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僱主擬不認罪料將爭議電話對話證物鏈

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僱主擬不認罪料將爭議電話對話證物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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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一方:被告擬爭議電話對話相關證物鏈

本案為私人檢控(法律 101 文章),《華爾街日報》母公司一方早前確認,律政司不會介入本案。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被告《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

大律師馬亞山(左)、鄭嘉如(中)、資深大律師祁志(右)。
《華爾街日報》母公司代表(左)、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右)。

官甫開庭即指,僱主一方已向法庭表示擬不認罪,法庭認為案件宜在 50 天內開審。鄭一方則透露,僱主方周二發信,表示將爭議草擬承認事實中,有關電話對話的證物鏈。

雙方與法庭多番來回商討日程後,法庭最終決定於 12 月進行審訊,鄭一方預計有一至兩名證人,而僱主方則有兩名證人。案件另於開審前 6 周,即 11 月 7 日提訊,屆時僱主方將正式答辯,另於兩個工作天前向法庭呈交承認事實。

鄭檢控僱主兩罪 指阻參選記協主席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律政司有權介入私人檢控

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成為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取代原來檢控一方。由私人檢控而展開的法律程序,律政司司長可繼續該等法律程序,也可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從而阻止該法律程序繼續進行。

《檢控守則》提到,律政司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考慮因素包括維護社會公義、罪行的嚴重程度、有利害關係一方的意見、訴訟是否重複、與律政司的決定是否一致、是否有機會進行公平審訊。律政司司長可同時考慮,原來檢控一方的行為操守。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