提及,阮沒出席認人程序,「喺口供講到天花龍鳳都得」、「所有嘢,根本上係作嘅」。阮均否認。
8 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等
最高級為警長
案件由法官張潔宜審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鄧銘聰、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
6 男 2 女被告分別為男警 22369 郭展昇(31 歲)、18048 韓廷光(29 歲)、20916 梁飛鵬(29 歲)、女警 24902 龐雋詩(29 歲)、男警長 34520 林華嘉(44 歲)、22120 莫志成(25 歲)、女警 17987 尹栢詩(25 歲),以及男警 22544 陳守業(27 歲)。
本案涉及 8 人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及 24 日參與的兩次反毒品行動,他們分別或共同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刑事損壞、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詳見下表)
DCCC1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