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名曾駐深水埗警員,被控於 2020 年 2 月,兩度掃蕩通州街公園時,對露宿者施襲、砸爛家當、誣衊藏毒案,案件周一(29 日)在區院踏入第 12 日審訊。
法官張潔宜早前裁定 8 被告全部表證成立(法律 101 文章),辯方索取指示後指,8 人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 4 月 30 日作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續准保釋。
控辯並在官要求下再處理承認事實,指出除警長林華嘉外,其餘 7 名被告於案發前未曾修讀警隊的偵緝訓練課程。控方一度拒列入承認事實,稱該事項與控罪無關。
辯方要求重召時任上級
確認被告沒接受偵緝訓練
案件由法官張潔宜審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鄧銘聰、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
女警尹栢詩的代表大律師江小菁指,要求重召控方證人、各被告時任上級蘇文浩高級督察。辯方指,警隊紀錄確認被告莫志成、尹栢詩和陳守業,沒有修讀偵緝訓練課程。惟控方拒絕將此納入承認事實,故此希望重召時任上級,以確認相關紀錄。
法官張潔宜指,控方於開案陳詞時已表明,針對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案情,即被告在記事冊和證人口供的紀錄,與 CCTV 片段不符。法官問,「你哋準備唔係應該諗到呢樣嘢」、「應該一早諗定預備好,叫控方俾證人你哋盤問?」
辯方回應指,希望帶出被告沒接受過偵緝訓練,並希望由時任上級確認相關紀錄。
官著雙方以承認事實處理
控方表示,控方案情已完結,若重召時任上級則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又指被告有否接受過偵緝訓練,與本案控罪無關,強調控罪針對被告有否作出虛假指稱,「除非辯方話課程有教不得喺文件寫假嘅事情。」
法官指,不解控方為何不將相關紀錄列為承認事實,認為毋須花費時間蹉跎在此事上,著雙方以承認事實方式處理。經休庭後,辯方讀出相關的承認事實,指於案發前,除警長林華嘉外,其餘 7 名被告未曾於偵緝訓練學校,修讀偵緝訓練課程。
控方早前已應辯方要求,重召時任深水埗警區行動主任作供。女警尹栢詩的代表大律師江小菁指,本案除警長被告外,其餘 7 名警員被告均無接受過偵緝訓練、資歷較淺;謝稱不能確定,須查閱各被告的紀錄。
8 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等
最高級為警長
6 男 2 女被告分別為男警 22369 郭展昇(31 歲)、18048 韓廷光(29 歲)、20916 梁飛鵬(29 歲)、女警 24902 龐雋詩(29 歲)、男警長 34520 林華嘉(44 歲)、22120 莫志成(25 歲)、女警 17987 尹栢詩(25 歲),以及男警 22544 陳守業(27 歲)。
本案涉及 8 人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及 24 日參與的兩次反毒品行動,他們分別或共同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刑事損壞、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詳見下表)
DCCC1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