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其後遭「私了」。6 男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一名 20 歲大學生原不認罪受審,及後一度改認罪,之後又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暫委法官高偉雄周一(17 日)在區院駁回被告申請,維持其認罪答辯,並拒絕其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至 7 月 20 日與同案被告一同進行求情。
辯方爭議被告認罪時受過度活躍症影響,令他不自願下認罪。但判詞指,被告誓章與庭上供詞不相符。至於辯方強調被告患過度活躍症,可能影響庭上證供。法官反駁指被告作供時,專注力等沒有問題,沒證供顯示受過度活躍症影響。
官維持被告認罪答辯 並拒保釋申請
被告徐俊傑(20 歲,學生)原不認罪受審,他在案件表證成立後,改為認罪。徐在求情階段時,表示希望推翻認罪答辯。案件經聆訊後,法官周一駁回被告申請。
控方亦為聆訊申請訟費。辯方庭上指,被告為大學生,現正因本案休學,沒有收入及資產。被告另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法官指,考慮被告經濟狀況,不作訟費命令,另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至 7 月 20 日與同案被告一同進行求情。
辯方:被告認罪時受過度活躍症影響
法官在判詞中引述,現時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陳國維指,被告答辯時受過度活躍症影響,令他在不自願及未獲告知所有情況下認罪。
判詞續引述,被告在誓章指,於 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庭上承認暴動罪的前兩天,律師曾多次致電他,催促他決定是否認罪,他感心煩意亂,表示未決定。但被告隨後庭上接受盤問時,同意當天曾致電律師,對方告知他可慢慢找品格證人。
判詞又指,當他考慮認罪時,按被告說法「陳實習律師甚至乎很有耐性解釋他叫他不用着急」,認為其庭上說法與其誓章內容大相逕庭。
被告稱時任法律團隊遊說及誘使認罪
判詞:與誓章說法不相符
至於 12 月 11 日被告改認罪當天,判詞引述,被告在庭上指,當時與法律團隊就其答辯討論氣氛「很緊張」。被告稱當時緊張保釋,又迫於無奈認罪。當時的辯方律師告知如果他認罪,可為他爭取保釋,可獲刑期扣減等。被告形容,當時團隊遊說及誘使他認罪,並向他表示不可以不認罪。
判詞續引述,被告的誓章從沒提及相關說法,僅指團隊要他盡快決定答辯方向。法官指,誓章說法與庭上供詞不相符。
判詞進一步指,對於被告為何欲推翻認罪,他在誓章及庭上提出不同版本。他的誓章指,因在過度活躍症影響下,一知半解地認罪。但被告在庭上表示,想推翻認罪是因為庭上宣讀案情與辯方解釋的不符。
判詞:被告作供專注力沒問題、神態自若
至於辯方強調被告因過度活躍症,受壓力影響,令其專注力及思緒混亂,可能影響庭上證供,法庭不應因而認為被告不誠實可靠;法官反駁指,被告作供期間不論專注力、理解問題、耐性等均沒問題。
官續指,被告作供時神態自若,沒有過激情緒反應,耐心聽取提問才回答,認為沒有證供顯示被告作供時受巨大壓力,受過度活躍症影響。
法官繼而裁定被告並非誠實可靠,拒納他因過度活躍症不理解法律團隊的分析,拒納他在不能自控下認罪;亦拒納曾被威逼及誘使認罪。
至於被告強調,他沒有足夠時間妥善作出決定。法官反駁指,案件在區院提堂至審訊相距近一年半,被告一直有法律代表。辯方亦多次應其要求向法庭申請押後,故認為他絕對有充足時間作出決定。
判詞:被告獲全面法律意見自願下認罪
法官裁定,被告並非在有誤解的情況下認罪,他亦非在過度活躍症影響下認罪。被告曾由多名資深的大律師代表,相信他得到適當法律意見,自主認罪。而他在求情聆訊當天曾提交求情信,可引證直至當天,他從未向法律團隊正式提出要推翻認罪。
法官認為,被告得到全面法律意見後,在自願及知情下認罪,沒受過度活躍症影響,而他事後感到後悔並非推翻答辯的理由。法官認為,沒有理由行使酌情權批准被告推翻答辯。
3 人認暴動、傷人等罪
另 2 人不認罪受審
6 名被告依次為張潤鋒(25 歲,咖啡師)、容志強(32 歲,侍應)、鄭朗穎(25 歲,文員)、高縫(61 歲,律師樓文員)、徐俊傑(20 歲,學生)及鍾志宏(36 歲,無業)。
6 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太古城中心 2 期北座西門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意圖對其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容志強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支伸縮棍。
張潤鋒、容志強及鄭朗穎承認上述控罪,張潤鋒獨自面對的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存檔法庭。3 人案件押後至 7 月 20 日判刑。高縫及鍾志宏不認罪受審,案件押後至 7 月 10 日裁決。
DCCC329/2022